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过劳死的新闻常见诸报端,可见过度工作对劳动者的危害不容小觑。但是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过劳死”一词进行定义,也尚未有将因过度工作导致死亡的事件判定为工伤的先例。相较于此,日本社会过劳死现象严重,日本学者对过劳死的研究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文章通过对日本社会过劳死问题的研究进行归纳分析,希望总结日本成功的经验,实现对我国过劳猝死职工的工伤认定和救济,呼吁中国社会关注劳动者的过劳问题,采取措施预防过劳死,保障中国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关键词: 过劳死; 日本; 法律; 预防;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对任何岗位都要求极高,劳动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职工过劳死问题也越来越凸显。近几年,职工因为过度劳累倒下的新闻屡见报端,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关注过劳问题,但是我国对于过劳死问题的研究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对过劳死的发生机制、现状、影响、起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和详实的数据研究。相较而言,日本学者对过劳死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历史久远,研究内容也比较全面,并已经获得诸多成果。本文从日本过劳死问题的起源、现状、过劳死问题存在的文化因素以及日本社会、政府为改善过劳死问题采取措施的发展历程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阐述,为我国学者今后对过劳死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
一、“过劳死”的起源
过劳死是长时间工作导致员工健康状况恶化的后果之一。这个词最初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半叶由上原哲也和其他人使用的。2014年11月出台的《预防过劳死基本法案》第一次在法律上对过劳死进行定义:该法所讲的过劳死是指,因过度工作而死于脑血管疾病或化学性心脏病;因工作压力过大而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自杀;脑血管病或化学性心脏病是由于工作负荷过重或工作压力过大而引起的精神障碍(定义为疾病的发作,不一定导致死亡)。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已经指出过劳死问题,但是日本劳工部及公司雇主在最初对过劳死一词持消极态度,不仅拒绝使用过劳死一词,并且把过度劳累导致脑病和心脏病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然而,由于过度疲劳或疲倦的有害影响变得明显,以及社会舆论的增加和最高法院对过劳死事故判定为工伤的支持,该部在1995年修改了过劳死批准的标准,并在2002年进一步放宽了这些标准。同样,过度劳累自杀(由于过度工作或过大压力导致的自杀)最初也未被批准,因为它被认为是工人的故意行为。然而,为响应过度劳累自杀,该部1998年放宽了精神障碍的批准标准。医学界对过劳死一词的认可也经历了较长时间,20世纪80年代,医学界还在犹豫是否使用过劳死一词来描述因过度工作导致脑血管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发作死亡,到了90年代,医学界对过度工作/压力和脑病、心血管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目前,日本医学界都普遍认可过劳死一词,并对过劳死的发病机制以及过劳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二、日本“过劳死”现状
日本人对就业问题有一种“工蜂”态度。日本厚生劳动省报告说,任何员工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超过4周或者平均每周工作60小时及以上,超过8周导致的突然死亡就是过劳死。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2004年),2001年,28.1%的日本雇员每周工作50小时或更长时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欧洲国家,如荷兰(1.4%),瑞典(1.9%),芬兰(4.5%)和德国(5.3%)。2005年,328名日本员工遭遇了过劳死,这个数字比2000年高出7.3倍。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4年的一份报告,2013年,23%的日本普通雇员每周工作50小时以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14%至17%,其他九个工业化国家的这一比例不到13%。在2016年进行的一项研究指出,在受调查对象中,有38.5%的人加过班或者在休息日加班,这些人加班的平均时长长达40.3小时。其中男职工额外工作时长为49.9小时的占比为53%。
三、日本“过劳死”问题存在的文化因素
近些年日本学者对过劳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过劳死的发生机制、发生原因。日本众多过劳学者从经济、医学、法律、社会等方面去分析日本严重的过劳死现象,为解决过劳死问题寻找理论依据。只有少数学者关注文化因素对日本过劳死现象的影响。
日本企业伦理的核心是企业的集团主义,即企业的存在超越一切,甚至是对个人个性、创造力的尊重,盲目崇尚集体利益高于一切。日本劳动者的过度工作和企业内部崇尚的集团主义密不可分,日本劳动者对集团的高度忠诚衍生为一种过度的工作热情表现在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在这种氛围中工作的员工为了实现工作中的价值,必须接受公司和他人两方面的检验。为了在检验中取得可观的评价,员工忘我的工作,让自己始终处于一种精神高压之下。这种强大的精神压力以及高强度的工作时长所产生的过劳死现象,与日本社会存在的集团主义紧密相关。
影响日本过劳死现状严峻的另一个文化因素是日本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日本人的职业道德在全世界都是众所周知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日本人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日本人的刻板性格,这种性格有时会促进日本人的成功。“日本企业历史上最具创新的方面之一”是“企业管理创造了终身雇佣制,并以此为基础,创造了命运分享管理实践。”也就是说,一名日本员工通常会为同一家雇主工作一辈子,拿的是工龄工资,对公司产生了强烈的忠诚。日本的教育体系专门培养了这种无私奉献的态度,它鼓励无私和团结一致。由于这种职业道德帮助雇员在经济困难时期避免被解雇,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的供求问题,所以政府在解决严重的过劳死问题时避免损害劳动力“强大的职业道德”及避免采取“强制措施”来改变员工的行为,或以任何方式削弱日本企业的竞争力,而是对加班费采取适度增加的“谨慎做法”,以及“严重依赖协商措施、游说和自愿。”
四、日本改善“过劳死”问题的历程
日本社会对过劳死问题的改善主要是建立咨询热线和成立社会组织。1988年4月,大阪的律师、医生、工人、专家和其他人成立了名为“过劳死110”的咨询热线,并于当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这次咨询活动,以便进行大众传播。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47个县都设立了“过劳死110”的咨询热线,带头努力让日本乃至全球公众意识到日本长时间工作所造成的危害。到2000年,这条热线接到了近3000个求助电话,要求帮助获得工人的补偿。在1988年,还设置了“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合会”。1991年11月成立“全国过劳死探讨家族会”。
从过劳死一词出现以来,日本政府一直都在积极寻求有效的法律准则来限制雇员的工作时间,防止过劳死问题的恶化。1946年的日本宪法规定了个人在劳动和就业方面的权利和政府义务。其中,管理日本工作条件的《劳动基准法》是一部最综合的劳动者保护立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等有关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虽然对雇员的工作时长进行了限定,但该法案通过全面豁免使其义务无效,并对违反加班标准的行为不存在行政或刑事处罚,该法令目前的形式不能有效地控制加班工作时数。面对国内、国外对过劳死问题的舆论压力,修订后的《劳动基准法》于1988年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雇员的最长工作时限和工作强度,对于雇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还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和刑事责任。《劳动安全卫生法》是1972年制定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该法关于劳动灾害预防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基准法》,不仅制定了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还以构建安全健康的职场环境为目标。《劳动安全卫生法》不仅确定了雇主防止职工健康损害的义务,还确立了企业预防劳动灾害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权,并且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1992年实施的《促进减少工作时间的临时措施法》将工人每年的工作时间减少到1800小时。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2年发起了第一项预防因工作过度而造成健康损害的综合方案。该方案包括三个重点领域:将加班减少到每月45小时或更少;引入体检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为那些工作过度的人提供健康指导。2006年秋季,日本政府试图引入“白领豁免”制度来减少白领的工作时间。
在各方力量的推进下,2014年施行的过劳死法律《过劳死等预防措施促进法》旨在通过对过劳死问题的调查研究明确过劳死问题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查成果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同时,唤起国民预防过劳死的意识,规定这部法律要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推进。该法还将11月定为预防过劳死思想启发月,规定日本政府有义务向国会递交预防过劳死推进情况报告书。
日本内阁会议在2016年通过第一部《预防过劳死对策白皮书》,它不仅汇总了日本过劳死的实际情况,还对日本政府在预防过劳死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将过劳死的情况和预防对策上报国会,这为督促日本企业采取措施预防过劳死提供了契机。
虽然日本的过劳死现象仍然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日本学者在过去几十年对过劳死问题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日本学者首创性的提出“karoshi”一词作为过劳死的代名词,还推动各个学科对过度工作导致死亡的研究。最重要的是在法律上对过劳死一词进行定义,推动一系列劳工法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过劳死问题的预防采取措施,还推动法律对过度工作导致死亡案例的救济。因此借鉴日本社会预防过劳死问题的成功经验,为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国劳动者的过劳现状,有效预防和控制过劳对劳动者的身心损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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