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迎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与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不高、互联网交往的匿名性与公民理性表达意愿缺失、互联网技术的更迭性与法治意识培育方式落后三对矛盾关系上。当前,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最佳方式,即在国家主动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建设大环境的基础上,让公民通过参与法治实践,切身感受法治焕发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发自内心地认同法治、相信法治、理解法治、践行法治,进而自然地形成法治意识。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国家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来综合施策,形成全面化解新矛盾、借势突围发展、更高效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公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2020年9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以其开放、包容和迅捷的优势,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深度互融,不仅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还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经历着深刻而系统的变革,也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带来了新的挑战。深刻研判互联网时代公民法治意识培育面临的现实挑战,从法理学的高度提出既顺应法治发展规律又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应对解决方案,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互联网时代公民法治意识培育面临的挑战
学术界一般认为公民法治意识是指现代社会公民在对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价值取向、重要功能正确认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尊崇、理解、支持、恪守法治的内心立场和观念。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建设和自身权益的保障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面对当下的互联网洪流,公民法治意识培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与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不高的矛盾。
开放性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彻底颠覆了传统信息生产传播方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沟通交往习惯,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制造网络谣言,实施网络炒作、网络暴力甚至网络犯罪,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网络渗透、发起意识形态斗争等等,这些都对我国公民的思想以及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是公民对与“法”有关的各类信息的鉴别判断能力,是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成效的重要参考指标。当前,我国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培养的主要途径在于学校教育、普法宣传以及参与法治实践等。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来看,参与或接触过上述途径的公民数量极其有限,更不用谈参与的深度和实际效果了。所以,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与公民涉法信息鉴别力不高的矛盾是当前公民法治意识培育面临的首要挑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挑战。
2. 互联网交往的匿名性与公民理性表达意愿缺失的矛盾。
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打破了常规社会生活的空间壁垒。正是因为互联网交往的匿名性,公民个人的社会角色被隐匿,自我社会评价和社会角色期待的约束消失,行为责任意识也大大降低,只要公民个人不主动公开自己的身份,其生产传播信息的受众就无法知道他是谁,他人也不会对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有任何的行为期待,个人可以在网络中大胆地放下“自我”、回归“本我”。所谓“本我”,简而言之,就是无需理性。人们倾向于在自由的互联网空间里,卸下“面具”,肆意发泄对现实社会生活空间中的不满,并且在“法不责众”的大众心理助推下发布一些欠缺考量的不理性言论。如此,极易滋生“网络暴力”,对法治意识的培育产生负面影响。
3. 互联网技术的更迭性与法治意识培育方式落后的矛盾。
随着国内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高速更新迭代。与技术同步发展的,还有急速增长的用户群体和市场规模,源源不断产生的新反馈新需求又倒逼着互联网技术持续优化创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每隔一到两年,都会有大量新的互联网产品和应用进入大众视野并迅速吸引海量用户,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式鲜有创新,无外乎历时长达30余年的全民普法运动、大中小学法治教育课、新闻媒体法治宣传报道以及传统的家庭法治教育等。不可否认,法治意识培育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在不断地扩充,但培育的方式并未跟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脚步。如近年来,人们通过手机上网获取信息的概率要远远大于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获取信息的概率,如果国家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举措不与互联网技术的最新表现载体有机融合、无缝衔接,这些举措的实效必然会受到限制。
二、互联网时代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出路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自然进化的方式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具有标本兼治的功效,即在国家主动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建设大环境的基础上,引导公民通过参与法治实践,切身感受法治焕发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发自内心地认同法治、相信法治、理解法治、践行法治,进而自然地形成法治意识。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国家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来综合施策,以形成全面化解新矛盾、借势突围发展、更高效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良性循环。
1. 立法层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运而生,一些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因“互联网+”的作用具备了新的特征。这就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必须适时制定新法予以回应或对旧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该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有效规制,规范网络自由的限度,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当前,我国互联网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立法主体的层次不高、立法宗旨的权利保障不强、立法内容的协调性不足以及立法时效滞后等突出问题。[1]要制定既符合法治精神,又顺应互联网时代规律,能赢得公民普遍认可、信赖并主动遵守的良法,推动立法从“数量”到“质量”的跨越,引导公民依法使用互联网、规范网络言行,激发公民法治意识的自然生成。
第一,贯彻管制与保护并重的立法原则。保障人权是互联网立法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立法必须能切实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依法、审慎设立互联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完善对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用户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制度。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对互联网行为加以管制,以维护网络空间正常秩序,实现管制与保护、自由与秩序、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第二,保持立法内容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要加强互联网立法的顶层设计,重视互联网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并提高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度刚性。同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立法协调,在立法前充分征求和听取另一方的意见,避免互联网立法分散化,保证互联网立法的内容统一协调。
第三,提高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机关必须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要求,准确研判把握互联网发展的趋势,适当简化互联网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同时,还要注重听取互联网专家、技术人员以及网民对互联网立法的建议,切实提高立法的前瞻性。
2. 执法层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互联网时代,各级政府,特别是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互联网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无秩序则无自由,自由只有在秩序的框架内才能够发挥作用,自由一旦被滥用,超越了秩序的范畴,必将对法治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公民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自由交往是自由价值的体现。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每一个看似自由的行为背后,都将产生一定的现实社会影响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充分保障公民互联网行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公民的互联网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比如,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互联网行为的日常监管,对网络有害信息要及时屏蔽删除,并将有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始终对各类网络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从严惩处,确保网络空间的清朗。
另一方面,要依法执法。今天中国所处的时代,既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的时代。执法机关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对象、程序,公平公正地开展执法活动,坚决摒弃专制思维,杜绝粗暴执法、暴力执法等对政府形象和法治权威有严重损害的行为。通过执法机关严守法治底线、规范言行、以身作则,公民自然会增进对政府和有关执法机关的信任,从而使公民发自内心地相信政府、相信法治、配合执法,逐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法治意识。
3. 司法层面。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能让公民感受到法治强大力量的法治实践活动。司法活动对互联网时代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仍在持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波及面广、与传统犯罪相互交织等新的特点。同时,网络犯罪也从仅仅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侵害,逐渐演变为对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破坏,社会危害性大幅增加。依法严惩网络犯罪,不仅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还关乎国家网络安全乃至国家主权安全、政权安全。当前,囿于电子证据制度尚待完善和立法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偏低等因素,网络犯罪司法存在轻刑化倾向,震慑效果偏弱。网络犯罪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追诉难,遏制成效不明显。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克服轻刑化思想,量刑就高不就低,对网络犯罪产生强力震慑,以有效遏制犯罪多发蔓延势头。
另一方面,要公正行使司法权。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P136)如果司法权得不到公正地行使,司法就没有公信力,社会公正将成为空中楼阁,公民法治意识更无从谈起。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公正依然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机关只有公正行使司法权,公正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使正义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上好这堂最有效的法治宣教课,才能引领社会公正的实现,增加公民对法律乃至法治的信赖和依赖,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
4. 守法层面。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是促进公民守法、培育法治意识的重要方式。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教育活动,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以适应互联网及其应用场景的快速发展变化和公民接受信息来源渠道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学校法治教育课的教学力量。不可否认,学校法治教育课是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接收的信息海量繁杂,单纯靠课堂教学,特别是靠依附在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课中的法治教育课程,实际效果不容乐观。与其被动地开展“填鸭式”法治教育,不如求教于实践这个最好的老师,将大中小学法治通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深度融合,探索一条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路径。各类学校可积极发展校外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拓展法治教育课的内容和形式,创造机会让学生走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通过庭审观摩、实地调研等方式,让学生亲身经历法律的运作机制,感受法治的温度和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资源,协助学校邀请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来学校授课,以鲜活的法治实践实例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创新普法载体,深度融合公民信息来源新渠道。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已不再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人们更乐于通过移动智能终端上网来获取信息、开展社交、娱乐互动。要从根本上提升普法工作的成效,必须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创新普法载体。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可协调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人们常用的APP,如微信、微博、支付宝等中嵌入普法宣传的内容,在信息获取的源头上提高法治宣传的“曝光率”,促进公民知法、学法、守法。
参考文献
[1]段传龙.中国互联网立法的成就、问题与完善[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2][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随笔[M].吴昱荣,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