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人民院共 545 个席位,其中除两名议员由总统从英裔印度人中直接任命外,其余议员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人民院选举中赢得过半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有权组阁,并推举合适人选出任总理。
若没有一个政党获得过半数席位,则可由获得议席较多的政党联合其他党派和独立人士使议席过半组阁,也可由某一政党在其他党派的支持下组阁,但提供支持的党派不参与政府组建。新组建的政府需通过人民院的信任投票。
一、选举原则
印度人民院选举法律制度有普选、平等、直选、秘密和保留五大原则。一是普选原则。法律规定,选民除无居住地、精神不健全或因贪污、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剥夺选举权利外,凡年满 18 周岁,均有权参选。二是平等原则。选民无论性别、种族、宗教、种姓、民族,均一人一票。三是直选原则。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议员。四是秘密投票原则。选民无需暴露自己的姓名和身份。五是保留原则。印照顾各教派、种姓、部落及少数族裔选举诉求,人民院为 79 个表列种姓、41个表列部落分别预留 16.2%、8.2% 的议席。
二、法律规定
印度人民院选举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相关条款和几部选举专项法律中。专项法律以联邦议会两院分别在 1950、1951 年通过的两项《人民代表法案》为主。
1. 议席分配
人民院议席分配原则是各邦议席数额与邦人口成正比。
各邦划分为若干个选区,确保各个选区人口数量大体均等,由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选区的划分由独立的划界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首席选举专员和两位来自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法官或前法官组成,职责为综合考量地理等因素,划定具有大致相同人口的 543 个选区。
2. 选民资格登记
选民登记采取义务登记形式,即选民不必自己主动登记,而由登记人将符合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册。选民册长期有效,但需每年审查、修改一次。
3. 候选人提名及资格审查
印度提名候选人相对容易,对于已经注册的政党,其候选人只需获得一名选民提名,未注册的政党则需本选区十名选民联名支持。印度选举委员会出台竞选保证金规定,除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候选人支付一半费用外,每位参选的候选人需预交一万卢比保证金。如果候选人获得选区内所投有效选票的 1/6,预交的保证金可以返还。
4. 选举组织程序
印度根据人民院 543 个选举议席在全国各邦区划分选区,将 543 个议席分为 4 个或 5 个时间段轮流进行选举。以 2009年第 15 届人民院选举为例,543 个选区被划分五组,分别为124、141、107、85、86 个选区,选取不同时段进行选举。每个时段耗时3至7日,其中投票时间1天,其他时间完成军警布置,选举官员移动等筹备工作,总共耗时 1 个月完成人民院选举。
5. 计票方式
印度采用相对多数制的计票方法,即当选的候选人并不需要获得有效选票半数以上,仅需在本选区内得票最多即可当选。
6. 选举管理机构及选举资金
印度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宪法成立的选举管理常设独立机构,由 1 名首席选举专员和 2 名选举委员组成,负责编制选民册,指导监督各邦选民册的年度编制和修改工作,任命或派遣下属各级选举官员和观察员,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和行为予以解释和裁决,确定人民院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的具体议席数等。候选人在选后 45 天内,必须公布其选举费用,选举委员会有权对超出限额的候选人实施处罚,已当选的议员将被剥夺议员资格。
7. 选举程序监督
印度《宪法》第 324 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监督人民院选举。印度法律赋予各级法院在选举事务上一定的裁判权,规定控诉人不满选举委员会有关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选举行为等事项的裁决,可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申诉。
同时,选举委员会编纂的《政党和候选人规范行为手册》对选举中的不正当行为做出规范,规定候选人不可鼓动不同社区、种姓、宗教和语言群体的仇视和敌对情绪;不可攻击个人私生活;不可利用宗教矛盾拉抬选情;不得在宗教场所选举造势;不得贿选、迫选、代选;选举宣传中未经同意不得占用私人场所等。
参考文献:
[1] 吴展 . 印度选举制度初探 [J]. 东南亚纵横,2005(1).
[2] 陈峰君,王庆东 . 印度选举制度述评 [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2).
[3] 黄迎虹 . 论当代印度选举的战略部署 [J]. 南亚研究季刊,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