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现状
就审计部门的组织机构而言,《审计法》中,国内政府审计部门设置属于行政型设置,而在中央的话,审计署是属于国务院的,并且臣服于国务院的领导,管理全国的审计事件.
在管理上,由高一级的审计部门管理日常的审计工作流程,并且要受到平级政府的管理,执行双重的领导体系.从政治角度而言,由本级的政府来管理引导该审计部门,其领导人的各种工作变迁很大程度上也由本级政府来决议,然而个人的想法思路很容易跟风被所谓的“上级趋势”来影响。从经济地位上来看,审计机构中专职人员的薪水、嘉奖福利等各种经费开销都出自该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该级政府也负责审计部门的各种经费开销,该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审计部门中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工作前景.然而,专职的审计工作人员他们在薪水报酬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等方面是受到被审计部门干涉和管辖的,使得他们的想法思路、道德素养以及办事的基本原则都会受到一些干扰,因此审计独立性就很难被保障,最终导致无法达到客观、透明、真是公正的审计结果.
二、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审计法律规范.审计监督形成于1983年,先后颁布《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条例;2006年对《审计法》部分进行改动,2011年又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准则进行修改,不过从改动内容看,改动力度依然欠缺.随着经济发展,依照具体环境,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很难满足审计监督的需求,法律规范的弊病也开始显着.我国的法律条文对于审计过程中的违规处罚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比如《宪法》91 条和《审计法》2、3、5 条都为审计监督运行给予了充分的依据,可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的处置办法,则没有明确说明。中央政府来看,想的是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所追求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样的。而地方政府需要维护地方小众利益,担心影响地方的形象,如果查到的审计结果问题漏洞越严重、影响越大就越不愿意公开。
(二)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首先,审计是一项要求专业性很突出的工作,然而在审计体系中却存在很多非专业人士,这就非常严重的制约了审计运行的进程和质量以及整体团队的专业性;其次,审计部门内部没有独立的保障体系。现实情况中,审计部门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甚至在个别地方,审计竟然处于被冷落部门,并且没有具体的激励嘉奖体系,导致很多审计人员为了不得罪人,从而对工作也就敷衍了事。
(三)审计经费制约审计进程。根据据《审计法》,审计部门的经费应计入到该级政府部门的预算中,并予以保障;财政预算部门隶属于审计体系,并且是其监督的主体;然而,审计部门的活动经费由财政部门控制,所以二者的关系也不尽合理,从而制约着审计部门对财政机构的监督力度.李金华认为,财政审查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在每年的上半年,政府审计部门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对各项预算情况审查.表面上,各地政府带头人管理该地审计工作,然而实际中,都下派由其他领导分管,重点是存在着一人同时管辖审计、财政两个部门,这一现象使得审计部门对财政的监管困难加大.
(四)审计任务中公开性差.实际上,审计报告只有在本级政府批示后,才可以公之于众;然而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弊端:第一,查处到的一些严重问题、政治话题以及涉及领导人的问题,审计部门为确保个人利益,也许就不上报;第二,一些上报的问题,各地区出于自我保护,通常会采取手段加以干预,导致最终的报告不真实;第三,对于揭露重大审计项目的问题,个别地方考虑到审计结果会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很多审计项目只在内部报告,变相成为秘密文件,这种现象既损害大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政府树立形象,并且有损国家的利益,最终造成信任危机.
三、完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法规既要有明确的明文规定,也要有必要的规范和格式内容,这样才会更加规范化,提高审计效率,规范的审计公告具体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被审计部门整改,提高被审计部门的形象从而发挥审计监督的用处都有极大的意义.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一旦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因为欠缺客观公正性,而出具了虚假陈述的审计资料信息,导致产生损害了国家等社会各界利益的行为,他们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依靠法律的威严加强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二)健全专业审计人员的配备。人员选拔方面,应实行面向社会的统一招考,吸纳复合人才,健全相关的审计执业技术考试,多培养一些高尖精新的人才,整顿审计体系的内部管理模式和培训机制,对专业人员要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审计队伍。对于提升监督的质量效率,审计人员起到至关主要的作用;在培训任职人员时,加强素质培训,提升有关业务的工作技能,训练一支强大且专业的团队,对于专业技能过硬且经验丰富的人才安排到监督岗位,并给予相应丰厚的薪酬.
(三)改变经费来源途径.经费的足额保障为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做了良好的铺垫.经费预算的充足与否,从根本上关系着审计工作的运转进度;在改革中要充分保障审计部门的财政独立,使得审计部门从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此外,审计部门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直接交由人大批查,无需在通过政府报送财政部;然而,市县级的审计经费先由本级审计部门编制再报省级,待省级核查后才可以编制预算报表拨付下级。由于经费来源发生变化,使得审计部门经费开始独立,为审计工作的运行打下夯实基础,并且保障政府审计机构经费来源的独立性。
(四)加强审计报告的公开透明。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度,关乎审计结果的权威;我们只有对现有的审计公告模式进行改良,才会有利于审计制度的进步;促进审计公告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公开透明度,使审计机关的报告可以直接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处理,无需再向本级政府报备.审计署及省级审计部门把审计意见报告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县级审计部门向本级人大汇报之前,应先交由上级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告.
此外,审计结果的通报及公告与否,只要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审计部门商业政治秘密的情况下,可由本级部门自行决议,从而增强审计公开透明度.
参考文献:
[1]许莉,郑石桥。制度环境、制度变迁与国家审计体制改革[J].当代经济,2012.12.
[2]聂新军。现代政府审计职能及其履行[J].经济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