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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涉外流转税法比较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20 共2256字

  摘要:近年来,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对传统贸易模式基础上建立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特点及流程入手, 根据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区别分成九种类型, 并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造成的影响, 进而针对各种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使国内原有涉外流转税法受到了巨大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隐匿性、无形性等特点, 导致税收管辖权确定较难、不能确定纳税人身份、原有税收稽征制度不适用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基于此,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中的涉外流转税法进行比较研究, 希望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减少国内财政收入的相关损失。

  关键词:税收,电子商务,流转税

税法论文

  国内涉外流转税法主要由关税法、涉外营业税法、涉外消费税法、涉外增值税法所组成, 面对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 原有涉外流转税法的缺陷与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不能适应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因此, 比较研究电子商务中涉外流转税法使国内原有涉外流转税法得到完善与健全具有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涉外流转税法的稽征制度比较

  对于涉外流转税法受到的来自电子商务的挑战, 尤其是交易对象是无形货物、劳务的时候, 相关国家与组织进行了构想和应对政策的设计。其中, 欧盟与OECD表现得十分积极, 通过增值税的立法实践, 欧盟形成了电子商务十分完备的税收稽征相关制度, OECD关于电子商务则提出四种征收消费税的相关稽征制度, 这四个征税制度都进行了有效性、可行性、政府行政成本、企业遵守成本等方面的评估。

  自行报缴的制度也叫逆向征税的制度, 其纳税的义务人是买方, 征税的对象是进口的无形货物或者劳务, 买方的所在地点是征税地点, 买方所在地点的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机关。注册登记的制度从本质上看是注册登记非居民的企业, 因此又叫非居民注册登记的制度, 指的是税收管辖范围相同条件下, 非居民的企业进行了此区域买受人无形货物、从事劳务等远距离销售, 就应在这个地区税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办理。转交税款的制度指的是货物在出口的过程中, 卖方应对非居民货物进行出口消费税的缴纳, 然后把此税款邮寄到当前国家税务机关, 然后税务机关把这个税款交到消费国家。第三方代征制度是税收稽征的一个全新制度, 指的是接收方与提供方进行电子交易支付时给予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对消费税进行代征的义务, 然后第三方代征之后将税款交到消费国。

  二、电子商务涉外流转税法的产品税法定性比较

  不同的数字产品定性会出现不同的税法效果。从国内角度来讲, 由于税种不同, 会使相应的税率不同或者免税。从国际角度来讲, 电子商务的数字产品在定性成货物时适用GATT, 定性成劳务时适用GATS, 法律的后果主要包括关税应当征收和不应当征收两种。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在关税方面的收入, 而且GATS和GATT两者在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配额制度与数量限制等方面如果存有差异, 将会给各方带来不同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 合理的数字产品税法定性十分重要, 不过各个国家与组织的观点都不一致。

  美国没有进行明确的数字产品相关税法定性, 但是, 美国觉得数字产品适用GATT能够推动贸易自由化, 并觉得数字产品的物理特性也应如此。欧盟界定了相关劳务范围, 只要交易过程中不提供货物都属于提供劳务, 这是一种利用排除法对劳务交易适用范围进行确定的方式。对于不视为货物的情况, OECD指出如果以消费税为目的提供数字产品不能视为提供货物, 该共识反映出OECD每个成员的共同意志, 各个成员国通过妥协达成了一致, 明确了数字产品并非货物这一定性。

  三、电子商务涉外流转税法的税收管辖标准比较

  确定税收管辖权主要是依靠税收的连接因素, 不同的税收连接因素会有不同的确定税收管辖标准, 如来源地标准、消费地标准、物理出现标准等。物理出现标准较为具体而形象, 对确定税收的管辖权十分有利, 不过该标准相对僵硬, 无法将税收连接的实质体现出来, 在电话采购、邮购的时代变得十分落后。从来源地标准上看, 当前欧盟的增值税法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在提供货物方面都对来源地标准进行了体现, 还针对提供劳务方面对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一般规则是来源地标准的体现, 特殊规则是消费地标准的体现。OECD将消费地分成提供无形劳务、提供有形劳务、提供货物三种情况。在提供货物上, 一旦对收货人地址进行确定就能对跨国交易消费地进行确定。在提供有形劳务上, 应为相应区域内劳务的销售, 具体的劳务履行地就是消费地。在提供无形劳务上, 如会计、法律服务等, 暂时没有明确地对其消费进行定义。

  四、电子商务涉外流转税法是否征税的比较

  对于电子商务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应首先解决是否应对涉外流转税进行征收。美国在上个世纪末就通过相关法律的颁布指出互联网的劳务、商品传送的关税应免征。欧盟在21世纪初通过了相关修正案, 表现出和美国不同的态度, 认为应对电子商务的流转税进行征收。OECD通过深入探讨认为可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不可以对歧视性新税进行征收。新型数字、产品征税的原则、框架等和传统商务一致。

  结语

  总之, 比较研究电子商务中涉外流转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应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涉外流转税法的稽征制度比较、电子产品税法定性比较、税收管辖标准比较以及是否征收比较, 从而合理定性数字产品、对税收的管辖权进行确定, 采取科学的税收稽征制度, 使我国的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江欣.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实践模式[J].产业创新研究, 2018 (09) :57-58.
  [2]马毓.真实工作情境导向的实习实训模式研究[J].黑龙江科学, 2018, 9 (17)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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