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批准通过了新的个税修订草案, 其中新个税法的部分内容也于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了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对部分收入来源合并征税和调整中低档税率对应收入级距利好低收入群体以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 这次修改将大大减轻个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对于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新的税法修订案之下,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会有所变动, 本文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和劳动报酬所得的基本情况, 并对劳动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进行了分析, 以期能对新税法下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新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
目前, 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规范是在1980年9月10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制定的, 经过了前后共六次的修改, 适用的则是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改通过, 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已经三十八年没有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做出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显然已不能与时代相适应, 并不能真正发挥好公平税负和改善民生等作用, 因此需要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方面做出调整。自十九大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之后, 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 》进行了第七次的修正, 我国自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都一直采用的是税收制度效率高及征收管理成本低的分类所得税制, 在这种制度下的公平和公正就大打折扣了。政策修正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收, 而这次的税制改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做到降低税负和优化税制, 使纳税人能真正参与到个人所得税的交纳过程中。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几十年来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调整, 包括修改免征额、利息征税等单项的事项。此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分类和走向综合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为目标, 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把原来的特许权使用、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工资薪金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了综合征收的范围之内, 相较以往的各次税制改革来说大有不同。这次的税制改革从整体上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纳税人需要把全年的各项收入汇总之后进行交税, 并且还设立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和反避税条款。目前, 在很多大型的人才招聘会之上, 单一的身份和职业已经少能满足各类人才的需要, 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具有多重身份和多重职业的多元生活, 这其中的大部分收入来源可能均属劳务报酬所得。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概述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某人独立从事某项工作但与雇佣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各项劳务所得, 但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人的收入都来自于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多个部分, 这两种收入来源很容易被混为一谈。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雇佣关系, 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比如公司对销售部门某雇员的业绩进行了奖励, 这就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而相反若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比如某人在公司任职但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所获得的董事费, 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我国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后纳税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5000元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统一执行, 而税率依然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3-45%, 而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20%比例税率, 在一次性收入畸高的情况下 (应缴税金额高于20000元) 则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简单来说, 个人每次的应缴税金额若低于20000元, 相应税率则为20%, 若个人每次的应缴税金额超过了20000元单不高于50000元, 则相应税率为30%, 如果个人每次的应缴税金额超过了50000元, 相应税率则为40%。就劳务报酬所得的特殊性质而言, 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非雇佣关系得特殊性,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实际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在纳税人所得劳务报酬是一次性收入的情形下, 则以取得的本次收入金额为应缴税的金额;而如果纳税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多次取得相应收入的, 则要以一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为本月的应缴税金额。
三、对新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分析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相比是更为复杂和广泛的, 主要包含表演、设计、咨询、翻译、讲学、书画、广告、代办服务等多种劳务项目, 而且劳务报酬所得涉及的是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其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可谓不言而喻。而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正在一步步不断提高, 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中,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逐渐成为高收入人群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当前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 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税负的公平, 既是广大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更是广大纳税人共同的利益诉求。由前面所提到的劳务报酬所得相关内容可以知道:在纳税人所得劳务报酬是一次性收入的情形下, 则以取得的本次收入金额为应缴税的金额;而如果纳税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多次取得相应收入的, 则要以一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为本月的应缴税金额。下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假设张某于2018年6月份在某公司工作, 取得了以下几项劳务报酬:第一项是张某对该公司全体员工开展相关培训所获得的劳务收入, 这项劳务收入为培训完成后一次性取得, 共计30000元;第二项是张某为该公司自有网站提供设计服务所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共计20000元;第三项是张某为该公司翻译了某一国外着作, 在翻译工作完成之后再次取得一次性收入5000元。我们先来看第一种计算方法:案例一中的张某, 在2018年6月份为某公司前后提供了3项个人劳务, 根据前面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叙述, 这3项劳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多次取得的劳务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时应把一个月内所取得的劳务收入作为一次确定应缴税金额, 则:张某2018年6月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30000+20000+5000) × (1-20%) ×30%-2000=11200 (元) , 税负率则为[ (11200/55000) ×100%]×20.36%。我们再来看第二种计算方法:我们把张某2018年6月份的劳务收入进行分项计算, 那么张某为某公司提供的劳务则属非同一事项的连续性劳务, 分别为培训服务、设计服务和翻译服务所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 则应该以取得的该次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缴税金额, 则:张某2018年6月的应缴纳所得税额=[30000× (1-20%) -2000]+[20000× (1-20%) ×20%]+[5000× (1-20%) ×20%]=9200 (元) , 税负率则为[ (9200/55000) ×100%]×16.73%。从以上不同的两种计算方法来看, 按照提供劳务所属的项目不同来进行应缴纳金额计算的话, 张某在2018年6月可减轻税负11200-9200=2000 (元) , 劳务报酬所得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收入高时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低时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 避免采用更高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能够从根源上减少应缴纳所得税的税额。
案例二:假设刘某在2018年9月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 合同上注明刘某为公司提供的仅是审计咨询服务, 公司会在年底支付给刘某一年的劳务报酬共84000元。还是一样,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计算方法: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84000元劳务报酬, 那么刘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 (1-20%) =67200 (元) , 假设我们不进行纳税筹划, 那么刘某应纳所得税额则是67200×40%-7000=19880 (元) , 税负率则为[ (19880/84000) ×100%]×23.67%。同样,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计算方法: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刘某与公司协商, 将84000元的劳务报酬分为12份按月支付的话, 则刘某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 (1-20%) ×20%=1120 (元) , 全年则为1120×12=13440 (元) , 税负率则为[ (13440/84000) ×100%]×16%。
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 若把刘某全年的劳务报酬分摊到每月, 则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元, 全年可以减轻税负共计19880-13440=6440 (元) 。因此,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权衡, 决定是否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这关系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 纳税人从自身实际出发, 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结语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性质和计算方式上都会有一定差异, 纳税人怎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妥善确定自己的各项收入形式, 是纳税人在税法改革浪潮中减轻自身税负的一种方法。个税法的第七次修正警醒人们要提高纳税意识, 我国的个税正由传统税制向更有意义的现代税制转变, 将会对收入分配的合理有序和社会的功能公平正义有很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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