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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的修辞建构与运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8037字
论文摘要

  一直以来,案件事实研究的思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只是与证据和法律的程序有关。证据逐渐在人们的心中成为案件事实的重要来源,事实问题就是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但这种思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频遇尴尬。以传统的思路来看,案件的审理判决只要满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会无懈可击。但实践中大量的判决却引起了很大争议,甚至激起了民愤。考察公众的思维对抗方式,实际上是选择了与法庭呈现的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文本。这样的事实文本背后的“事实真相”同样是基于相同的证据信息,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结果,典型的就是来自于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方提供的描述。比如轰动一时的崔英杰案,本案一审认定崔英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针对看似无瑕疵的判决书,公众却并不认同,他们向崔英杰发出了同情的声音。他们所坚持的“事实真相”来自于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供的描述,将案件还原为如下: 崔英杰并非穷凶极恶的歹徒,而是生活艰难的老实人,他不过是为了生计,在个人财产被抢走后,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措手杀人。因此,我们发现基于相同的证据信息,却导向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社会评价,也就出现了“相同证据不同的事实文本”,而这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修辞和叙事”[1]8。

  一、修辞与案件事实

  ( 一) 修辞的含义

  修辞通常将其看作是一种语言的技巧,一种论辩的艺术。所谓“技巧”,它不关注命题内容的真或假,而是强调其对于受众的可接受度和说服力。单纯从字面上讲,在汉语中,修辞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修当作修饰解,辞当作文辞解,修辞就是修饰文辞; 在广义上,修当作调整或适用解,辞当作语辞解,修辞就是调整或适用语辞[2]。汉语所理解的“修辞”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语言的加工活动。“修辞”对应的英语词是“rhetoric”,但有学者认为,“rhetoric”与当代中国话语中流通的“修辞”所代表的是大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和两种实践,将两者等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误译[3]24。就其本质而言,西方修辞是在具体、复杂而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政治、文化语境中对象征力量的技巧性追求,而绝不仅仅是使表达或交流更准确、精练、有效的一个手段。

  在东方的日常生活语境中,“修辞”是具有一定贬义色彩的,往往被视为空洞的辞藻。但在西方学术领域中,“修辞”则是作为一种理性说服的艺术,是一种不完美的证明。亚里士多德即把修辞术定义为“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修辞术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在每一种事情上找出事情的说服方式。造成‘诡辩者’的不是他的能力,而是他的意图。”[4]亚里士多德坚持区分事实或者是真相的本身,在肯定修辞术对真理的反映和说服作用的同时,也强调语言形式与内容的互相分离。修辞活动中,修辞者与听众之间的权力关系是西方修辞最为核心也是最受到误解的关系。修辞关系中的听众,佩雷尔曼将其定义为,说者有意通过自己的论辩加以影响的所有那些人构成的一个组合。对于修辞关系,多数理论认为听众和修辞者实际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将听众视为是弱势的一方,而将修辞者看作是掌握主动权的强势一方的存在。听众被当成是在具体的场域和情境中的话语的接受者。但事实并非如此,“真正的听众总是修辞者有所求的对象,因而绝非是修辞体制强加的一个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当然牺牲品”[3]24。值得一提的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只能是听众而绝不是修辞者,因为修辞的过程具有对话性,只有实现与听众的有效沟通,才能获得听众的认同,进而满足修辞者的期待和诉求以及使这一期待和诉求得以实现的权力。“修辞者占下风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关系事实上贯穿于听众作出最后决定那一刻之前的整个修辞过程。”[5]在这一权力关系中,修辞者致词的技巧与策略得当与否,也影响到听众的接受。

  西方修辞讲究所谓“自我韬晦”,即修辞作为“象征力量”的体现只有在不被“认出来”的时候,才有可能发挥效力或者发挥最大效力。因而,“演说或其他修辞体裁是否能做到听起来‘天然无雕饰’,一点都不像是精心策划和构思的产物,关系到以说服为目标的修辞活动的成败”[5]。

  ( 二) 叙事和案件事实

  “叙事”和“修辞”两个概念的关系较为复杂。西摩·查特曼在其着作《故事与话语: 小说和电影的叙事结构》中对修辞一词提出了几种不同涵义。其中有两种与本文相关: 一种为广义上的“修辞”,它等同于“文字( 或其他媒体符号) 的交流”; 另一种为狭义的“修辞”,即采用交流手段来劝服,这是通常人们理解的“修辞”的涵义[1]41。在他看来,有两种叙事修辞,一种旨在劝服我接受作品的形式; 另一种则旨在劝服我接受对于现实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的某种看法[5]。而本文采用的也是查特曼的后结构主义修辞学的理解,即修辞是指有目的的语言运用,叙事则是以形成和讲述故事为目的语言运用,尤其是侧重语言建构、消解言说对象的这一理念。

  在法律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了几种事实的叙事文本的情况也受到了重视,比如 H. PorterAbbott 在《剑桥叙事学导论》中则对 1892 年美国历史上的着名悬案“莉琪·勃登涉嫌杀害父母案”进行了叙事的分析。莉琪·勃登案是个证据不足的案件,既找不到人证,也没有物证,作案凶器下落不明。尽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内外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法庭上淑女形象的莉琪·波登看起来无助而纤弱,赢得全部以男性组成的陪审团( 当时美国女性尚无参政权) 同情,而法官最终以证据不足宣布莉琪无罪释放。莉琪·勃登案的两个版本是法庭上控辩双方各自的叙事对抗。抗辩双方已经编撰好各自的故事,故事本身带有强烈的修辞色彩。各自建构的案情叙事使用的是同一批的证据及作为信息加工的素材,在此基础上进行各自的解释和论证。

  综上,通过经典案例中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化的层层剥茧,我们发现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非是证据而是各自建构的案情的叙事,证据与事实文本之间隔着鸿沟,案件的主客观因素实际受到证明目标的影响[6]。证据本身是中立的,而事实文本则是人为的语言活动,基于相同的证据信息而得出截然不同的事实文本,实际上是叙事和修辞在发挥着作用,建构了案件事实。叙事和修辞通过对涉及到案情的一系列事件,挑选、裁剪、解释、编织到一个由语言来呈现的戏剧化故事当中,借由情节的发挥塑造出人物形象,这一形象并非是单一的扁型存在,而是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圆型人物。通过人物形象的塑造还原叙事存在的具体语境,从而影响着受众的心理预期,左右着受众的情感,促使受众期待判决能够给予人物应有的结局,而这个结局恰恰是叙事者所希冀达到的法律效果。由此,便基本上完成了案件事实和判决的叙事建构的过程。

  二、案件审理中的修辞建构

  首先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第一来源,能够提供关于案情的基本信息,但这些证据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支离破碎的、没有重点的,离案件事实还有很大的差距,简单地将其罗列并不能够呈现出完整的案件事实。我们感觉在证据和事实之间其实存在着断裂和分野,那么符合法律语境要求的案件事实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通过经典案例的叙事分析,我们发现案件事实其实是一个完整的叙事文本,经过证据建构阶段之后,它仍然需要在叙事活动和修辞活动中完成。案件事实的形成,不仅是证据的产物,也是语言和修辞建构的产物。

  ( 一) 案情的故事版本

  2009 年 5 月 16 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与妻子因为无照经营被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隐蔽携带的切肠刀多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夏俊峰被逮捕并起诉,这是最基本的情况。在本案得出判决结果之前的起诉、审理阶段,各诉讼主体和庭外法律专业人士都在叙述和争论案件事实,笔者辨析总结出以下几个可能的版本。

  版本一:2009 年5 月16 日11 时20 分许,小商贩夏俊峰因在马路上非法摆摊被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隐蔽携带的切肠刀多刀刺死城管队员张旭东、申凯; 扎伤执法人员张凯,随后逃离现场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旭东因全身多处被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申凯系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伟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经手术治疗后鉴定为重伤①。

  版本二:2009 年 5 月 16 日 11 时许,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查处,夏俊峰被执法人员带到勤务室接受行政处罚。在此期间,夏俊峰因故与执法人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三位受害人申凯、张旭东、张伟,导致申凯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旭东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伟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 15 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②。

  版本三: 夏俊峰( 身高 1. 65 米) 与其妻均为下岗职工,虽然收入低微但自食其力。2009 年 5 月 16 日上午,夏俊峰和爱人张晶像往常一样出摊沿街叫卖炸串。上午11 点钟左右,沈河区滨河行政执法人员途经此处查处违章设摊经营,行政执法人员要扣押夏俊峰的物品,夏俊峰不同意。夏俊峰便被行政执法人员强行带回队里接受处理。夏俊峰和身高 1.80 米的张旭东先进入执法办公室,不久身高 1. 82 米的申凯回来,看见夏俊峰,骂了他一句,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然后申凯殴打夏俊峰。他用拳头打了夏俊峰头部两下,随后张旭东也加入殴打行列,当张旭东准备用茶杯打夏俊峰之时,夏俊峰情急之下,便从兜里掏出平常切肠用的折叠刀对他们一顿乱扎,都扎在腹部,扎人时夏俊峰的右手也被刀划伤。然后夏俊峰就跑了。到公安机关后夏俊峰得知张旭东、申凯被扎死了③。

  版本四: 夏俊峰( 身高 1. 65 米) 与其妻均为下岗职工,虽然收入低微但自食其力,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2009 年5 月16 日上午11 时左右,夏俊峰被强行带到执法队后,申凯首先殴打夏俊峰,接着张旭东也跟着殴打,夏俊峰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平时切肠用的折叠刀将申凯和张旭东刺伤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④。

  通过对这四个版本的论述,不同版本的案件事实尽管是来自于同一批的证据材料、同一份案情线索的列表( 年代记) 以及同一份的核心事件的条目,然而叙事的版本却有着很大的差异,甚至会由此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那么回到我们开头的问题: 为什么不能凭借证据去辨别几个版本的真伪? 事实审理能否最终确认唯一的案件真相? 那么叙事和修辞在从证据到事实的转变过程中又起着怎样的作用?

  可以说这些没有争议的基本线索和核心事件覆盖了案情的全过程。基本线索以人物为主语,以时间顺序来排列,通过简单的话语来加以记录。而核心事件则是零碎的片段,有着丰富的细节,但是仍然是不完整的。而四个版本的故事则是属于历史的叙事。

  四个版本都使用的是同样的素材,但是差异之大却会造成不同的定罪量刑。版本一是故意杀人,到了版本四就变成了正当防卫,很有可能不受刑事处罚。

  ( 二) 叙事分化的修辞策略

  经过前面的讨论分析,从证据到事实的转变需要通过中介进行填补和衔接,而中介就是修辞和叙事,它实际上建构了事实。版本的差异并不是因为证据和规则的不同,而要实现从证据到事实的转变,恰恰需要叙事和修辞。而正是通过进行修辞策略的选择———“解释事件与挑选事件”,实现了从证据到叙事的跳跃,实现了整体叙事的戏剧化的效果。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四个不同的故事版本所导致的叙事分化的修辞的策略。

  1. 情节的发挥: 解释事件。沈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这样写道: “犯罪嫌疑人夏俊峰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不满,掏出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和申凯刺死,将另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张伟扎伤后逃离现场。”①它一方面描述了夏俊峰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将证据中单纯的身体行为转化为有感情的心理活动,并进行了因果关系的证明。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这样写道: “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①而辩护人则针锋相对: “2009 年 5 月 16 日上午11 时左右,夏俊峰被强行带到执法队后,就发生了血案。虽然在伤害现场只有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三人,而申凯和张旭东已经离我们远去。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夏俊峰对案发当时的描述是真实的—即申凯殴打夏俊峰在先,接着张旭东也加入了殴打行列,夏俊峰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自卫以求自保。

  他在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切肠用的折叠刀错手将申凯和张旭东刺伤并最终导致失血 性 休 克死亡。”②从上述言说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公安局、公诉人还是辩护人的言说都不可避免带有叙事者的个人主观想象,从单纯的身体举动走向了心理活动的想象。对于公安局和公诉人而言,夏俊峰是怀恨在心,存着仇恨的心理,报复杀人。而到了辩护人那里,则是变成了并没有报复的意图,而是因为一时的情急,慌乱之下针对暴力的执法作出的防卫行为。

  在这里对于事件的解释实际上是对于情节的发挥,而并非是基于逻辑性的分析,甚至是出现了语言的引导、画面的推进以及细节的深入等来促使听众遐想,进而编织叙事的结构,从而产生一定的效果,影响案件的审判。

  2. 戏剧化效果的实现: 挑选事件。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叙事的四个版本,各个版本关注的证据强弱也有所不同,在叙事中所占有的篇幅也是大相径庭的。比如版本一和二就没有对夏俊峰的个人背景和家庭状况进行阐述。而版本三和四都对于其经济状况以及摆摊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而且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瑕疵进行了强化,到了版本四更是大肆渲染。比如夏俊峰的一审辩护人范玉龙提交的辩护词针对妨害公务一说就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这说明了辩护方在有意地进行事件的筛选。

  在此,我们通过挑选具体的事件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可以说,解释是通过单个事件的情节发挥来实现从证据到事实的转变,使得听众感觉到案件事实属于规则中的证据产物。而挑选事件则较之解释更加具有一定的全局性效果,而且会相应的营造出一定的戏剧化效果。

  可以说,法律事实的建构必然是由人来完成的,因而也就不可避免会掺入人为的因素。法律事实被法律认可( 实质上是被法官所认可) 之前,自然事实已经是而且是客观存在了的[7]。“司法审判的过程,主要就是一个还原法律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优化现有的过程。法律事实的碎片化的分布,意味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清晰呈现。纵使法官的法律知识渊博,也难以运用好‘法律的准绳’。”[8]总之,在庭审诉讼中,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的进路中,因为各自立场的不同而造成了事实的殊异。法官在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进行了案件叙事的建构,得到证据的支持,最终形成了裁判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实都是在使用修辞手法来论证各自的观点,意图使“或然性命题”变成一个“法律的命题”,比如检察官通常运用的是“夸张”的修辞,从而起到渲染的效果,而辩护律师运用的是诉诸怜悯的修辞,使得受众能够引起情感上的共鸣。

  3. 案件事实的人物塑造。对案件事实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建构是“一种特殊的修辞策略”,根据社会的价值标准将人物定位好人或者是坏人,从证据得来的信息,该怎样进行筛选、编织到案件事实的叙事文本中去,是由于这种人物定位来决定的; 其机制是运用好人或者是坏人的角色形象,诱导公众对于人物进行着情感评价,以使得他们认同判决的结果———坏人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或者是惩罚,而好人则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帮助。这种修辞策略的特殊性在于目的性非常明显,其戏剧效果和说服效果都非常强烈,这种修辞策略往往在司法活动中都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最终形成的叙事文本和评价结果是得到了受众的同情、支持,还是遭遇到他们的反对、抗拒,可能依赖的就是这个策略的使用。

  让我们来看看故事版本一,没有任何铺垫地开场即写夏俊峰在闹市区无照经营,这实际上已经对人物进行了一个形象的定位,夏俊峰是一个违法者,是一个“坏人”。同时,故事还需要一个对立的“好人”的形象,也就是城管队员,他们作为执法者出场,不但是好人,而且是好人的保护者。城管的举动在于制止夏俊峰的违法行为。有了叙事的铺垫,判决结果要做的就是迎合这个预期,确认版本一的坏人夏俊峰的故意杀人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版本三的人物形象与版本一不同,其情节的挑选是从“被告是好人”的出发点回答的问题。首先,夏俊峰并没有恶意抗拒执法,其次,主人公既然是个善良人,他当然是从没有想过伤害别人,他甚至是努力离开现场,其后发生的流血事件,实际上是因为现场的混乱、城管队员引发的误会以及善良可怜的主角的无奈和惊慌失措———与其说是一起罪案,不如说是一场悲剧。可以想象,受众面对版本三的夏俊峰的形象,并不会产生先前的对于版本一的那种憎恨和恐惧之情,并且还有可能会投以同情。

  三、修辞证立及其司法运用

  通过对比版本一到版本四,我们发现同样一个案件在对证据信息进行叙事分化的过程中,挑选裁剪事件、故事情节的发挥、人物形象的塑造等修辞策略的运用,可能会导致基于同样的证据而形成不同的案件事实。作为官方代表的版本一和版本二对于夏俊峰的叙事是从违章经营炸串开始,对于他为什么摆摊的原因,以及城管的失当行为都排除在案件的事实之外。这样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个单一的人物,只有违法犯罪,没有这背后所折射的原因。于是历史上只有一个残忍的歹徒夏俊峰,至于案件的起因,则成为了千古之谜。而代表媒体和民众意见的版本三则是在对案件的相关证据信息进行保留的基础上,对于人物形象的塑造呈现出圆型化的趋势,对叙事的细节进行了展开,被告与城管发生了冲突刺死了城管队员不容置疑,但是被告除了是杀人凶手,他还有别的身份。

  他是一个勤恳工作的小贩,他自食其力想要为儿子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他并不是一个残暴的歹徒,他只是一个可怜的小贩,是一个在案件中失去理智的冲动的人,也是一个因为生存手段被剥夺而被迫走上绝路的人。这样通过对人物形象多面化、复杂化的方式展现的,就是一个受到生存环境逼迫的老实人在遭遇不公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一时激动失手伤人,其最终的法律意义就是试图更换罪名、减轻刑罚。法庭内的叙事与法庭外的叙事同样暗含着立场上的对抗,以“夏俊峰案”为例,面对同一案件事实却因为各自立场的殊异而采取了叙事分化的策略。

  公诉人希望通过“夸张”修辞来不断地强化已经证立的法律事实的效果,而辩护律师则采用同情性的修辞策略,不遗余力地向大家塑造一个被迫害的形象,激起大家的惋惜和怜悯,通过对事件的挑选、情节的发挥,从而告诉法官一个真实的有血有肉的夏俊峰是谁。很显然,这是一种对抗式的叙事策略,修辞的过程具有对话性,融入了背景性的知识,试图唤起特定的情感,希冀唤起共同性的记忆,从而获得某种价值认同和情感共鸣。而就整个修辞的论证过程来看,修辞本身体现着最大程度地还原客观事实的功能。修辞的证立可以实现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这是一个对于具体命题的“优化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通过对话和论辩说服听众的过程。所以,如果在修辞学中只看到一种纯粹的技术,甚至只看到操纵社会的工具,那就贬低了修辞的意义。

  修辞的意义和价值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司法的审理便是一种修辞的过程。它不仅能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组织成为完整的、有情节的、有人物形象的叙事文本,还能使得客观事实的还原成为可能。当然,修辞尽管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价值追求的可能,但其并不能够使“稻草变金条”,也要警惕修辞的陷阱,避免修辞的滥用而掩盖了事实的真相。实践中不乏大量恶意修辞策略的使用,这也提醒人们寻求语用学的进路来解决问题,一定要给予修辞滥用予以适当的限制,根本上要从制度层面约束因为外力的介入或者不真诚等因素造成的法律事实认定的障碍。

  参考文献:

  [1] 刘燕. 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M].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

  [2] 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45.

  [3] 刘亚猛. 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4] 亚里士多德. 修辞学[M]. 罗念生,译. 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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