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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若干问题及有效对策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作者:曾朝夕;王卓宇
发布于:2018-11-02 共4340字

  摘要: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 高校教师应通过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培养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着力改革教学范式, 提高法制教育效果等途径进一步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大学生; 法制教育; 对策;

  近年来, 从马加爵杀人案到药家鑫案等, 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学生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中诸如代考、论文剽窃等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 他们思维活跃敏锐且尚未定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以下简称“基础”) 课教师应努力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法制教育

 

  一、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实践中, 各高校普遍开设了“基础”课或其他普法课程。然而, 笔者却发现, 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注重具体识记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对基本法律原则的传授

  法律知识是公民对于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法律知识是作为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 是构成公民法律意识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1]然而, 法律知识并不等同与对法律规范性条文的识记和理解, 传授规范性的法律知识与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二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划等号。换言之, 学生对规范性法律条文的机械性识记并不等同于其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在教学中, 有的教师过度强调对规范性法律条文的讲授而忽略了对一些基本法律理论和原则的讲解。如有的教师在讲授民法知识时对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一笔带过甚至完全省略, 而将大部分精力置于讲授如民事合同制度、婚姻继承制度等一些识记性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而恰恰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正是民法的实质和精髓。民法的规范性条文均由这些基本原则所派生或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延展。此类民法原则不仅可以用于理解和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大部分民法个案, 对于这些基本民法原则的掌握和深入领会, 更将极大地促进学生们诸如“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意识的提升。

  2. 法律意识培养不够, 多途径多样化教学手段不多

  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的另一个问题是教学手段的局限与单一。以案例教学为例, 目前, 不少教师都非常注重在教学中合理使用案例教学法。然而, 有的教师却在案例的选择上却出现了误区。有教师认为, 既然教学的对象是我国的大学生, 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上则应当首选发生在高校的个案。选择发生在高校的具有代表性和现实性的个案来讲授中国法律无可厚非, 但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角度, 教学的目的旨在向其传授中国的法律知识并培养其法律意识, 教育引导学生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增强法律意识, 选择一些我国经济社会中发生的经典案例不失为适当的教学方法之一。例如, 在教学中不少学生比较关注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但对《劳动合同法》等的重视不够, 认为与自己的关系不大, 教师有必要增加社会生活中一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经典案例。同时, 除了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的局限性外, 不少教师都把教学的地点仅仅局限于教室, 第二课堂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如教学中发现, 有的学生认为司法不公与司法人员的腐败已经成为社会的常态,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校大学生年龄不大、涉世未深, 自身直接的法律经验并不丰富, 其对法律的情感和好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大众传媒、亲朋传闻等间接的经验, 这些信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失真甚至扭曲。因此, 在大学阶段除了集中学习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并促成学生获取正确的法律知识并形成正确法律意识外, 给学生创造机会增加其最为鲜活和直接“法律经验”也显得同等重要, 最直接和鲜活的“法律经验”是破除学生法律认识误区的重要媒介。例如, 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 邀请法官、检察官作为客座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或座谈, 学生的一些错误观念如“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社会常态”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并形成正面的法律评价。同样, 通过旁听庭审, 学生将有机会见证当事人通过诉讼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3. 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守法意识”的培养

  有学者认为, “培养大学生宪法、法律权威性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应当做到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时刻放在心间, 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让学生明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 什么行为是违法的, 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 让学生能够明确了解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 并且对宪法和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认识”。[2]无可否认, “一定程度的‘守法精神’”是公民法律意识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3](P51)但仅仅把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局限于“守法”显然不够,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应当着眼于对学生“守法精神”的培养, 还要注重对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是法律意识培养的目标之一。一个国家公民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能决定该国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并界定该国法律未来的价值目标和取向。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 更具规律性, 更富创造性, 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二、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第一, 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 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4](P62)按此理论, 公民个体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法律意志等不同层级的心理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意识这一有机结构系统。因此, 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要高度重视增强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 在授课时不仅应当注重基本识记性法律知识的传授, 也应当注重对基本法律原则的宣讲。在讲授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时, 不仅应当分析其内涵, 考究其起源, 回顾其演进, 更应当结合案例宣讲其在实际案件中的体现和适用, 以帮助学生理解这些看似抽象的法律原则的精髓和实质。如在讲授刑法的基本原则时, 可以通过分析“药家鑫案”, “孙伟铭案”等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 强调诸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使这些基本原则不受所谓“严打”、“民愤”等外界因素而扭曲和动摇, 帮助和引导学生领会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 让学生意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也要尊重人权、珍视生命、理性司法以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既不能“唯上”也不能“唯众”。通过深入讲解此类法律理论与法律原则, 相较于仅仅传授一些识记性的规范性条文, 将更有利于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升华。

  第二, 培养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大学生是我国国家建设乃至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应当是“知法、懂法、守法”这一层面, 还应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个别大学生在了解了一些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理念后, 对西方国家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理念推崇备至, 在看待我国日常社会中一些涉及私人财产问题个案时, 往往将其作为社会常态, 认识和理解上出现偏差, 教师应有针对性地给予讲解引导, 但个别教师把握时却把这些个案作为社会的常态, 并往往站在个案民众的角度分析案例。作为同情相对弱势一方, 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理解, 但“基础”课教学却应当引导学生怎样去认识不仅仅面对一个或几个民众, 而是要面对的是“多数民众的利益”, 避免出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关于“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解上出现偏差。笔者认为, 机械识记性的法律知识很容易随着时间的推延而遗忘, 对法律理论、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理解和领会将是对学生思想的洗练和价值观的升华, 如果能够深入人心, 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将是终生的。

  第三, 着力改革教学范式, 提高法制教育效果。要实现传授法律知识与提升法律意识的双重教学目标, 在法制教育中当尝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教学范式的灵活化。当前, 除了授课教师课堂讲授外, 具有现实性的教学方法还可以包括:第一, 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的“田野式”教学法。笔者所在高校法学院与当地人民法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该法院不定期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来学校进行公开开庭并允许全校所有学生进行旁听。相较于教师宣讲案例, 学生旁听庭审获取的是最为直接和鲜活的法律经验。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由于安全原因, 暂未实行在学校公开审理) , 通过旁听庭审, 学生见证司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 法官的公正与无私, 当事人如何勇敢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及实体法律如何合理地被运用于实践来解决个案, 培养了学生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的意识, 也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从而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 重视自己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激发起大学生对法治的强烈向往与归属感”。[5]第二, 邀请法律职业人员与学生交流, 讲述鲜活的“法律故事”。对法律意识有深入研究的法社会学学者苏珊·西贝尔指出, “法律意识从传统上来看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做什么而并非‘法律是什么’, 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值得强调的因素是书本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二者的脱节, 尤其是这种鸿沟的长期存在;正是这种鸿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矛盾心理的形成”。[6]因此, 即便是对于没有条件组织庭审旁听的高校, 也可以考虑通过聘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担任客座教师或随堂邀请其参与授课的方法, 让法律职业人员向学生宣讲其承办的案件, 与学生分享自己参与法律活动的切身体会与经验, 这样的“现身说法”将更加具有感染力与说服力, 能更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第三, 注重延伸性课堂的使用。诚然, 由于课堂时间有限, 不可能利用课堂时间过多组织诸如旁听案件审判等活动, 但把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通过组织旁听法庭庭审、法制演讲辩论比赛、专题论坛、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甚至法制电影评析等活动, 有效延伸法律教育的课堂。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 2001, (6) .
  [2]张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人民论坛, 2010, (10) .
  [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4]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5]王洪叶.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内容探析[J].教育探索, 2010, (9) .
  [6]Susan S.Silbey.After Legal Consciousness[J].Annual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2005, (12) .

原文出处:曾朝夕,王卓宇.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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