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孔子家语》是研究孔子礼刑思想的重要文献。礼产生于原始时期的饮食祭祀仪式,周公对前代的礼乐进行整理和改造,孔子又通过对周礼的损益,提出“行礼知仁”的礼仪观,将礼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强调礼的社会调节功能,通过礼之“别”使每个人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应当的位置,各安其分,各司其职,保持社会和谐有序,主张通过教化来推行礼。主张礼刑并用的治理方式,以礼为本,辅之以刑,慎用刑罚,追求“刑而不用”的治理理想。这些思想在今天仍不失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 : 《 孔子家语》;礼:刑:孔子,
《孔子家语》(下文简称《家语》)最早记载于《汉书·艺文志·六艺略》“论语类”,有27卷,主要记录了孔子和孔子弟子们的思想和言行。今传本《孔子家语》是由曹魏时期的王肃作注,分为10卷,共有44篇。由于原本在汉代失传,历代学者多认为其是王肃伪造成书,到了宋代更是被明确挂上了“伪书”的标签,导致这部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鲜有人问津和研究,得不到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些简牍和帛书的出土和学者的不断印证,廖明春等人认为,今本《家语》已经被证明并非伪书。李学勤认为,《家语》很可能陆续成于众多孔氏学者之手,有很长的编纂、改动、增补过程,但王肃伪造整部《家语》是不可能的,它确实是汉魏孔氏家学的产物。杨朝明认为,《家语》与一些传世文献以及新出土的文献都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仔细将它们与《家语》相比较,不难发现它的确应该是孔子弟子记录的汇编。王志平也运用了大量材料驳斥《家语》是王肃伪造的观点,提出王肃所注的《家语》是孔子家学之人编纂完成的。胡平生认为,《家语》在流传的过程中有所亡佚、增补是传世古籍在流传过程中所遭遇的普遍问题,不能因为这个而判定其为伪书1。还有些学者认为,王肃只是添改了部分的内容,并非整本书都是他伪造的。如王承略提出,今本《家语》的大部分内容都还保持着刘校本的原貌,有的确实是王肃所为,有的则可能是孔氏家学中的人所为。王肃为攻击郑玄而篡改《家语》里的内容数量是有限的,王肃伪造全书的观点不能成立。李光灿认为,研究孔子的儒学思想,《家语》亦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资料,其与河北定县汉墓竹简《儒家者言》有不少相同内容,说明王肃写《家语》也是有所依据的,并非都是伪造,所以应当承认它在研究孔子思想中的重要价值2。通过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在王肃是否篡改部分《孔子家语》的问题上还有较大争议,但是今本《家语》并非王肃伪作这一观点已经得到绝大部分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因此在经过考证《家语》中的材料后,我们可以加以利用和研究。
《家语》中的内容比《论语》更为充实和详细,里面有不少篇章提供了关于孔子在礼刑方面的详细论述,其中的一些内容可以作为对《论语》中孔子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和解释,还有些则是《论语》中没有提到的。礼是孔子思想的重要内容,孔子认为,礼是治理国家的关键,亦是刑的前提和基础。孔子通过对周礼的损益,强调礼之“别”的社会调节功能,认为只有依靠礼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的治理,主张通过教化的方式推行礼,当在推行礼的教化过程中,仍然有人不愿接受教化,继续破坏社会秩序时,须以刑罚作为补充,通过刑的强制性对百姓的欲望进行节制,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关于孔子的刑罚思想,早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中《季康子问于孔子》现世之前,《荀子》《说苑》、大小戴《礼记》等传世文献就已经对其有所记载,特别是《家语·刑政》,可以说是记录孔子刑罚观点的专门文献。由于关于这些文献的真伪在过去有诸多争议,所以孔子的刑罚思想并没有得到重视。如今一些古文献的出土表明,孔子关于刑罚思想的言论是大体可信的[1]。充分利用和研究《家语》,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孔子的礼刑思想。下面我们就此做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孔子对“礼”的认识
(一)礼的起源与内涵
“礼”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2关于礼的起源,《家语·问礼》中载:“夫礼初也,始于饮食。太古之时,燔黍擘豚,污樽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可以致敬鬼神。”[3]13在孔子看来,礼的起源与饮食活动有关,即人们利用食物来祭祀鬼神,换句话讲,饮食之礼是所有礼仪的基础。此段又可见于《礼记·礼运》,对我们认识礼的起源具有重要意义。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还缺乏对自然世界的理解能力,当无法解释一些自然现象时,便认为是上帝显灵。所以人们在饮食活动中开始通过祭祀、祈祷等仪式与上帝和神灵进行交流,这个过程就是原始的礼的产生。而“礼”字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的卜辞记载中,殷人通过举办各种祭祀仪式以祈求神灵和上帝的庇佑。随着祭祀礼仪的发展,殷人注意到可以假借神明的力量来巩固自己的王权统治,证明自己政治地位的合法性,礼被赋予了相关的政治含义。到了周朝,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开始发展“礼”的内在精神。郭沫若说:“礼是后来的字。在金文里面,我们偶尔看见用丰字的。从字的结构上来说,是在一个器皿里面乘两串玉具以奉事于神。《盘庚》里面所说的‘具乃贝玉’,就是这个意思。大概礼之起于祀神,故其字后来从示,其后扩展而为对人,更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各种仪制。”[4]96周公对殷商的礼乐祭祀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在祭祀神灵祖先为核心的基础上,在祭祀、起居、饮食、丧葬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具体的有操作性的礼乐仪制,也就是《周礼》,使其成为规范化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并推广使用。
而孔子又通过对周礼的损益,提出“行礼知仁”的礼仪观。《家语·论礼》曰:“礼犹有九焉,大飨有四焉。……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悬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下管《象》舞,《夏》龠序兴;陈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行中规,旋中矩,銮和中《采荠》,客出以《雍》,彻以《振羽》。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于礼焉。”[3]72该段记载又亦见于《礼记·仲尼燕居》。孔子提出行礼的目的是知仁,这里“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知,而是一种体知3,是从内心深处涌现出来的得之于实践之后的领悟。体知所指向的是提供源源不断精神动力的人格境界[5]。孔子处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力图通过恢复周礼以重建社会秩序,借礼的外在形式来增强仁的道德情感,“效社之礼,所以仁鬼神也;禘尝之礼,所以仁昭穆也;馈奠之礼,所以仁死丧也;射飨之礼,所以仁乡党也;食飨之礼,所以仁宾客也”[3]72。当礼有了仁作为内在的依据和支撑后,礼便能更好地得到自觉的执行,“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焉”。仁作为创生原则,是内在原则,是价值之源,是依据;礼是建构原则,是外在约束,是制度化、行为化的象征[6]。如果人们只会行礼而不知仁,礼就只是单纯的、冰冷的形式规范,缺乏内在的精神价值,“薄于德,于礼虚”[3]73。如果人们在行礼的过程中能够体悟到仁,当礼有了仁的贯注之后,就使礼从单纯的外在仪式转变为一种由内产生的道德,便增加行礼的力量感。
(二)礼的社会调节功能
对于儒学来讲,礼的社会调节功能十分重要。罗斯文(Henry Rosemont)指出,在古代中国,社会调节过于重要,以至于不能交由政府来承担。更好的做法是由传统(礼)来承担作为一种民众的约束性力量[7]。孔子把礼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把礼从单纯的祭祀仪式、国家的规章制度,扩大到更多地强调礼之“别”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家语》载孔子曰:“非礼则无以节事天地之神焉,非礼则无以辩君臣、上下、长幼之位焉,非礼则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婚姻、亲族、疏数之交焉。”[3]12礼之“别”不主要是一种阶层分别,而是突出社会的分工,让人知道自己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应该做什么和能做什么,也就是说,礼所要实现的是在社会系统中让每个人在自己应在的位置上能最大效率地发挥作用,从而起到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庸》提出的“君子素其位而行”[8]26就发扬了这一思想。不难看出,孔子认为天人关系、君臣上下长幼关系和家庭关系中都离不开礼的调节作用。礼在宗教上是祭祀神灵的仪式;在政治上是维护封建等级的规范;在伦理上是区分亲疏关系的准则。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之内的所有伦理关系之间的相处,均以礼为前提。因此礼在孔子的时代已经变成维持伦理关系、调节社会秩序和巩固封建等级的标准与准则,“夫礼,人之干也。非礼则无以立”[3]103。一个国家和社会,有了礼的约束,每个人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应在的位置,各安其分,各司其职,就能使社会的各种关系保持和谐有序,如果社会失去礼的约束,出现僭越礼制的情况,就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破坏。如《论语》所载季孙氏祭祀泰山引起了孔子的极大不满。季孙氏只是鲁国的正卿,按照当时的礼制,没有资格去祭祀泰山,只有天子和诸侯才能祭祀“名山大川”,而他去祭泰山,既僭越于天子,亦僭越于鲁君。孔子认为,季氏这种“僭越”行为,是其“不轨”之心的显现,打破了礼制应有的分别体系,导致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必将引来鲁国的动荡。所以《家语》载孔子曰:“礼者,即事之治也。……无礼则手足无所措,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3]72如关于禘礼,《家语》载孔子曰:“明乎郊社之义,禘尝之礼,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3]72《论语》亦有类似的记载,曰:“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9]29相较而言,《家语》中多说了一个郊社之礼,即一种祭祀天地的礼仪。禘尝礼是殷周时期的一种重大礼仪,其祭祀的对象是主祭者的先祖和先考,举行场所在天子太庙或祖庙,以及公侯之祖庙。孔子将禘尝礼提高到治理国家的高度来论述,充分表明禘尝礼的巨大价值和重要意义。礼作为对社会民众的约束性力量,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标准,想要提高自己的修养,学礼则是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个人而言,人通过修习礼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礼能帮助人顺应社会调节的能力。对社会的主体系统而言,礼作为人们言行举止的行为规范,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起到调解社会关系的作用,使社会主体系统在个体和整体两个层面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
(三)礼的教化推行方式
以礼作为人们交往的行为规范,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那么要如何来推行礼才能让人遵守礼制而不违礼呢?从《家语》中可以看到,孔子主张通过教化来推行礼。孔子的教化思想是一种以礼为核心的道德教化,孔子认为通过礼的教化能够让百姓自身产生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家语》载孔子曰:“是故君子此之为尊敬,然后以其所能教顺百姓,不废其会节。既有成事,而后治其文章黼黻,以别尊卑、上下之等。其顺之也,而后言其丧祭之纪、宗庙之序,品其牺牲,设其豕腊,修其岁时,以敬其祭祀,别其亲疏,序其昭穆,而后宗族会醼。即安其居,以缀恩义,卑其宫室,节其服御,车不雕玑,器不雕镂,食不二味,心不淫志,以与万民同利。”[3]12统治者要把礼放在治国的第一位置,有了这种意识之后,就会先用礼来教化百姓,使他们认识到礼的重要性。百姓顺应礼的教化后,知道自己在亲属之间上下级别中的位次,才能够安于接受自己所处的地位,心中就不会产生过分的欲望。用礼的教化来引导人们,并把礼变成人们日常处事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百姓才能够安分守己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这样的主张在《论语》中也有体现,“为政”篇载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9]12《家语》载,孔子初仕在鲁国中都做官时,在那里大力推行教化,制定了养生送死的礼节:“长幼异食,强弱异任,男女别涂,路无拾遗,器不雕伪。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因丘陵为坟,不封不树。”[3]3一年之后便达到了理想的效果,各地诸侯也都纷纷效仿。孔子上任司空后,又以物种类型区分土地,种植不同的产物,这样就使万物都能够在最适宜生产的环境中生长。之后他又由司空升为大司寇,制定了法令却无须使用,“等之以礼,立之以义,行之以顺,则民之弃恶,如汤之灌雪焉”[3]7,百姓无须刑法的约束就能自己摒弃嫉恶,可以看出礼的教化功用非常强大。孔子认为,要使礼在社会中得到更好的推行,君主的率先垂范十分重要。只有君主端正自身的行为作风,才能推及到身边的臣子,再由臣子推及到下层的百姓,大家纷纷仿照君王的言行举止去做事情。《家语·王言解》中记载,曾参向孔子询问治国之道,孔子认为,圣明君主对内修行七教,就可以守卫国家,之后孔子又具体解释了七教的内容:“上敬老则下益孝,上尊齿则下益悌,上乐施则下益宽,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廉让则下耻节,此之谓七教。”[3]6如果统治者严格遵从礼制、率先垂范,百姓就会因为不知礼不从礼而感到羞愧。所以,君王按照礼的要求来修身,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一种无声的教化,只有君王通过不断学礼行礼,使自己具有礼的品质,为百姓起到榜样的作用,这样礼就会遍及天下,人人都能自觉学礼[10]5。孔子的这一思想在《大学》中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二、孔子“礼刑并用”的治理方式
(一)“先礼后刑”的治理原则
通过礼的教化,百姓知道了尊卑、长幼、亲疏、贵贱的区别,就会依礼而为。但是只注重教化而不使用刑罚,是没办法维持社会秩序的。对于那些即使是通过道德教化仍然不遵从礼制的人来说,刑罚就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刑罚是如何产生的?孔子曰:“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夫礼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之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3]77孔子认为,刑罚产生的根源是由于人们的嗜好和欲望无所节制,所以先用礼仪对百姓的嗜好和欲望加以节制,教他们能够分清善恶。如果礼制定好了并且推行出去了,教化也都实施了,对那些对自己欲望还是不加节制的百姓,就要向他们阐明刑罚,用法来强化社会秩序。孔子提倡以礼治国,但是也并不反对刑罚。孔子意识到仅仅只是依靠礼治理国家是不够的,必要时须用刑罚辅助礼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以礼治国的同时,刑也是辅助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孔子言:“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3]79 圣明的人治化百姓,必须德刑相互结合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孔子的刑罚思想是以礼作为前提的。《家语》载,孔子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云:‘义刑义杀,勿庸以即汝心,惟曰未有慎事。’言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3]5不难看出,孔子提倡“先礼后刑”,先以礼教化,如礼的教化失去作用,再辅之以刑罚,约束百姓使社会和谐有序。在孔子看来,教化的功能优于刑罚,礼的教化比刑罚更重要,是治理百姓的基础。
(二)“慎用刑罚”的治理理念
当礼失去作用时,孔子主张辅以刑罚,在必须用到刑罚时,《家语》中孔子十分强调审案和判刑的谨慎和准确,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轻重来审理案子,量刑要谨慎和准确,要确保审案程序的公正。《家语·刑政》载,孔子说过古代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3]79审判案件时,不仅要从犯罪动机来考虑量刑,还应该特别注意量刑与事实的一致性。在审理应判处五刑的案件时,必须从血缘关系、忠诚大义等角度进行衡量;还要考虑案情的严重性,仔细分析犯人的犯罪动机。对于犯人,还要考虑犯人是否忠于君王,是否有爱民之心,以此来探究案情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可见在这里,孔子格外重视犯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强调断案人员量刑应该准确,犯人所受的刑罚应该和他的罪行是相符合的,即我们今天所谓的罪刑相当原则。
除断案的官员量刑要谨慎之外,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审理案子的公平公正,孔子提出审案时大司寇需要执行“三讯”制度:“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3]79“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很容易会让我们想到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疑则赦之”和“疑罪从无”都是人格尊严在司法诉讼中得到重视的体现,可见孔子的主张与当代法刑法法律的理念有契合之处[11]47。孔子还非常注重审理案子的程序,在审案的程序上也是做到了慎重判刑,《家语·刑政》记载:“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3]79审理案子时,在遵循“三讯”制度的同时,还要把对案子判决的结果逐级上报,每一个案子都要经过狱吏、狱正、大司寇、大臣和君王的逐级审理,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保证最终定罪的慎重判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判错案件的发生。孔子在鲁国担任大司寇审理案件时也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尽可能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家语·好生》篇就记载了孔子在鲁国当司寇时:“断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曰:‘子以为奚若?某以为何若?’皆曰云云如是,然后夫子曰:‘当从某子,几是。’”[3]25孔子在断案时不会独断专行,而是会广泛地听取大众的意见,来做出合理的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定不同程度的罪,再施以不同的刑罚。
(三)“刑而不用”的治理理想
孔子主张“先礼后刑”,提倡君王应当优先重视对百姓的道德教化,而对那些教化不听、不知羞耻的人再施以刑罚,礼教为主,刑罚为辅。《家语·正论解》中记载,郑国子产告诉子太叔,只有具备德才的人才能用宽大温柔的政策使百姓服从他。严厉的政策就像燃烧的火,人们会退缩和恐惧;宽柔的政策软弱如水,人们因为水的温柔而使他们大多数都死于水患,所以用宽松柔和的政策治理百姓会很艰难。但是子产死后的子太叔还是不忍心制定严厉的政策,只是一味地实行柔政,结果郑国就发生了好多偷盗之事。《家语》载,孔子听说这件事后,评价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于猛。猛则民残,民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政是以和。”[3]109政策过于宽松柔和,百姓的欲望就不能节制,欲望节制不了就要用严厉的政策加以纠正。如果政策过于严格,百姓就会受到伤害,这就要实行宽松的政策。政策的实施,要在宽严相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稳定和谐。孔子所言之宽就是以礼教化,严就是用刑惩罚,希望通过这两种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刑罚并不是孔子所追求的治理方式,孔子所要追求的是“刑而不用”社会理想状态。《家语·五刑解》载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3]77圣人之所以设置刑罚,目的是让人不犯法;制定了五种刑罚却没有使用过,就是达到了社会安定昌盛、教化大行的政治局面。这种局面,其实就是孔子《论语》中所说的“无讼”社会:“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144《家语》中孔子提出“刑而不用”的理想并不是要否定法治,而是想先通过礼治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如何实现“刑而不用”的目标,在孔子看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要在位的统治者自己做好表率,先使自己拥有优秀的品质,这样推及老百姓,百姓也会以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前文已有论及,在此不再赘述。其次,统治者需要大力的推行仁政,注重用礼对百姓进行教化,人犯罪是因为对自身的欲望不加节制,只有向百姓推行礼治,进行道德教化,规范百姓的言行,让百姓的行为举止都要遵守礼仪规范,这样才能约束百姓的欲望,从源头上杜绝犯罪。通过礼来对老百姓的欲望进行节制,消除人们的争利之心,改善人际交往关系,缓解矛盾和纷争,从而减少甚至杜绝诉讼的产生。在《家语·刑政》篇,孔子就称赞三皇五帝“制五刑而不用”,又曰:“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3]79孔子认为,“至刑无所用政”和“至政无所用刑”是两种绝然不同的治理模式,前者是将刑罚用到极致的暴政,后者将礼教用到极致的仁政,在历史上分别以桀纣之世和成康之世为代表。孔子通过反思历史,意在表达治理国家要先礼后刑,推行仁政,追求“刑而不用”的治理理想。最后,审案的官员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审案的官员只有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审理案子,量刑的时候谨慎和准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在审理案子时,断案人员应当明察秋毫,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不徇私舞弊,秉公办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诉讼。
综上,在春秋末期,社会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礼崩乐坏的现象严重,孔子认为,周礼的破坏是造成春秋时期社会混乱的根本原因。所以孔子通过损益周礼,使礼变为提高个人修养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强调礼之“别”的功能,主张通过教化的方式推行礼。而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极为重要。孔子认为,刑罚产生的根源是由于百姓不知礼,对自身欲望的不加节制,如果百姓知礼、守礼就能克制住自身的欲望,就不会去犯罪。孔子主张治理国家要礼刑并用,先礼后刑,慎用刑罚,追求“刑而不用”的治理理想。《家语》中所展现的这些丰富的礼刑思想,对我们全面深入地理解孔子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亦是今天我们坚持“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渊薮,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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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白海萍从“诛少正卯“看孔子的刑政思想[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 2012.
注释
1廖名春、张岩《从上博简〈民之父母〉“五至”说论〈孔子家语·论礼〉的真伪》,《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氏家学》,《孔子研究》1987第2期;杨朝明《读〈孔子家语〉札记》,《文史哲》2006年第4期;王志平《中国学术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卷》,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胡平生《阜阳双古堆汉简〈孔子家语〉》,《国学研究》2000年第7期。
2王承略《论〈孔子家语〉的真伪及其文献价值》,《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乔伟、杨鹤皋《孔子法律思想研究论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3(1)“体知”的概念由杜维明提出,见杜维明《杜维明文集》第5卷,武汉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