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文化内涵
知识产权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是随着近代科学技术进步在西方社会和文化基础上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是当时西方国家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变迁自发性的结果,西方国家在接受知识产权法律的过程中虽然立法风格各异,但崇尚自由、崇尚知识、崇尚个人权利的文化传统却是相同的,[1]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起步较晚,制度层面的建设开始于20 世纪 80 年代,而观念层面的建设正式启动于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经过七年时间,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已逐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但知识产权文化的整体环境仍然不能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
二 日本知识产权文化构建基本经验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在日本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众所周知,日本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日本人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2],重义轻利、克制忍让、以和为本的传统思想对日本法律文化及日本人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深厚影响,知识产权文化赖以建立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1]的文化基础在日本同样欠缺。然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日本一百多年的推进,“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理念逐步为日本国民所接受并扎根其心理,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分析日本知识产权文化成功变迁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知识产权文化发展模式及路径的正确选择。
(一)“知识产权立国”,将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经济开始陷入长达十年的低迷期,日本将其原因归结为创新、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的滞后。为促进创新,重振经济,日本启动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型。2002 年 7 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正式确立 “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层面和高度。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即是日本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提出并逐步实施的。2004 年日本在东京召开了以“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和传播”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并签署了《东京宣言》,倡议建立知识产权文化,提出要加强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宣传知识产权理念,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最基础的社会文化建立起来。
(二)以政府为主导,注重知识产权文化公共政策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是政府公共政策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和推进的。[3]
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不仅意味着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政策,同时还应包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日本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即体现了日本政府对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的战略安排、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控。
1.制定《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作为保障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纲领性文件,该大纲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等层面系统构筑了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体系。同时,为保障战略实施,从 2003 年开始,日本每年都要推出《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以明确年度政策目标、工作重点及具体措施。而且每年的计划也都会根据情况变化对产业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2.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通过该法,“对有关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和应用的基本理念及与该理念的实现相关的基本事项作出规定”,将经济战略的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控、规范、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3.加强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及利用的政策法规配套。一方面,日本通过频繁修改《版权法》、《专利法》等基本法律以及颁布《IT 基本法》、《内容促进法》等新兴产业立法持续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及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日本根据 1995 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从 1996年到 2011 年相继发布了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确当前及未来科技创新体系的具体目标和实现方式。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又先后颁布《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等一系列系统性、配套性法律制度。
4.修改诉讼程序及相关立法。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及《法院法》,颁布《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旨在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三)以企业和大学为主体,产学官相结合,着力知识产权文化创新机制的培育。
在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家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追赶、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还是许多制度、组织的创新,是一种国家创新系统演变的结果。
从 20 世纪 50 年代至今,日本历经从“贸易立国”到“技术立国”再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转变,走出了一条由简单模仿到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再到知识创新的成功道路,形成了“产业-大学-政府”的产学官合作创新的一体化机制,较好地实现了知识产权在创造、转化与应用环节的有机契合与良性循环。
1.企业与大学创新机制的形成。日本企业创新活动非常活跃。根据汤森路透发布的《 2014 年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榜单,其中就有 39 家来自日本,并且日本企业在多个领域中的授权专利数量在全球排名中都位居前列。日本企业普遍将创新视为企业发展的支柱,同时也非常重视日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其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而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制定、专利、商标的申请、以及授权后的管理、应用、转让实施等事项。同时该部门还参与企业新项目开发研究的过程,负责对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专利或其他商业信息等进行跟踪和分析、绘制专利地图、对新产品的最佳保护模式做出判断和选择等事项。日本企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文化为基础,融技术发展战略、信息战略、组织管理战略、知识资产经营管理、国际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综合动态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5]
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大学在国家创新体制中的作用,2004 年,日本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能够以主体的身份从事技术转移和孵化。同时完善学校教学及科研体制,引入竞争机制,以此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从组织上保证知识创造,进而在各大学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实现对知识产权创造、权利获取、成果转让一系列环节的一元化管理。
2.产学官结合,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品的价值在于市场应用,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创新成果的转化,致力于研发与应用对接的制度创新:①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TLO)。②鼓励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创办风险企业,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③通过举办“官产学联合峰会”、向大学及科研机构派遣“知识产权生产商”、“知识产权顾问”、“区域大学知识产权顾问”等形式来促进研发活动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相结合。[7]
近几年,随着日本经济产业省的“产业集群计划”以及文部省的“知识集群计划”的深入推进,日本产学官合作网络不断延伸,也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逐渐形成地区为主,综合人力资源、信息服务、融资财税等支撑要素的官产学一体化网络服务体系,在这一系统中,大学及研究机构独创的技术要素与企业的独立的市场化需求之间不断冲击融合,形成推动地区不断创新的内在机制。[7]
(四)以教育为手段,突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环境的塑造
1.启蒙教育。日本从小学阶段即开始推行以培养创造性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教育,早在 1953 年日本就公布了“理科教育振兴法”,通过立法保障理科教育的有效实施。2012年,将理科列为日本小学及初中阶段学力测试中的考查科目,并通过增加理科上课时间、丰富理科教材内容、改进理科教学方法等措施,使理科教育不断强化。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中小学应聘请校外人才以“大手拉小手”的形式指导中小学开展科技教育,并要求各大学及研究机构应对中小学生开放,为其提供体验观察和动手实践机会,[8]这些措施对启发儿童及青少年的发明创造兴趣,培养知识产权潜在人材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2.专业教育。日本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特色在于多层次,多元化,能够满足社会不同层面对人才的需求。日本将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分为三个方向:①在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层面均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分别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以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②对技术类专业学生特别加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培养复合型的专门职业人员。③改革司法考试,修改《专利代理人法》,从数量和质量上充实律师、专利代理人等实务型人才。在教学方式上,侧重于通过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式的教学、到企业研修、司法机构实习等方式来提升实务能力。
3.普及教育。这方面日本政府非常注重与大学、企业及社团的协作互动,通过免费发放知识产权教材、召开研讨会、培训会、组建发明俱乐部、举办发明竞赛、发明创新展览以及发明表彰会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来激发全民的创新热情并加深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同时也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地对进行综合性宣传,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三 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路径探寻
(一)日本模式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的适用性分析
首先,二者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以及司法运作模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移植提供了良好的供体;其次,二者具有相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二者同属儒家文化圈,儒家文化的历史积淀使其都缺乏支撑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必要文化基础,在类型上都属于异质文化的移植,这也直接决定着二者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推进路径,而非“自下而上”的市场自由发展途径。
第三,在技术创新方式上,日本工业是在引进和吸收外国先进技术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目前也正经历着由“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的过程转变。第四,在国家发展战略上,我国 2008 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即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列为五大战略重点之一,知识产权文化在我国同样是作为促进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战略模式在国家层面来推进的。
因此,综合上述诸因素,日本经验必将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有借鉴意义的思路和启发。我国应立足实际,有效借鉴日本模式,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传播,构建本土特色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道路。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的启示
1.政府主导,培植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
“知识产权文化的实践归根结底表现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实施,政府主导下的政策实施更符合福利经济学的价值追求。”[9]
日本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颁布一系列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利用的政策与法规,无不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安排,充分保障了知识产权文化的顺利推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通过三十多年不断的施行与修改,已基本完成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型,并显示出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的推动力。然后,仅靠单纯的立法是无法完全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和法律效果。现阶段,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层面的建设,更多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通过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司法执法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来完成,同时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贯穿于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外交等各个方面,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外交等公共政策的有机协调和融合。
2.以企业为主体,建构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为核心的自主创新体制。日本企业大多建立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机制,与之相比较,我国目前仅一些大型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较为系统和深入,就整体来看,创新能力不足、核心专利缺失、产品附加值低、企业权利保护意识薄弱仍是一个普遍现象。自主创新和模仿国外技术是后发国技术进步的两条主要途径,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以模仿为主转变到自主创新的关键时期。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应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加强创新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从技术层面出发,要求企业加强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提升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创新能力,取得技术竞争的话语权;从制度层面出发则是要求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包含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制度在内的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套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机制及利益分配机制,使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形成为普遍的企业文化。
3.产学官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研发、转化与应用的良性循环机制。我们可以考虑:一是改革高校科研成果评价体系,逐步将技术转化和经济效益实现纳入其考核指标范围,并与教师的职称晋升、项目评审直接挂钩;二是设立一个集科研成果的价值评估、商业推广、市场应用和法律服务与一体的大学知识产权转移中心,去行政化而采取准商业运营模式。[12]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平台构建、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政策引导方面的作用,构建产学官协作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实现知识产权研发、交流与转化应用机制的良性循环。
4.改革教育体制,持之以恒地推进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传播。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个以法学教育为依托,多学科交融的多元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在在专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坚持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方向,研究型人才与实务型人才兼备;在培养层次上,既要培养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本科层次的人才,也培养大型企业所需要的高端人才;在培养方式上则要突出其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又系统的工程,它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坚守,需要启蒙教育、专业教育与普及教育的相互衔接,需要政府、企业、学校间的配合,通过不断拓宽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丰富教育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开放的知识产权教育网络,不断促进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学识和素养的提升,最终使得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能很好地融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普遍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J].中国法学,2007,(6):49-61.
[2]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3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30-131.
[4]曹勇。日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推进机制及其借鉴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7):129-138.
[5]包海波。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J].科技与经济,2004,(2):41-45.
[6]春燕,吉根泰。产官学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驱动力--日本推动创新(知识)集群新模式[J].科学管理研究,2014,(1):110-112.
[7]罗朝猛。诺贝尔奖:为何又有日本[N].中国教育报,2014-10-15(9)。
[8]刘华,张祥志。政府主导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正当性分析[J].北京社会科学,2013,(6):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