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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20 共1739字

  摘要:“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违法税收行为的构成是否需要主观过错, 而是从对违法税收行为的描述入手, 有些违法行为包含主观过错。几种涉税犯罪构成应使用刑法的一般原则。从最高法院对纳税人出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查的角度, 也可以看出纳税人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是为逃税, 只有消极的后果, 如果可以再次获得合法发票, 才能扣减。本文就税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剖析。

  关键词:税法,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的原则

  被税务学者视为一般税法, 在没有特定专业人员的情况下, 税法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则需要适用于税法。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的原则。学者主张科学原则, 客观地将举证责任分配是客观分配行为人举证责任的原则。客观违法的税法规范, 将违反税法的法律规范, 从而构成违法行为。税法规定, 民事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刑事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我们同意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例如有些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原则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外, 还应遵循公平和公平责任的原则。特别是税法的对应方的责任, 税法中公务员的责任, 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在税法中的地位。税务侵权行为税法规定, 举证责任和公平责任只能由税务机关指定, 这对关于建立税收分配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举证责任原则适用于付款人的责任

  在税法领域, 一些学者也采用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所有人应当对税收关系请求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帐户真实性要求, 是违反税收。德国学者Arfurther详细阐述“行为处罚是故意的, 过失处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表明行为是非法的。对于税收法律秩序的处罚, 违法者有主观故意或过错, 但没有明确规定, 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举证责任分配, 都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行为

  (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

  “无过错”和“无责任”已成为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欧美, 商品经济是罪过的土壤, 人的理性象征自由的崛起, 从根本上说, 这就是原则与人的理性和自由是分不开的,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尊重人的理性, 承认人的行为的本质。预测不利因素秩序, 但也承认现实的局限性, 人类的理解和任何东西, 除了认知竞争。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尊重他人, 尊重道德, 不要故意伤害他人, 也不要忽视管理实践。

  (二)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责任分配的催化剂, 它包括对人类行为的道德评价, 正如石震教授所说, 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 反映了立法之间的平衡。修改税法的效率, 保护人民的权利。他主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要求税法和依法行政。然而, 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是一个方面。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限于纳税人, 而且税法也提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违反税收制度也应列入税收制裁的研究范围。因此, 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责任调查中,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举证责任。

  三、税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望

  根据Kaufmannde的说法, 问题的实质是充当立法过程和法律发现过程之间的调解人, 从而使法律思想、法律规范和法律道德成为法律事实。法律规则的制定应考虑到调整对象及其有关人员的性质。税收是国家不可避免的, 它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合法“侵犯”, 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 实践中往往基于举证责任的客观分配。问题是, 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理由, 人们的税收可能会被税务部门削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试图在税法中确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是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个方面来确定的, 公共关系原则负担税收征管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务机关公平、依法纳税的基本标准。

  总结

  在税收待遇上, 税务机关具有权力、监督行政权力, 在从宽严惩, 调整处罚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疑比无过错原则更为合理, 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是一种手段, 促进税务机关的发展。税务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关系到国家行政能力的实现, 最终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 税务机关要更积极地处理日常税务事务, 这也要求税务当局要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胡国强, 吴春璇.举证责任分配管理系统:研究综述与框架构建[J].会计之友, 2012 (31) :65-69.
  [2]张庆阁.举证责任分配管理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 2012, 31 (09)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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