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
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以上的三种正义观点,都是感性认识所得出的物的表象,并不能归纳出正义的内核,因此柏拉图试图从正义所属不同对象的角度出发,揭示正义的内涵。他认为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一言以蔽之,正义就是每个阶层的人根据其天赋,从事其最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工作,而不能在野心的驱使之下,觊觎其他阶层的工作。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相比于“国家正义”之中三者各司其职达到动态平衡的模式“,个人正义”也产生于三者有机统一,即当理智节制了激情与欲望。
(二)“哲王”政治
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在《理想国》的论述当中,柏拉图认为专制政体有超越其余三种的趋势,其优越性显而易见。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地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
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正是对上述政体缺陷洞若观火,柏拉图才提出了“哲王”政治。其实,所谓的“哲王”政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治,若与古代中国儒家的人治理念做比较,两者又存在极大的反差。孔子认为,君子要出世,首先需要修身,然后齐家,最终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境界,这反映出了儒家人治的核心在于提升统治者内在的修养。然而,柏拉图认为的“哲王”政治,不但要求“哲王”具有道德情感与理性情怀,还有求其掌握宇宙永恒不变的真理与正义,在笔者看来,这就是自然法。因为只有经过良好哲学教育的思想家,才能使内心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由此挥舞手中的正义之剑,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国家”与“个人”正义的法律,使各个阶层的利益得到最佳分配,维持城邦政体的有效运转。
三、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一)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之所以要进行阶层分类,是因为柏拉图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有些人的灵魂是用黄金铸造,次等者则是用白银,最劣等的是用青铜,因此只能让道德品质高尚如黄金般的智者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这种等级的划分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有违自然法的平等理性,该理论背后掩藏的是古希腊城邦政治奴隶主贵族专政,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只能由城邦公民来享有,人定法自然也是制定用来维护所谓公民的既定特权,其余无产者以及绝大部分奴隶是无法享有公民权的。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二)“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四、结语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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