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政府审计的特点
(一)英国政府审计的优点
(1)独立性。英国政府审机关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家审计署是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直接向议会负责。国家审计署设主审计长一名,副审计长一名,助理审计长三名;每名助理审计长领导几个处,各处根据实际情况设二到七个科。审计署常驻伦敦本部的人员大概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余的三分之一则常驻被审计单位,这样既可以了解实际情况,又可以避免失去独立性。正是由于英国审计署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英国审计署才能对财政部颁布的各项计划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使公众了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金的收益,效率和效益。
(2)法律体系完善。英国政府于1866年在财政和审计法的基础上创建了财政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法修正案》于1921年审议通过;1983年审议通过的《国家审计法案》将财政审计部改为国家审计署,主审计长有充分自由决定如何行使其职权。以上法案为国家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确保了主审计长的独立性。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赋予了主审计长审计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绩效的权力,但并不对政策本身进行评价,这本身就是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一种保护;国家审计署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严禁审计人员参与党政机构的政治活动,避免审计人员受政治观点和立场的影响。
(3)政府审计的外部监督。为了对政府审计进行监督,保证“权力被关在笼子里”,取信于国会和社会公众,按照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规定,英国建立了主要由皇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政府审计外部监督机制。规定指出,国家审计署应该聘请独立第三方,通常是独立的英国皇家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署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政收支及盈余状况,以及需要审计的薪酬报告中的部分数据进行审核,审计报告直接递交英国下议院并在审计署网站公开,接受民众监督。这一外部审计有效的解决了政府审计的监督问题,政府审计在进行工作时,如何规范自身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英国政府审计的不足
(1)指标设定。根据英国经验,绩效审计的目标是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这一评价体系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更多人倾向于增加绩效指标的维度,特别要考虑顾客与质量导向,更要体现不同社会时期公众对审计绩效的要求。目标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很难具体化,因此效果性的评价在很多时候难以进行,一些学者对英国政府审计绩效指标进行了分析和归纳,认为英国国家审计署应该更加关注非财务信息。
(2)主审计长的任命与职责。英国政府审计采用的是立法模式。在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国家审计署直属于议会。国家审计总署的负责人是主审计长。主审计长人选的确定程序非常复杂:首先由首相经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向议会提出建议人选,会议同意后由国王任命。在罢免方面,必须经议会两院提出建议,国王批准后才能将主审计长罢免。主审计长的薪金无需政府审批,直接从国家统一基金中支付。主审计长权力很大,可以决定职员编制、可以自行任免职员、确定职员工资水平和招聘条件。笔者认为,英国主审计长的任命不太民主,并且主审计长的权利太大,不利于监督他的工作,容易造成“一人错,全盘错”的局面。
二、英国政府审计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启示
(一)保持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是做好审计的基础。我国国家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其自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让政府机构审计政府机构,大大降低了其独立性,也不利于政府审计工作的开展;英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归议会领导,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审计机关要确保公开、公正,最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加强。根据我国国情,最可行的改革方案是国家审计署直接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审计长的任免程序、任期,确定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尽量减少政府的影响,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二)缩小政府审计的空间范围英国《国家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署的审计范围:国家审计署只对中央部门单位进行审计,地方审计委员会审计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不在国家审计署审计范围内;审计署对国家政策无权过问。我国《审计条例》明确指出了审计范围: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金融机构以及基本建设单位的经营活动及经济效益,财政、财务收支等活动。比较中英两国的政府审计范围,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国政府审计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英国政府审计的范围。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政府审计的范围都在不断缩小,我国也应该遵循这种发展趋势。政府审计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上,或者是信贷资金投放、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上。国有控股公司和一般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审计可由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也可以推动民间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必须有选择、有重点的进行,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内部都应科学的划分设计范围。国家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主要责任是对我国审计工作进行领导、管理和协调,应该从具体的审计实务中解放出来,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策和决算进行审计,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下级政府审计机关结合国家实际情况上报审计计划,由审计署协调与管理,并监督审计计划的执行,必要时进行复审和补审,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的工作水平。
(三)建立政府审计的外部监督机制***主席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前审计长李金华也指出,谁来审计审计部门呢?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督政府审计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经费由专门的基金提供,不通过政府提供,既有利于外部监督的独立性,又能提升政府监督的权威和治理效果。
(四)完善包括同业互查在内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我国缺乏对国家审计的有效监督,直接导致了国家审计质量不高,这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同业互查可以加强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提高国家审计质量。随着国际设计标准的制定,国际同业交往日渐密集,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同业互查的条件已基本完备。开展同业互查,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国际审计标准,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使我国国家审计工作更加严谨、科学,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审计结果更加可信。
(五)设定科学的政府审计绩效评价指标科学的政府审计绩效评价指标,应当有利于全面考核、系统评价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方面所占和所费资源的经济型与效率性。要充分考虑政府行政环境的复杂性,充分吸引利益相关者参与,充分考虑专家学者、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用定性与定量的综合集成研究方法体系,制定合理、科学的政府审计绩效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1]戚振东、吴清华:《政府审计:国际演讲及启示》,《会计研究》2008年第2期。
[2]黄雯丽、许莉:《委托责任、国家治理与政府审计问责》,《财会月刊》201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