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从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分析银广夏事件
目录
1.研究背景
2.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概述
2.1 审计证据概述
2.2 审计目标概述
3.银广夏事件的分析及启示
3.1 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
3.2 银广夏事件的启示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2001年的银广夏为审计风险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道德等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密不可分,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满足对有关审计事项证明的需要,或者说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将对审计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银广夏 审计证据 证明力 审计目标
1.研究背景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 造假与违规情况: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 造假流水线: 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
2.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概述
2.1审计证据概述
2.1.1审计证据的含义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2.1.2审计证据的特性
1、合法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可采用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合法来源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一是形式要合法,法律上对证据形式必须履行相应法律手续的,审计证据应当满足这些要求。如:会计报表须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等规定也属必要的“形式”。二审计证据的来源要合法。包括审计证据的形成过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2、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之间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相关程度越高,其证明力越强,相反,则证明力弱,甚至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如实物资产的监盘结果只能用来证实实物的存在或毁损,而不能作为证明其权属和计价的依据。
3、真实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如实反映了审计事项或审计过程。一是审计证据的内容真实。如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日期是否其发生日;复印件、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一致。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确认,无证明力。当然,受职权及技术手段的限制,这里的真实以及上述的合法性只能是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的范围。二是审计过程真实。审计是对会计确认进行再确认,注册会计师未直接记录和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能根据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和经过会计处理的资料,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审计程序如实进行 记录,体现其工作轨迹,以表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注册会计师为证明自己已抽查某个项目但实际并未实施而编造的的工作底稿纪录,其审计证据则不具有真实性。
4、可靠性。指审计证据反映审计事项客观现实的程度。审计证据可靠性越强,其证明力越强。有的审计证据虽然有相同的客观属性,但不同形式、不同来源以及不同时间上的审计证据可靠程度则不同。一般认为,书面证据比经口头询问而获取的证据可靠,书面证据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比其他书证可靠;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可靠;外部取得的证据比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的证据可靠;原始证据比复制证据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亲自取得的证据比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向独立的第三方获取的证据比向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者获取的证据可靠;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较好时比该单位内部控制较差时提供的内部证据可靠;不同渠道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比来自单一渠道单一证据可靠;越及时的证据越可靠;客观证据比主观证据可靠。可靠性具有高度的综合概括性,需要注册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比较。
5、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数量的最低要求。当审计证据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数量较少,反之,所需数量较多.
2.1.3审计证据的获取 检查记录或文件: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 检查有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进行审查。 观察:注册会计师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询问:注册会计师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像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函证: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重新计算: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进行核对,例如日记账、明细账重新加总等。 重新执行: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才爱无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2.1.4审计底稿 审计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它形成于审计过程,也反映整个审计过程。
2.2审计目标概述
审计目标是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的划分:(1)被审计单位和治理层(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包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质量控制准则、遵守审计准则、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3.银广夏事件的分析及启示
3.1 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
3.1.1审计过程中的“程序现象” 表现为单纯追求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范围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视重点领域实质性的风险控制,对潜在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对被审计单位虚假的会计信息视而不见,甚至虚构未履行的审计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 编制银广夏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从而使审计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缺乏可靠性,加大了审计风险。
3.1.2证据收集中的“数量现象” 其表现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取得,认为资料多总比资料少好,即所谓“油多不坏菜”。证据收集后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筛选,甚至对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或是否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识别。如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未进行核对,即使有核对也是由被审验单位“自核”或写个保证;采用的文件依据为非有权部门出具;查验的合同文书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行为能力;数据之间未衔接等。
3.1.3取证方式上的“简化现象” 表现为应进行函证或实地查验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因时间、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实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审计程序;现场审计的精力主要放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数据作“搬家”式的抄录,未能抽查足够数量的会计凭证予以验证说明,甚至在未能提供必要的会计凭证时,仅依据会计账本或报表资料发表无保留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实施程序未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等。 中天勤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如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而外部取得的证据比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的证据可靠,但审计人员并没有遵循审计证据谨慎性原则,并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3.1.4风险控制领域的“应付检查现象” 其特征是,将风险控制定位于应付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忽视法律诉讼或司法调查等风险;表现为事后进行补制程序表、检查表,未进行实质性“三级复核”;当事人应签章未签章或代签章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甚至直接由审计人员“代劳”等。 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有关银广夏1999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数据有三个:2923万元,4257万元,2205万元,这意味着审计人员对1999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根本没有审核。这违反了重要性原则。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审阅与签发均有刘加荣一人包办,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3.2银广夏事件的启示
3.2.1区分审计证据的有用性为便于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筛选,使审计证据在收集时更具针对性。对此类证据要求应履行和完善相关的法定手续,看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整等。函证的目的是证实相关账款余额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发生差错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通过函证可以发现和证明对方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记录的可靠性。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业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编制,但是询征函的寄发一定要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进行。在银广夏案件中,于萃取工程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如果秉持专业准则,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勤勉的专业操守,是可以向几个方面征询收入状况的:第一,向德国的代理商征询,即所谓的代理出口商。虽然预计回复的可能性不大,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表明注册会计师是足够谨慎的。第二,向出口收款银行和相关银行征询。回复的可能性较大,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造假的蛛丝马迹。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中也存在重大瑕疵,例如,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
3.2.2完善我国证据制度规定 审计取证受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制约,注册会计师有时不可能按事先设想的方式进行。在取证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有时需要根据情况变化对其取证方式进行调整,需要面对复杂多样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职业判断。完善现有审计证据准则,出台与诉讼证据要求基本相适应的具体规范。银广夏事件中可以向德国的代理商征询,即所谓的代理出口商。但回复的可能性不大,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可能性不大,说明我国在证据制度中存在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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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学》 宛如燕,高文进主编——2版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3.银广夏A(000557)事件的反思与对策 来源:大公报 2007-07-09
4.揭示中天勤在银广夏事件中违反的审计准则
4 全华 证券之星
5.试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6.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典案例教程 颜晓燕,朱清贞,陈福庭编着——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4
7.葛长银 经典审计案例评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付娟 银广夏失败案例解析。企业研究,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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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雅青,李三喜 上市公司审计案例分析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