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方法乃是人们为了获致某种成果而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既包括思维方式,也包括行为方式;因而方法是一个动态的、关系性的、实践性的概念;将某一领域各种各样的具体方法归结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概括和解说即为方法论;方法论为具体方法提供理论指引。
就科学研究而言,研究方法是指研究人员基于特定的研究目的,针对特定的研究对象,借助于相应的手段和工具,求得一定认识成果或实验结果的过程之形式。不同门类的学科由于研究对象或研究目的乃至于研究所借助的工具的不同,表现在研究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方法论的科学要求,否则其研究的科学性就会受到质疑。
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本是一个极为平常的问题,甚少受到关注。但是近年来随着民族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其固有研究方法的弊端逐渐暴露,并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从而使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开始获得话题意义。
一、民族法学蓬勃成长,其既有的研究方法却略显单薄
民族法学随着民族立法的规范化而出现,随着民族法的专门实施而发展,最终随着民族法的知识普及和正规教育而创立、独立。我国民族法学的首倡者史筠教授指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著名民族法学家吴宗金研究员认为:“民族法学是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2]
概而言之,民族法学是一门以民族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强调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学学科,是法学和民族学相互结合的学术结晶。作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族法主要是以民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其渊源既包括静态的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习惯法,也包括动态的民族法制运行。其中民族法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民族习惯法由民族民间社会约定俗成;而民族法制的运行机制则较为典型地表现为民族纠纷的化解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法律科学的全面繁荣,民族法学亦蓬勃成长,研究成果和学术产品层次不穷。民族法学的知识体系由民族法制基本理论和若干相关理论知识共同构成。其中民族法学者通过研究民族法而提炼民族法知识、获致民族法理论的方法即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的宋才发、王红曼等学者所著《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一书可谓民族法学研究领域的扛鼎之作。该书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章节在泛泛地论述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思维方法之余,提到民族法学研究还必须兼容法学和民族学所常用的一些方法,其中既包括传统的方法,又包括现代的方法。该书对于具体的研究方法并未作详细阐述,只是表述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方法,民族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包括田野调查法、直接观察法、历史叙述法等方法,而现代法学和民族学都特别强调的方法包括实证调查法、相关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回归分析法、跟踪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而强调这些方法“也是民族法学研究中所必须借鉴和采纳的方法。[3]
民族法学专家吴宗金、张晓辉所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一书系民族法学教学的常规选用教材。该书当中有关”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篇目认为”有两种方法需要特别注意“:其一为特别方法,其二为一般方法。民族法学研究的特别方法,是指民族法学要立足于民族特点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包含特殊因素,且这些因素贯穿于民族法制各个环节之中;而民族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是集法学研究和民族学研究的常用方法,包括传统的方法和现代的方法[4].
不难发现,上述权威著述对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一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发表专门的意见。换言之,在方法论层面上,民族法学研究只有照本宣科的笼统说辞,并没有梳理具有学术思想的系统观点。
二、民族法学研究重心由法制生成向机制运转的变化决定其既有研究方法已不堪重任
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依赖于民族法学研究对象及其发展变化之态势,并服务于民族法学的研究任务,即其应当求得什么样的民族法学理论和知识,当然也离不开相应的研究工具或手段。
20世纪80年代民族法学勃兴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界的研究热情集中于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少数民族法文化等领域。进入21世纪后,适应化解社会具体矛盾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的民族法学者将目光投向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领域。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不仅为当下创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制度建设思路,而且有助于提升民族法学研究的实用价值[5].
最近几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民族法体系的形成,法制建设亦由”体系前时代“步入”体系后时代“,并逐渐从”立法中心主义“向”法律实施协调发展“转化[6].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已趋于饱和,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处理日益复杂、逼仄的社会关系,通过法律的实施亦即以诉讼或非诉讼纠纷协调机制化解具体的社会纠纷,维系现行法律秩序并弘扬和保护主流价值观。而”体系后时代“法制建设任务重心的转移,要求法学研究的内容重点随之调整,实际上”体系前研究范式“所主导的法学研究已难以观照当前法制建设重心偏移的客观现实,需要向”体系后研究范式“转型[7].
于民族法学研究而言,”体系后时代“需要更为全面系统、刚刚深入细致的民族法学研究工作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民族法体系形成,研究者尚未确立”体系后时代“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式和学术套路。既有的科研成果又暴露了诸多缺憾:一是,以立法中心主义为导向的研究成果多,工作重点是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法律,但关注民族法实施的研究成果少;二是,以宏观视角研究民族法的成果多,而以微观视角透视民族法机理的分析少,基础理论研究仍显不足;三是,止于政策层面的阐释多,深入学理、法理背后的见解少;四是,传统、静态的分析成果多,关注现实的实证结论少。总而言之,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无力为”体系后时代“民族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正如知名的民族法学家吴大华所言:”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却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对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关注程度不够,或者说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8].
民族法学的研究未能超越和引领民族法制的发展,这一学术滞后的弊端表明,民族法学固有的研究方法,已难以完成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任务。因此,寻求、尝试和建立一种新的范式抑或学术研究方法,成为提升民族法学研究质量的当期要务。
我国民族法体系形成后,民族法学对于民族法制的本体、价值与路径等命题会有更强烈的追问,也会涉及更加多样和更加迫切的现实问题,远非体系前研究以立法中心主义导向所能涵括和满足。与其他成熟的部门法学相比,我国的民族法学研究无论在广度、深度、系统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其一也;再则,尽管民族法体系初步形成,民族立法仍然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其应由数量主导型向质量主导型转变,对此民族法学研究不能视而不见;同时民族法学还应当关注民族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状况,从以往单纯的案头研究更多地转向实地调查、实物分析,重视民族法的实施机制、实施效果和适用状况。因此,拓展”体系后时代“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并提纯其方法论,不断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乃是民族法体系形成后赋予民族法学研究者的时代使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9].
三、民族法学可采用”个案研究方法“以适应其研究现状
民族法学自身的学科属性与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是民族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统一。民族学的研究方法很多,最基本的方法是田野调查与民族志撰写;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很多,最基本的方法则是社会实证分析。
(一)民族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田野调查与民族志撰写自19世纪产生以来,民族学在研究方法上一直尝试另辟蹊径。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民族学开展研究的基础就是获取第一手资料(即根据亲眼所见或亲身经历得来的资料),这种资料须借助于实地调查而取得。实地调查也称为田野工作、田野调查。此乃民族学研究最重要的前期工作,通常采用观察、面谈、问卷、测验、收集文件、描述统计、拍摄图片、摄制视频或者录像资料等形式。田野调查完成之后,后续工作是发掘资料,展开研究,最终取得成果。这种研究即研究者以一定的表达文本阐述参与其中的体验和发现。研究者将其在调查中的发现、体验用一种细微、具体的笔触进行描述、归纳和分析,此即民族志的撰写---至此特定研究工作告一段落。因此,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撰写成为民族学研究最主要的方法和最基本的学术流程[10].
与宏观叙事不同,民族志的撰写意在微观描述社会文化集合体,聚焦集中了政治、经济、宗教、法律等复合因素的典型个案,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允许被剥离或单独解释;另外民族志不对某一民族的社会运行样态或文化生活进行整体观察,其所选取对象通常是一个民族的群落、社区或家庭,考察焦点是那些能够展示民族文化关系、内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情节,注重以单个案例的细部特征反映事物性质和存在意义。
(二)法学的常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法律方法所指不外两方面:法律的认知方法和法律的运用方法;法律的认知方法即研究法律或法现象,获取法学知识的方法,此亦谓法律思维方法、法学方法;法律的运用方法即以法律为工具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法学知识的获取是一个动态过程,是研习者借助于某一认知媒介而解读法律、法现象并获得相关理论知识的思维活动。在此过程中,认知媒介的取舍显得至关重要,犹如生产工具的取舍之于生产实践。若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考察和分析社会法现象,即为”阶级分析法“;若以特定的价值观为标准认识和评价社会法现象从而批判或辩护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即为”价值分析法“.在充分淡化阶级立场且严格保持价值中立前提下,以对客观事实(实证材料)的观察为基础建立、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做法则是”实证研究法“[11].实证研究方法可以细化为社会调查、历史研究、对比、逻辑判断、语义分析、定量分析等六种具体方法。其中定量分析方法是近些年颇为流行的一种社会实证分析模式,强调对法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变化与数量关系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研究。
(三)”个案研究方法“兼有民族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优势,可用于民族法学研究将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撰写方法与法学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相提并论,可以发现民族学研究多止步于客观事实的重现:通过田野调查收集材料,进而根据这些材料整理出详实反映民族文化生活之样板的文本。研究过程抑或结论均排斥对具体的民族文化生活进行价值评判,不承认某一价值观具有褒贬其它文化样态的优越性。法学实证主义则主要以客观存在和发生的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参照与之相关的知识或认识工具,求得新知识或另一维度的结论。
若仅就其典型研究方法的作用结果而言,民族学研究侧重于现场呈现,不妄加评论;法学研究则乐于就事论事,由此及彼,力图解构旧的知识谱系或建构新的知识谱系。惟其如此,民族学作品读来趣味盎然却又几乎没有可操作性;而法学论文虽则指摘或议论可圈可点,但由于研究缺乏现场感且无法对特定场景当中的行为角色进行精准定位,故而其陈说难免自说自话、无的放矢。鉴于民族法学兼有民族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其最为适宜的研究方法亦应是民族学典型研究方法与法学典型研究方法的糅合---”个案研究法“恰好正是这样一种方法。
个案研究方法是追踪研究某一特定的社会文化活动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尤指对某一个体、集体或群体在较长的时间段里进行持续观察和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其行为的发展变化过程,进而分析和认识其行为动因和规律的研究方法,亦称案例研究法、个案历史法。个案研究方法曾广泛应用于社区矫正、学校教育等针对特定症候人员进行行为干预领域的研究,其先天即具有解决特定问题、解决人的问题的方法论优势。
虽然个案研究以个别情形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亦属于经验范畴而非逻辑范畴,但是理论上并不排除将其推定为一般情况,也不排除在实际生活中加以推广和应用,故而民族法学研究采用这一方法并无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
四、“个案研究方法”在民族法学领域具有应用前景
个案方法之于民族法学研究并不偏好于探求一般性的认识结论,对于诸如”法律是什么“抑或”法律有何作用“这样大而无当的问题缺乏探讨兴趣,而是习惯于考量个案当中法律因素的存在与否并乐于评估其在某一特定个案的形成和发展变化当中的影响比重。个案研究者通常都会较为谨慎地限定其研究结论的适用空间,其实却又都抱有”走出个案“的意愿,认可这种研究方法具有超越于个案研究的结论本身的应用价值[12].
这一学术方法在民族法学领域的运用流程可以分解为三个步骤;其一,对单个或系列案件材料的撷取;其二,对选定案例的专业分析和共识达成;其三,对相关分析结论的应用。不同于传统的民族学研究之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撰写方法致力于发掘碎片化的生活表象而罔顾历史叙事;也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之社会实证分析方法专注于阐发一般性义理而忽略细部特写。民族法学的研究选择以个案方法推进,既可选取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民族社会运行样态或文化生活的真实案例,又可围绕这一典型案例发掘其背后所隐藏的发生原理和规律性内容并发表学术意见、参与民族法制理论建设,还可争取机会以相应研究结论影响诸如民族地方立法、民族政策的落实和修正,甚至直接参与民族纠纷的调解、裁决以及个别民族事件的善后处理等一系列具体民族工作。
应用个案研究方法进行民族法学的研究,能够借助于典型案例的代表性以及对该案例的多元化解读,以更加实际有效的作用,化解不同民族、不同民族地方由现实情况的非均衡性所导致的歧见,形成学术共识,凝聚实践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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