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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践和做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5-26 共8179字
论文摘要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也是落实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部署的开局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深挖“枫桥经验”精神价值,提炼其法治化的实践和做法,对于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枫桥经验”在法治框架下的解读
  
  “枫桥经验”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绍兴枫桥的“社教运动”,主要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50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寻求自身突破与理念升华,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好经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好典型、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好样板。“枫桥经验”作为一种独特的地方治理模式探索,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一种活的、具有本土性质的法治实践。从法治的视角看,“枫桥经验”与时俱进的发展,呈现出四种转变:

  (一)工作重心从重维稳转向重维权

  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枫桥经验”的价值追求。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涌现出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枫桥经验”推陈出新,不断加大各项维稳投入,着力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维稳经验。面对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权利诉求更加强烈的新形势、新情况,诸暨枫桥乃至整个绍兴地区,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注重民生改善和权益保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中,偏重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考虑,把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工作方法从重教化转向重规制

  梳理“枫桥经验”发展史,最让人过目不忘的是各种朗朗上口的标语口号,如“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大前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这些浅显易懂、简洁凝练的口号,既体现了当地党政部门在基层治理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又阐释了枫桥经验蕴含的传统治理文化,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训示等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然而,教化毕竟过于柔软而约束乏力,口号也可能因空洞而流于形式。过于重视教化和口号治理,还易忽视其背后的规则意识和制度意义。因此,在经济转向市场、社会转向理性、利益诉求日趋多元的情况下,规则治理成为必然选择。观察近年来的枫桥经验实践,很容易发现规则治理的广泛运用,如枫桥镇陈家村借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力量,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提升了村镇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依据从依政策转向依法律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相对落后,政策成为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其实,“枫桥经验”就是基层群众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经验。在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后,“枫桥经验”也与时俱进,在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过程中,更为注重践行和推广法治理念,强调依法办事。近年来枫桥镇在“大调解”体系建设过程中,依据《人民调解法》,逐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融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专业调解为一体的新格局。各调解组织在工作中,也是“法”字当头,注重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释事、依理服人,并引导群众“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常年聘请法律顾问,村镇干部改变了过去只凭经验、威信的工作方法,更多地用法律方式处理村务镇务,促进了“枫桥经验”法治化进程。

  (四)工作基础从群众运动转向民主自治

  “枫桥经验”能得到毛泽东同志的批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经验。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枫桥经验”中的体现,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基。50年来,“枫桥经验”始终把握和传承这一精髓,但不同时期表现有所不同。曾在很长一段时期,“枫桥经验”是通过动员群众搞运动的形式进行。在这过程中,群众是发动但不是主动,是主力但不是主体,是基础但不是基石。显然,这种家长式的社会治理模式,无形中把所有群众都纳入到政府的运作体系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的自由发展,束缚了社会发展活力。随着社会转型和多元化发展,群众的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加强社会建设成为广泛共识。传统的通过群众运动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显然不合时宜。“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又一次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沿,通过党政引导、社会协同,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培育民间自治力量,初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的新格局,在矛盾调解、治安防范、污染治理、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枫桥镇为例,全镇有59个治保委、59个调解委、391名人民调解员、1个老杨调解中心,群众参与社会组织人数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这些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以一种新的方式诠释了“依靠和发动群众”的深刻意义,也为“枫桥经验”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正能量。
  
  二、司法在“枫桥经验”法治化发展中的实践
  
  法治是人类治国理政智慧的结晶,也是我国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枫桥经验”发展,从社会改造和帮教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再到社会管理创新,走上法治化征途,既是必然的选择,也是实践的努力。法院作为“枫桥经验”的践行者和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在其中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立足审判职能,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谋划和推进“枫桥经验”在司法工作中的实践

    坚持司法为民,践行“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理念。“枫桥经验”之所以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根本原因是具有超越时代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是在改造“四类分子”还是在帮教归正人员,在管理本地人还是在管理外来者,都围绕“教育人、转化人、提高人”来做工作、抓管理。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中,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理念的丰富内涵,站在做好当事人和群众工作的高度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着力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和服务群众的关系,真正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近3年来,绍兴法院共进行司法救助962人次,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179.8864万元,减免诉讼费1480.5067万元。同时,近五年里,为4327名具有法定情形或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帮助1731名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拿到赔偿款2.1亿元,平复了失衡的秩序和利益。
  依法调处矛盾,践行“枫桥经验”综合治理的理念。“枫桥经验”作为社会管理经验,在技术手段上强调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枫桥经验”的运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诉讼内的案件,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注重庭前、庭中、庭后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疏导,适当运用当地习惯和善良风俗进行说服教育,积极促成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农民权益保障等民生案件调解结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如枫桥法庭在实践中,探索创建了“三维度”诉调同向联调机制———调解(开庭)前审查诉辩合理度、调解(庭审)时引导对基本事实的认同度、分头(休庭)解说以判决方式结束的基准度,坚持诉调对接、交叉进行,有效化解了纠纷。2009-2012年,绍兴全市法院成功调解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共计77398件,其中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达58.09%。(见表一)
2009 -2012 年全市法院调撤案件情况表  
  重视基层建设,践行“枫桥经验”源头治理的理念。人民法庭地处基层,贴近群众,是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全市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中,注重夯实基层基础,积极开展“枫桥式法庭”创建活动,为群众提供站点式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2008年5月—2013年5月,全市23个人民法庭共依法审结民商事案件56285件,执结案件14283件,平均调撤率由2008年的65.4%上升至2012年的71.3%,二审改判发回率由5.3%下降至3.9%,矛盾化解率逐年提高。

  (二)延伸审判服务,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引导、规范和保障“枫桥经验”在其他社会建设方面的实践

    建立健全平台机制,分流解决矛盾纠纷。针对近年来案件纠纷大量涌现而致“案多人少”的情况,全市法院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平台和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诸暨法院通过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及分中心,实施诉前分流,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相邻、小额债务、物业等纠纷案件,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劝导书》,说明诉前化解矛盾的优势、步骤,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便捷有效、低成本的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同时,创建了“1+5”调解工作机制,对群体性纠纷和突发性纠纷,探索人民法庭与当地公安、劳动、司法行政等5家站所快速联动、共同调处。这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使诸暨法院成为全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2009年至2012年,诸暨法院依托各级调解组织调处的诉前矛盾纠纷共计24728件,调处成功23835件,成功率达96.39%。同期,诸暨法院结案68131件,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占当年结案数的34.98%,有效分流了法院的案件,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见图一)
诸暨法院2009-2012年调处纠纷和结案数对比图
    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法律指导宣传。“枫桥经验”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矛盾,市县乡各级都建立了各类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调处了大量的纠纷矛盾。但这些调解组织人员繁杂,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调解中难免存在有违法治的情况,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指导。针对这种实际,各级法院和法庭充分利用自身熟悉法律的优势,通过专题培训、派驻服务、网络指导、寄送法律案例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法律培训和业务指导,着力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案水平。诸暨法院利用大数据时代快捷的网络优势,开通了“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面对面”指导院外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法治导航。全市法院还依托与辖区村镇、社区建立的和谐共建关系,积极开展百名法官进农村、进镇街、进企业、进学校的“四百·四进”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指导,引导群众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为调解提供法治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是当前诉调衔接机制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枫桥经验”实践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全市法院着力规范和细化司法确认程序,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和保障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司法确认工作既给选择非诉途径化解矛盾的当事人吃了定心丸、为民间调解协议加了安全锁,也为基层矛盾的自我化解构筑了法治保障。
  
  三、司法在“枫桥经验”法治化实践中的困境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本土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社会转型已走上法治化征途,但这个过程漫长而曲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积极参与“枫桥经验”实践,引导和保障其法治化发展,作了诸多工作,但也面临困惑。

  (一)案结事了的困惑: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的矛盾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案结事了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和根本要求。调解作为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够有效促成案结事了,便成为各级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的优选方案。这恰好契合了“枫桥经验”通过说服教育做工作的理念和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的策略。但“枫桥经验”是一个灵动的综合性经验,为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调解中是否要遵守法律和制度规范似乎并不重要。事实上,有些法庭或法官在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矛盾中,片面理解案结事了、追求高调解率,存在着“强制调解”、“诱惑调解”、“久调不判”等“和稀泥”现象。这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丧失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对其他纠纷处理难以发挥规范导向作用。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皆为司法工作的职能和任务,法院通过审判或调解,不仅要解决当人事的矛盾纠纷,更重要的是要以司法裁判引导和规范类似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规则治理,以实现社会层面上“案结事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枫桥经验”实践,在依法处理好个案的同时,着力发挥好裁判对社会治理的规则导向作用,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家事难断的困惑:司法现代化和纠纷本土化的矛盾

  现代化常被用来描述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意指由落后到发达的水平提升或状况改变。这是近代以来不倦追求的社会治理目标。为了司法现代化,我们开始了极为复杂而深刻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移植,并借助国家力量自上而下加以推行。由于忽视传统法律文化而致内生力不够,用这套制度措施裁决本土社会纠纷,往往有些水土不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便由这样的文化因素使然。而且,现代化司法是以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为理论基础,在具体的实践中,当面对基层熟人社会出现的复杂繁多的“家务事”时,往往力所不逮,难免会出现“清官难断”的局面。现在社会法治化和司法现代化已成大势。在这个过程中,为维护统一的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必然会加强对司法资源的整合和调控,这将使本土的活的司法资源,包括“枫桥经验”面临着被“格式化”进而“空洞化”的危险。如何引导和推进“枫桥经验”法治化,又避免本土司法资源与正式司法制度的同质化,对司法工作而言是一个挑战。

  (三)案多人少的困惑:法官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

  柯克说,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司法是运用法律裁判纠纷的专门活动,也是一门专门技艺。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但当前,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非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绍兴全市法院坚持和深化“枫桥经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利用社会资源来分流和化解纠纷,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取得了很好的实效。这样做其实走的是司法大众化的路子。但如果没有严格的法治标准,过于追求调撤率就会影响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法官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的矛盾,也是司法工作面临的挑战。
  
  四、进一步发挥司法在“枫桥经验”法治化中的作用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推进“枫桥经验”法治化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这显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法院作为法治的引领者、正义的守护神,为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枫桥经验”法治化进程无疑是现实紧迫而又意蕴长远。

  (一)强化公正规范司法,为“枫桥经验”法治化提供价值导向

    秩序和公正都是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但在不同的社会或社会不同阶段价值阶位有所不同。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动荡和社会发展对稳定的需求,我们在很长一段时期对秩序的追求高过对公平的追求,结果是“稳定压倒一切”。站在法治社会的视角,公正才是核心价值,应具有优先地位。事实上,当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人们对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枫桥经验”实践的工作重心便从重维稳转到重维权,价值追求也必然从重秩序转到重公正方面上来。在此背景下,绍兴两级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中,应顺应社会法治化趋势,紧紧围绕司法公正的主题,认真履职,为“枫桥经验”法治化价值选择提供实践导向。要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通过实行案件专门审理、加大非法证据排除、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扩大指定辩护范围、规范减刑假释制度等措施,积极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帮教、预防犯罪等方面的综合作用,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既体现对传统秩序价值的重视,又体现对现代公平价值的追求。要坚持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行为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并重,强化社会规则治理。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纠纷,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保护守法守信行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市场秩序,不断强化社会规则意识,引导和保障社会民众依法办事。同时,要扎实推进执行征信、查控、惩戒、监督和保障等“五个系统”建设,着力破解“执行难”,杜绝“法律白条”,既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尊严,又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坚持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并重,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市法院系统在依法履职、践行“枫桥经验”过程中,要进一步注重规范司法,完善办案程序,加强流程管理,健全审限通报和催办制度,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确保正义不迟到;同时,要扎实推进阳光司法,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不断提高司法阳光指数,加强案例和司法宣传工作,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注重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为“枫桥经验”法治化提供实践范式

    从辩证法来看,人类社会总是存在矛盾和问题,关键是怎么处理。传统的“枫桥经验”是动员和依靠群众来处理,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但群众是主体不是对象,群众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值得深究。显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用法治途径处理矛盾是优选方案。各级法院和法庭要把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作为根本要求,贯彻于司法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要坚持依法办好每个案件,发挥裁判规则导向作用。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定,防止“强制调解”、“久调不判”、“和稀泥”等违法情况,力求裁判和调解的公正、合理、适度。要特别重视以司法的裁判规则来引导“枫桥经验”法治化实践,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枫桥法庭”创立的“三维度”诉调同向联调机制,强调按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有效地进行诉讼和调解,使处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普遍预期。要注重依法破解重大难题,发挥法治思维的引领作用。坚持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善于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党委政府的大局工作。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绍兴一些企业债务沉重、经营困难,甚至停产歇业,如何应对处理是个难题。在市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绍兴两级法院依法介入处理江龙控股、纵横集团等企业的重大债务纠纷,形成了具有绍兴特色的司法解困经验,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探索符合市场规律、符合法律程序的企业解困、重组、破产的新路子,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为法院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样本。切实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发挥法治在定纷止争的关键作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究其实质是群众的利益纷争。要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关键是要站在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来寻求对策,这也是“枫桥经验”的根本要求。各级法院和法庭都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司法便民利民活动,切实注重民生、维护民利。尤其是对一些社会敏感性高、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如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是最好的维稳途径的意识,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谨慎合理审理裁判,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对于一些有违公共要求、有损群众利益的案件,不管压力多大、处理多难,要敢于坚持办案程序,守住法律底线,依法作出裁判,使群众的正当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三)积极开展协同司法,为“枫桥经验”法治化提供合力

  协同司法作为现代司法理念,主张协调、调动所有相关力量形成合力,通过各类纠纷解决模式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这种坚持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合力治理的协同特征,无论在理念上还是操作上都与“枫桥经验”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其法治化建设,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协同司法。要注重内部的协同。针对社会矛盾发展趋势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有机结合,在各级法院系统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整体推进、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新格局。
  尤其要重视法官综合素质培养和锤炼,注重提高他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以公正高效的工作更好地回应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要注重内外的协同。关键是着力建立健全一套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协同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着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推动完善工作交流、联席会议等机制,广泛调动和聚集社会资源,形成矛盾化解大平台。进一步健全信息互联互通和优势互补机制,完善对社会调解组织的法律指导、业务沟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为司法与行政互动、司法与群众互动、司法工作与社会管理互动提供制度保障。要注重效果的协同。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重视对“枫桥经验”中乡规民约、民间习俗等社会“活法”的研究和法治化改造,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转化和利用,以充分发挥本土资源和现代司法的综合治理作用。要积极践行“和谐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调解和判决等多种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缓解或排除社会冲突,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本报评论员.运用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N].人民法院报,2013-10-14.
  [3]庞德着.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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