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分支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现状与优化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03 共3209字
(二)一手抓业务经营,一手抓法制建设,坚持“两手抓”.
商业银行以追求效益为目的,而追求效益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为前提,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和保障,后者促进前者,在抓好业务经营的同时,应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各支行要切实开展法制建设教育,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行的法律素质,在全行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员工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自觉性的增强,可规避或减少法律问题的发生,促进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人才库。
由于县支行法务室属新组建科室,一些行受人员条件的限制,其选配的法务员存在素质偏低的情况,因此上级行法务部门应对下级行的法务工作给予督促指导和帮助,使再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能在系统内部解决。既能减少外聘律师的费用,又有利于保密工作,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四)给予县级支行适当的诉讼授权,以利提高诉讼工作效率,利于紧急挽救风险损失。
诉讼案件的层层上报,环节多、耗时长,往往会延误时间或贻误有利时机,不利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应给予县支行适当的诉讼授权, 50万元标的以下的应采取报备制,由县支行自行诉讼,报二级分行备案,或是简化报批手续。
(五)依法收贷要讲究诉讼效益,促进综合效益的提高。
对于县支行法律事务来说,涉及最多的也是重要的是依法收贷工作。由于一些呆滞、呆帐贷款往往是资不抵债,有的资产甚至与债务不足的差额很大,并且有的借款人已完全丧失收入来源,唯一只有是处置仅有的资产还款,其诉讼费也将得处置资产受偿,若以全部贷款为标的起诉,不仅贷款不能全额收回,还白白多支付诉讼费,而诉讼费的支付实质上是我们的贷款资产损失,因此,应根据实际资产情况,有选择地起诉与其资产价值相称的那部分贷款,剩余部分仍挂帐保持时效继续追偿,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开支。
(六)依法收贷工作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依法维护权益是必要的,但对资不抵债的对象来说,由于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过高,企业无其它收入来源,耗费的还是企业的有限有效资产。因此,应针对各个对象情况,具体分析研究对策,区别对待,采取最为有效灵活可行的办法,最好是采取协商的方式,动员企业自行处置资产还贷(在我行的监控下),或是落实好合乎我行要求并有保障的还款付息计划,并能在实际中切实履行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采取依法起诉的对策。因为采取诉讼的方式不仅费用高,而且程序多耗时长,从效率上还是效益上均是不得已的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