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现状概述
1、不健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仍不完善,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占据重要的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且执行力度低,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的随意性较大,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容易产生较多的歧义。证监会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惩处力度不够,如: 往往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低于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不强。此外,不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2、低效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和行业自律为从属的监管模式。不健全的监管协调机制致使在监管过程中效率十分低。政府部门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制度不完善,部门间也未明确职能分工,监管的力度不足,对违规的审计人员处罚较轻,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且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协调能力较低,因此,从根本上就无法摆脱行政干预,致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
3、审计市场缺乏真实需求。多数企业部门进行审计,不是出于吸引外部投资者或是内部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而仅仅只是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缺乏审计市场的自主需求。另外,独立性审计只是政府的一种行政程序,政府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使用需求,仅是通过会计信息来反映经济信息,并非用于投资或控制风险,所以,对于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政府部门未给予相应的重视,这就导致会计报表的审计只徒有形式,无法正真运用会计信息来反映经济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分为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两方面。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运用未受到影响的专业判断发表专业性的意见,保持客观与专业怀疑的态度公正执业,其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的企业间不存在任何的利害关系,是精神上的无形独立,是无法计量的,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避免重大事情的发生,采用熟知有关所有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来判断去客观性、专业怀疑、客观性是否受到影响,其主要是针对第三方,就是在第三方面前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独立于客户的身份,是有形的,且外界可以评价与观察到的,对审计人员的外在要求。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 一) 社会环境方面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形式上的独立要求审计员必须以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呈现在第三方面前,这就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来维护。但社会环境方面仍存在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维护的因素。
1、较宽松的法律责任环境缺乏对独立性的约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主要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制裁,而民事责任的功能是兼具教育制裁和损失救济的两种功能。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最能满足在经济利益上受损的投资者的补偿心理; 而从经济利益上处罚因追逐经济利益放弃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惩处效果更佳。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多数都是关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有一少部分是和民事责任条款有关的。投资者在要求事务所赔偿时,所提出的民事赔偿司法诉讼,常因民事赔偿条款可操作性差或是法院以法律不适应为由而驳回,又或是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少于其造成的社会损失,导致注册会计师只注重个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公众的利益。
2、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代理关系的固有限制而丧失独立性存在的空间。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企业与会计师签订审计约定书,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于约定书内,企业并支付一定的酬金给注册会计师。虽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但难免存在工作怠慢、侵蚀委托方利益而从中获取自身利益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性高,委托方难以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这样就为丧失独立性且获取自身利益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便利。
3、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审计关系失衡而被破坏。目前,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所发生的审计关系失衡的问题较突出。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实际都是由经营者一人掌控,审计委托人也变成了经营者,且对审计人的聘用、收费等事项也完全由经营者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被破坏,使其与客户间的关系变为从属的上下级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也因此被降低,甚至严重危害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
( 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
1、着重追求自身利益,过分迁就客户。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为各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其也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竞争,会计事务所也不例外,因此,在面临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选择时,存在注册会计师只看重自身利益,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对客户过分迁就,对存在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客户,要么发现也不揭发,要么干脆视而不见,甚至与客户联合做隐蔽的会计处理,协助其通过相关部门不检查,造成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严重受损。
2、不规范的执业行为。面临利益的诱惑时,其所处的立场就偏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轨道,在执业时只一味追求数量而无视质量,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完全无视职业道德的约束力,更有甚者任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
3、不正当的同行竞争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以便达到挤压同行的目的。如: 随意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低价措施排挤竞争对手; 利用各种名义的资费支付高额介绍费、佣金或回扣等; 甚至有与相关部门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