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概述。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调节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中各种审计关系的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既是改革开放的内在需要和必然产物,也是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但适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需要,而且已经开始在中国实施"走出去"经济战略和实现大国崛起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发展过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要比西方国家要短得多,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始于辛亥革命之后。当时一批爱国会计学者鉴于外国注册会计师包揽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现实,为了维护民族利益和尊严,积极倡导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成立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迅速发展,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有序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发展中存在的缺陷。
(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不够合理。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报考资格要求比较低,这与国外规定必须取得会计学学术学位的要求相去甚远。此外,报名条件对学历、专业的限制较多,导致考试层级较少。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与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财务报表编制、财务信息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法与商法、企业税务、财务管理与控制、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与认证业务、高级税务、业绩管理、企业信息管理、战略经营计划与开发、高级公司报告、战略财务管理)相比较少,且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能力不够强,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基本准则不够完善。
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在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质量控制准则出台,虽然新准则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业务执行质量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的监控,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必备指南,成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成为理论研究教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也是在每年年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效果。
(三)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合理。
目前国际上同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即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允许设立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但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责任事务所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但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发展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一) 审计范围和目标不断扩大。
随着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不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及其管理当局思想作风及背景、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经营环境、以及一些特殊产业未能了解,并且对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风险不能高度警惕,仅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就可能发现不了其中的某些问题,因此在这方面出现的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审计难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错误和弊端,特别是规模小、资金不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性更大。
(二) 审计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强。
近些年来中国的审计市场已经越来越开放了,但是显然这样的开放还远远不够。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较小的特点。近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更是剧增。目前审计行业基于一个买法市场,作为供应方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威慑力有限。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机制尚未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执行,导致我国审计市场无序竞争现象非常突出,从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威慑力就不言而喻了。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对策。
(一) 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实务经历要求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都对实务经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应在报名时或考试中积累实务经历。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当尽快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加大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造假成本,使会计造假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为。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民事赔偿制度的威慑力量并不在于它胜诉的概率,而在于其可能给责任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只有客观上这种可能存在,民事赔偿制度就会发挥对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防止恶性压价竞争从审计压价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更加完善。
(三)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处罚力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入刑事处罚措施,使违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才能使每一个注册会计师能按照职业道德行事,不做违规违法的事。同时我国也可以学习国外的是做法,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冲突的非审计业务,但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更有利于加强会计师行业的同业监督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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