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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1872字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执行,这部法律没有提及经济责任审计问题。2006年2月28日《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审计工作的实践谈谈这一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开展。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于80年代后期,成长于90年代。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99年5月24日以前;1999年5月24日到《审计法》修改实施前和《审计法》修改实施后。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而逐步提高。第一阶段,从法律和法规上没有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只是根据所有者对受托者所应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实施独立监督的需要日益迫切而进行的。第二阶段,以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颁发为标志,经济责任审计正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这些规定只是行政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第三阶段,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法》在总结这些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监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突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全面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质量及主要负责人应付责任的影响

  2006年6月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多数领导干部己经升职或退休、离岗。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上,有时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到的只能是教训,放的是“马后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不能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2006年6月后,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规定为“任职期间”,强调了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把经济责任落实到主要负责人的头上。有的单位尝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合,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影响力、增加了审计透明度、提高了审计质量、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也使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一个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刻的了解。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对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权力的运用,改变审计监督跟着“失误”走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影响

  《审计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使得审计机关的责任愈来愈大,审计的难度愈来愈高。这是因为:首先,审计机关主要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确定该单位的职权范围、工作标准等,取得的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判断被审计国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就显得不够规范清晰;其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审计取证范围愈来愈广,证据形式愈来愈复杂,审计报告总括性定性结论需要的证据支持愈来愈多;第三,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高难度,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个人修养、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同时,也要求审计机关有关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使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

  四、对执行审计决定的影响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容易使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决定打折扣。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它审计,执行审计行政复议很容易给被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造成一个扯皮的机会,复议期间被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然能够升职,使其在任期期间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从而一走了之,甚至有可能造成领导干部的带病提拔。除非在行政复议期间冻结被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待行政复议最终结果出来后再行调任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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