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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及其人道意识的显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30 共5913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孕育了 19 世纪以来第一部成文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由此开启了将自然法思想融入法典的时代。与此同时,在遥远神秘的古老国度———中国,资本主义进步思潮暗流涌动,不断冲击着被尊卑有别、礼教纲常禁锢的封建思想,人们萌发了人性解放的要求和早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可以说,清朝尤其是晚清是中西方人道思想的合流时期,这也同样反映在中法两国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上来。

  二、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

  在甲骨文、金文中,“女”字字形是一个跪伏于地上的人,而妇字更是“从女,持扫帚洒扫也”( 《说文》) 。这反映出妇女的地位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奴隶。

  中国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由来已久,自周代就已经出现。秦汉王朝推重礼法,褒彰女子贞洁,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班昭作《女诫》,述三从四德之理,宋代宗法制度和贞节观念日益强化。清代继承了前代的封建思想,且对贞节的强化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至清代女性的主体性几乎被消弭殆尽,无人格独立可言,其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的地位彻底跌落。

  同样在法国 11 世纪以后女子的自由被剥夺,受天主教与罗马法的影响,父亲掌握家中一切权力,自此法国完全进入了男权社会。11 世纪末,女性被教会驱逐,妇女不得在教会任职,且不得接受教会开办的大学教育。14 世纪,现代国家建立,妇女的各项权益持续丧失,妇女无权从事特定职业,严令涉及政治领域。不仅如此,女性的继承权被绝对剥夺,财产直接由父亲遗传给孩子或父系家庭中的男性成员。这种将妇女由社会驱赶至家庭的情形一直延续至 15 - 16 世纪,其过程堪称女性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婚姻权利、职业权利、教育权利的大清洗运动,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庸。这可由女性在婚姻中的塑造性、依附性和财产性中体现出来。

  ( 一) 塑造性

  清朝男权社会无视女子天性,凭借自我喜好与需求对女性加以塑造,主要表现为缠足文化和女教的盛行。“三寸金莲”即为美,“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 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

  古代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为足之形状、大小,这也将直接影响到女子的婚姻。缠足文化始于南唐,经宋、元、明、清。

  清代满人入关后虽对缠足明令禁止,但未能奏效。相反,旗女受汉族裹足习俗浸染,放弃天足,竞相效仿汉女三寸小脚。清代女教格外兴盛,对妻子品行的塑造上,《女四书》最为典型,流毒最甚。其旨在将妻子驯化成集柔顺、无我、牺牲,卑怯、顺从、狭隘、依赖等性别特征为一体之角色。这些人格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女性任人摆布、没有自我的生存状态,此时女性权利、能力等等在男权的肆意“雕刻”下丧失殆尽。

  无独有偶,18 世纪法国女孩几乎不参与任何活动,只能接受有限的教育,且不断受到家中年长者的斥责和教训。卢梭说: “她们成天都在一间关得紧紧的房间里坐在母亲的面前,不敢起来走一走,不敢说话或闹嚷,也没有片刻的自由去玩、去跑、去跳、去叫,随她们那个年龄的活泼的天性去做,结果对她们不是过于娇生惯养就是不适当地管得过严,没有一样是做得合乎道理的。青年人的身心就是这样被败坏的。”婚后,严格的道德规范约束着女性生活和灵魂。一方面她们局限于家庭生活中将自身定位为丈夫的帮手,另一方面她们谨遵传统、信仰宗教,以此修得温柔高尚的灵魂。不论婚前抑或婚后女人均缺乏主体性,她们往往按照男人的要求在装扮、道德、甚至精神上塑造自己,男性的喜好即她们的喜好,男性的标准就是她们的标准,毫无独立性、自主性可言。

  ( 二) 依附性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女性人身依附性的最重要特征。

  女子出嫁前依附于父兄之权力,婚后女子即夫家之人,面临被娘家宗族清出的命运,姓氏权从此丧失、人身自由权受限,劳动权与收益权转入夫家。作为妻子,她并无独立人格,其荣辱地位、人格均属于夫家,相应地,妻子也要承受刑法的株连。不仅如此,妇女私有财产可谓少之又少,女子出嫁时会在母家宗族的财产中带走妆奁,嫁至夫家,其中部分不由妇女自由支配,且不得单独享有夫妇共同之财产。

  依照《法国民法典》,妻子在生活中不拥有独立的人格,婚后丧失姓氏,成为丈夫的附属品。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

  不仅如此,妻子部分社会活动应当得到丈夫的许可,例如妻子经营商业,未经夫的许可,不得进行诉讼。

  可以说,夫权伴随妻子的整个婚姻生活,即使丈夫发生精神错乱,被监禁、被判刑等无法监护妻子的情形时,法官也将代表丈夫行使夫权,如果丈夫去世了,其生前指定的顾问将继续行使对寡妇的监护权力。妻子在经济上也没有自主权,妻的一切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由夫管理之。

  妻子未经其夫同意,不得赠与、依有偿名义或无偿名义转让、抵押及取得。而丈夫可不经妻子许可出卖或让与共同财产,或以之抵押。继承方面,作为配偶的妻子,她的继承权被排在子女之后,甚至于非婚生子女之后。

  ( 三) 财产性

  财产性是满汉女子婚姻关系的显着特征,从收继婚、殉葬制度、政治联姻和贞洁观念中即可见之。( 1) 收继婚,一直以来妇女被看作财产而存在于夫家,丈夫逝世后,为了防止财产外流,常常出现“嫁娶则不择族类,夫死而子妻其( 庶母) ”( 《建州闻见记》) 的情形。( 2) 殉葬制度,清初在皇室贵族中仍保留了妇女殉葬制度。天聪八年( 公元 1634 年) ,“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逼妾殉者,妻坐死”( 《清史稿·太宗纪》) 。活人殉葬何其残酷,后虽其禁止逼迫殉葬,但妻妾自愿殉夫者予以旌表,此明显助长了妻妾殉夫制,甚至有强迫婢女殉葬的酷俗。殉葬制度中女子没有独立人格且受制于男人,受夫家约束,男子有绝对权威,视女子如财产。( 3) 政治联姻,清代的联姻以时间跨度大、阶级覆盖面广,规模宏大而着称。早在努尔哈赤征服各部时,女子常常被充当交易的筹码,政治联姻的牺牲品,无个人意志可言,在男子的政治生命中女子尤其是贵族女子的价值往往通过其伴随的利益来体现,与物品基本无异。( 4) 贞节观,满族的婚姻观对贞节要求并不看重,清军入关以后,吸收了汉族的贞节观念,且对贞节的强化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不但已婚女要守节,未婚女亦被要求守节。明清时期,贞节牌坊遍布大江南北、城镇乡村,历代无以类比。

  其对女子生命的漠视丝毫不亚于历代殉葬制度。这也是当朝不顾妇女婚姻关系主体之人格,完全将女子当做活工具和财产加以对待的结果。

  法国的女性婚姻亦带有浓重的财产属性。伊里加蕾明确指出: “女性是男性使用和交换的‘产品’”,女性的地位和作用同商品无异,她只有在男性间进行权力交换时才有意义。法国女子尤其是贵族少女,她们的婚姻往往被家族作为权力、利益交换的砝码。婚前她们属于父家的商品,价值由家族的声望和财富体现,出嫁时,女性作为商品的价值在父亲至丈夫的交换过程中体现,且伴随并刺激了其他财富在男人之间的交换。

  三、中法女性婚姻地位中人道意识的显现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日渐腐朽落后的清统治已抵挡不住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思潮的冲击。17 -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给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同时,也给女性解放带来了曙光。随之而来西方传教士的进入、中国本土思想家的觉醒,广袤的中华大地上一场女性解放运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 一) 清朝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

  1. 思想界对女性婚姻地位的批判

  明代中叶以后出现了大批同情妇女疾苦,反对男权社会对妇女的迫害和摧残的先进思想家。明末李贽大胆抵制男尊女卑的观点; 归有光反对贞节观; 张履祥提出“寡妇再适可也”; 汤显祖歌颂爱情,向封建礼教宣战。俞正燮更是进一步维护女性权益,他主张男女爱情专一、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并说“夫妇之道,言致一也”,以此维持家庭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尊重女性的人格和婚姻地位。

  2. 太平天国妇女解放运动

  如果说清朝女性解放思潮在民间蔓延开来,太平天国的妇女运动则是通过强制立法和强行男女平等政策,将妇女带到解放线上。太平天国运动革命政权废除缠足,“以女子裹足不便,责其放足”,创立女军,开女学,设女官制度。这次运动摧毁了中国自五代以后残害妇女肢体长达九百年的缠足陋习,也改变了妇女只被关在家里做家庭劳务的风气。她们恢复天足,从事集体劳动,走向社会,通过劳动和智慧过上有着人性尊严的生活。不仅如此,婚姻上,运动废除了几千年封建制度下的买卖婚姻,《天朝田亩制度》中有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还女性以独立人格,在人权上保护她们的人身自由。此外,太平天国在纳妾、买卖奴婢和娼妓方面也予以禁止,明文告知: “一夫一妇,理所宜然。”

  处于蒙昧状态的女性,经过了革命的洗礼,先进思想的熏陶,在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得以解放,一洗数千年封建宗法社会对妇女的束缚与压迫,她们一改过去生活带来的怯懦卑弱的性格,在人身解放上废除缠足,在婚姻上实现人格独立性。

  ( 二) 法国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

  1. 思想界对女性婚姻地位的批判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思想界就涌现出一批女权主义者,她们抗议男人对女人的压迫、束缚,致力于改善女性生存条件。克里斯蒂娜·德·比桑就是这样为女性权益奔走的杰出思想家,她通过诗歌和散文抗议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宗教影响下的女性从属地位。艾丽兹娜·德·凯纳是第一位在女性作为他者存在的时代中,以“我”为主体的女作家,还是第一个表现精神恋爱的女作家。玛格丽特·德·纳瓦尔是男女婚姻平等的倡导者。她认为女人之为人,她们理应受到尊重和被爱,权利和荣誉与生俱来而非为男人所赐。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以更加理性、更加成熟的视角来看待女性,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渗入传统理念中,看待女性也发生了由他者至主体的转变。尽管身为男性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女性问题上仍带有局限性,如最早批判父权的孟德斯鸠借里加之口说道: “对男人来说,究竟是不给女人自由好还是让她们自由好,这是个大问题”,但他们仍然提出了对女性的新认识。孟德斯鸠反驳女性天生弱者的观点,并提出男性施尽一切力量打击女性的勇气,而如若教育平等,则男女势均力敌的观点。伏尔泰承认女性才能,他指出妇女统治了欧洲几乎所有的世袭制王国,借此反驳女性成就低于男性的传统观念。狄德罗喊出“女人和男人属于共同的人类”。

  启蒙思想家们在黑暗中为受封建神权压迫的女性摇旗呐喊,对女性地位、价值、权利加以重新认识,拉开了女性社会定位、婚姻角色转变的序幕。

  2.《法国民法典》中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对于女性合法权利的历史的倒退。妇女在法典中一定程度上仍被设定为他者而存在,行为受限,由丈夫管辖,在婚姻关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然而,我们还应看到《法国民法典》在婚姻继承关系上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首先,废除了大革命以前的教会法特权,由《民法典》代替其调整婚姻关系,这使得婚姻制度脱离教会法而存在。之前离婚被严令禁止,因为婚姻是神意的结合,现如今婚姻已被去神圣化,取而代之的是夫妻之间的契约关系。革命时期立法肯定了婚姻自主权,允许自由离婚。《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对婚姻提出攻击”。《民法典》第229 条、第 230 条、231 条、232、233 条规定“离婚理由有通奸、虐待、被判不名誉刑罚以及双方同意,并对‘双方同意’作了严格的限制”。此外,《民法典》第 234 条至 294 条还对离婚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大大方便了离婚行为的实际操作和规范。

  《民法典》否定了父母对子女的包办婚姻,自由婚姻精神得以肯定,且有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家长的特权。《法国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 “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 148 条规定: “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未满二十一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这一法条即对家长特权作出了一定限制,父母意愿不再成为婚姻成立的充分条件,相比封建父母包办制已然有了质的跨越。《民法典》152 条还规定“子自达到 148 条至三十岁止,女自达到 148 条的年龄至二十五岁止,经作成前条件所定的尊敬证书而取得婚姻的同意时,应按月再作成新的尊敬证书两次,第三次尊敬证书作成一个月后,得即举行婚姻仪式”。无论对男子抑或女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都赋予了其自主权,尤其对女性来说,她们终于摆脱了婚姻关系中浓重的封建嫁买色彩,个人意志得以恢复,获得了婚姻自主权。

  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中也能够找到男女平等继承的踪影。法典第 723 条规定了配偶的继承权。第 733 条规定“一切直系尊或旁系血亲继承的遗产,应分作两个相等部分,一部分归父系血亲,另一部分归母系血亲”。关于妻子继承的动产及不动产,如果该财产不构成夫妻共有财产时,丈夫非经妻子的同意不得请求分割。遗嘱方面,法律确定了妻子遗嘱继承的权利。法典第 895 条规定“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遗嘱人得处分其死亡后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且此种行为,遗嘱人得取消之”,第 905 条还规定了“妻子可以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既无须其夫的同意,亦无须法院的许可”。女性作为妻子、母亲,被剥夺继承权本身不合理,恢复女性的继承权相当一部分承认了女性属于家庭的一份子,是作为个人而非物的存在。

  四、中法女性婚姻地位中的人道意识合流

  在历史的长河中,中法两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中国崇尚以“仁”建构的儒家文化,而法国推崇集浪漫、激情、理性为一体的法兰西文化; 中国人内敛含蓄、法国人热情奔放; 中国重视集体力量、法国看重个人价值; 中国人审视美的视角抽象意化、法国则具体形象……这些文化特质均在各自的法文化领域内得以体现。毋庸置疑,民族文化的差异通常会导致法文化的不同,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族的融合、文化的交流、思想的开放,不同的法文化也有共通之处,在某一领域亦会产生契合。中法女性婚姻地位即是如此。

  中法女性在婚姻中的经历颇为相似,她们既享受了母系氏族的荣耀地位、又历经了父系社会的悲苦人生,最后经过一系列的争取和斗争终于撑起了现代社会的“半边天”。中国清朝、法国大革命时期堪称平等、自由等人道思想合流时期。此时的中国和西方,女性解放意识逐渐觉醒,启蒙运动的成果更是对中华文化起到了渗透开导的作用。思想界、法律界、女性和男性开始反思传统婚姻给女性造成的诸多伤害,他们在改变,亦在重筑规则,并在新的婚姻制度中注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元素,从此重塑妻子“木棉”形象、开启褒扬女性价值、以人性的眼光看待女性、扞卫女性尊严、提高女性婚姻地位的新婚姻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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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晓蓓. 清代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商品性探讨[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 12) :127.
  [4]拿破仑民法典[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20.
  [5]拿破仑民法典[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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