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 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这标志着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外汇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政策存在较为粗糙和滞后的情况,一方面不能与跨境电子商务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情况完全同步,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较难把握业务中的政策风险点,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及资金收付情况
(一)总体情况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达成交易、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一般涉及以下几个交易主体:买卖双方、电商平台、跨境支付机构、国际物流企业、监管部门(包括海关、外汇局等);从货物流动情况来看,可分为进口和出口两部分;从交易对象来看,有 B2B(企业与企业之间)、B2C(企业与个人之间)、C2C(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模式.
近年来,随着境内消费需求的增长,以及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自贸区的逐步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交规模不断攀升,市场需求不断激发.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 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 13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预计 2016 年交易总额或达 18 万亿元.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框架,2013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交易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如留学教育、酒店住宿和航空机票)跨境支付业务.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情况从试点情况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增长潜力较大.截至 2014 年底,国家累计批准全国 5 个地区 22 家机构开展试点业务,其中 2014 年新增北京地区 5 家机构.全国共办理相关收支业务 17.2 亿美元,净支出 15.5 亿美元;结售汇 18.3 亿美元,净购汇 16.7 亿美元.单月超过 700 万笔,特别是 11、12 月交易金额持续增长,分别达到 2.6 亿美元、3.5 亿美元.
2.交易类型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集中在进口业务,出口收汇业务发展不理想;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金额较小;交易笔数多,金额小,笔均结售汇金额不足 60 美元.
3.支付时限提速效果显着.通过试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基本可以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大快于原来通过境外支付机构所需的平均 7 个工作日.
4.交易对象以 B2B 模式和 B2C 模式为主.跨境交易、支付及运输、报关存在特殊性,B2B 模式和 B2C 模式可避免生产厂家的零售化和碎片化,逐渐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力.
(三)较为典型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收付业务模式1.进口支付业务.主要有自建平台发展和依托第三方平台发展两种模式.
(1)自建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由电商自行设立,可提供全球商品导购与跨境商品交易等综合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的交易、通关、物流、数据交换、外贸协同等综合服务.交易过程中,电商负责进口备货采购、付汇及向客户销售、代缴税费等业务,海关在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后实施备案、征收进口税款.根据货物流转的不同,又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进口备货.电商以备案清单形式提前备货,放至区内仓库,消费者在平台上下单后,电商通过跨境平台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并计算征取的进口关税,仓库根据订单拣货、通关并快递配送给消费者.优点是货物早备在仓库,入库时已经完成检验,订单交货时间较快,最快 3 日就可完成.缺点是占用电商的资金量较大.二是进口集货.电商汇集消费者订单,统一打包后运至保税仓库,在仓库内分拣后逐票待办报关手续,并配送给消费者,优点是个性化订单,集中化进口,缺点是交货时间较长.三是一般贸易进口,电商通过国际物流公司直接在海关指定口岸进口报关,通关后配送给消费者,优点是个性化订单,缺点是逐笔报关,成本更高,耗时更长.在自建平台的所有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都是支付人民币货款和关税给电商的,电商集中购汇支付给外商.
(2)借助第三方平台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与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如天猫国际、淘宝海外等合作趋势日趋明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营模式.电商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消费者支付人民币至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购汇后支付给离岸公司,电商从离岸公司收汇,电商向境外出口商付汇,向海关缴纳关税.优点是电商资金流较大,资金利用率高,且可取得银行授信,缺点是电商需将货权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从离岸公司收汇,增加资金流转环节和经营成本.二是代理模式.电商与境外供货商建立合作关系,消费者支付人民币至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购汇后支付给供货商,由供货商自行办理销售、收汇,电商协助境外公司报关、缴税及配送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优点是资金流转环节少,缺点是仅提供中介服务,资金运作规模有限,难以获得银行授信.
2.出口收汇业务.主要有依托国际电商平台和依托国内大型第三方平台两种模式
(1)依托国际电商平台模式.境内电商企业在境外电商平台开立电商店铺针对境外买家进行销售,建立或采用海外仓储来加快商品配送速度,通过境外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交易资金.出口货物后,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账户归集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外币资金,离岸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电商账户,实现资金的跨境收汇,但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往往没有申报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这也是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统计数据规模小的主要原因.
(2)依托国内大型第三方平台模式.境外消费者与境内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卖通)形成订单,订单信息传递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核实订单信息后,提示境外消费者向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支付,境外消费者指示境外银行将款项划入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境内银行备付金账户,境内电商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通过试点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系统申报出境,提供给境外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报关单位,定期归并出口邮件/快件出境申报数据,形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境外消费者收取货物或服务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逐笔还原交易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根据境内电商企业的申请,对收汇资金进行结汇或划转.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需关注的问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主流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冲击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由传统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企业,拓展至外汇指定银行、外贸企业(电商)、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消费者个人,这些主体同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对象加倍,管理难度大大增加.
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贯彻主体监管思路,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其中,A 类企业实行便利化管理、B 类企业实行较严格的额度管理、C 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的逐笔登记管理.目前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仅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限制措施仍局限在行为监管方面,如调整业务范围、交易限额或者暂停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的主体监管思路.
(二)电子商务的收付汇流程对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机制产生影响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机制要求企业出口后,应及时足额收汇,进口后,应及时足额付汇,物流与资金流大致匹配.电子商务交易由于货物与资金流转环节上存在特殊性,不完全适用总量匹配机制.表现在:首先,海关赋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专门的监管方式代码"保税电商"(1210),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没有采集该代码的数据信息.其次,如电商集中采购的货物,自营模式下,需将货权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121030)名义从离岸公司收汇,电商仅有收汇数据,没有出口数据;代理模式下,电商报关,只收少量代理费,货款收付均直接由境外企业结算,也会引起电商进口少付汇.
(三)跨境资金流动真实性管理难度加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多样,货物在不同的境内外主体之间调拨,运转频繁,且往往处于保税状态,海关对电商企业进出口交易采取每月定期集中报关.资金结算的时候,又往往是逐笔结算,匹配上存在时间差,逐笔判断交易的真实性难度较大,为异常资金流出入提供了可能.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的特点是用虚拟的电子邮件账户来标识用户,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了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如果支付平台代位监管意识不足,极有可能为电商商户分拆结售汇提供了便利渠道.如现行法规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参照机构管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经营者应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现实中,电商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年度总额以下结汇资金无需提交证明材料,便可规避个人外汇账户结算的管理规定.
(四)国际收支申报繁琐且错误频率较高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内容.按现行规定,属于跨境交易产生的收支,都应由收支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行规定由支付机构进行申报,将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在"999999",另外,还需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汇数据.原始数据的申报,由支付机构提供逐笔还原信息,以用汇主体的名义进行跨境收支申报.但是,申报数据以支付机构自主申报为主,作为中介清算机构,支付机构面临的客户既有中小企业,更多地是广大消费者,金额小、笔数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信息都较为随意,逐笔核对成本较高,数据还原、手工录入申报的工作量较大,因此,经常出现漏报或迟报,甚至数据有误的现象.
三、政策建议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运用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思路借鉴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差异化管理思路,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打上特殊标识管理,实行单独的监测管理,适当提高物流和资金流数据不匹配的管理容忍度,同时不断积累和丰富监测管理手段,一方面充分挖掘现有资源,依靠跨境资金流动平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监测系统,共享数据信息、拓宽监测覆盖面,扩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数据采集范围,纳入"保税电商"(1210)等新监管方式数据.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摸清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运转模式,评估其对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
(二)探索主体监管方式,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对电子商务企业,一是要按照业务类型(进口、出口)进行分类监测,首先通过相关系统,对电商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直接进行总量核查.二是对于物流和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总量核查指标超越地区阈值的,要及时人工介入,通过综合利用企业销售信息、货物出入库数据、财务指标等数据资源,丰富监测手段,积累现场核查经验.三是对于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且无法合理解释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充分运用 A、B、C 类企业管理措施,发挥惩戒效应.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议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经营规范、信用较好的分为 A 类,实行便利化措施,允许其进行打包申报,集中结售汇;对于超范围办理过结售汇、收付汇业务,资信一般的分为 B 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