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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俄罗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比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18-11-07 共4895字

  摘    要: 中俄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有着不少的相似之处, 也有着较大的差异。二者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三级结构, 但是每一种的具体构成、行为范围限制, 中俄的规定都有不同。首先, 俄罗斯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 因酗酒、吸毒等恶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被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次, 中俄对因精神障碍形成的不完全行为能力的处理不同, 我国区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俄罗斯只作无行为能力宣告。再次, 俄罗斯将经营者 (商自然人) 作为自然人的延展。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 中俄; 民事行为能力;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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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ivil capacity of natural persons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has many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oth of them are three-level structures__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but the specific composition and actionable range of each of them has a big difference. Firstly, the persons with limited civil capacity in Russia ar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minors whose age between 14 and under 18, young minors whose age between 6 and 14, and those who fall into family economic difficulties due to abuses such as alcoholism and drug abuse. Furthermore, there have different treatments for the incomplete civil capacity caused by mental disorders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They are divided into persons with limited civil capacity and no civil capacity in China, while they only declared no civil capacity in Russia. Lastly, the operator ( commercial natural person) is extended as a natural person in Russia.

  Keyword: Russia and China; civil capacity; comparative study;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完成其民事使命的基础之一, 是民事行为、商事行为的殿堂。“由于普遍平等的降临, 在通常的情形, 权利能力成为飘舞在空中的旗帜了, 行为能力取代了其位置成为主体制度中的中心角色。”[1]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中俄两国战略合作和民间交流的日益频繁, 对中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构

  整体而言, 二者都是三级结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在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此外的行为效力待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 二者每一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构成、取得、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

  我国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 并且都是自动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三部分构成, 两部分自动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一部分宣告取得完全行为能力。我国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二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俄罗斯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三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未成年人自结婚之日起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即使在年满18周岁之前离婚亦然, 但被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 法院可以判决未成年一方自法院确定的时间起丧失完全行为能力, 这种情况在我国不存在;三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满足一定的条件, 可以被宣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我国则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满足一定的条件, 自动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法上的条件是,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工作, 或经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 与我国对于有自己的劳动收入的要求是一样的, 但并无以之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这两个事由, 与《德国民法典》第112条独立经营营业、第113条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是一致的。[2]而且, 根据不同的情况, 宣告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程序要求也是不同的:经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同意时, 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决议宣告;无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同意时, 由法院判决宣告。

  我国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 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分界点;俄罗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三部分构成, 就年龄而言, 6岁是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分界点。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地位是自动取得的;二是因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这种情况下, 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 经法院认定才能取得限制行为能力人地位,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个构成部分:一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三是因酗酒或吸毒而使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成年人, 可以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并未其设立保护人 (保佐人) 。以年龄区分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只区分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段, 俄罗斯则区分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两段, 区分更为精细。我国把因精神障碍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况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两种, 把后者归入限制行为能力人, 俄罗斯没有这种类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俄罗斯继承西方传统, 就特定的成年人宣告为被保护人 (被保佐人) , 我国没有这种情况。

  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部分构成, 俄罗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由两部分构成, 并且相似度较大, 但也有所区别。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俄罗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个构成部分:一是不满6周岁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二者的前一种情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地位都是自动取得, 后一种情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地位由法院宣告取得。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分界点不同, 我国为8周岁, 俄罗斯为6周岁;二是我国仅将精神障碍的严重情形归入无行为能力, 俄罗斯将精神障碍的情形一概归入无行为能力。

  俄罗斯有关于严格限制公权力剥夺或限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明确规定, 也规定自然人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原则上无效。这方面我国缺少明确的规定。

  二、中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

  就行为限制而言, 中俄在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上是一致的, 都是前者可以独立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不违法即为有效;后者不可以独立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者差别较大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

  我国《民法总则》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9条规定,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分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 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以下民事法律行为:小额日常生活法律行为;无须公证证明的或无须进行任何国家登记的纯获利益行为;为一定目的或自由而处分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由第三人提供的资金的行为。除此之外, 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第26条第2款规定,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第28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为外, 还有权独立实施如下行为:处分自己的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行使科学、文艺或艺术作品、发明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在信贷机构存款并处分之。此外的行为, 须在实施时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追认。[3]对于前一种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范围较小, 而不能独立实施的, 准用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规则, 所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后一种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范围较大, 而实施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与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关行为规则相同。第30条规定, 被保护人 (被保佐人) 有权独立实施小额日常生活行为;只有取得保护人 (保佐人) 的同意, 才能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以及领取或处分工资、赡养金及其他收入;但是, 他要就自己所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财产责任。[3]

  三、中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延展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 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都被延展进自然人, 跟德国法上的规定接近;在《民法总则》中, 则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被延展进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都被纳入到非法人组织的范畴。但都没有明确流动摊位的地位, 仍维持原来的授权由地方立法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使得自然人经营者的地位比较模糊。

  德国法将消费者、经营者延展进自然人, 俄罗斯则只将经营者延展进自然人, 实际上就是在自然人中区分出商自然人。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商合伙规定为法人, 这个经营者作为商自然人就更加纯粹。笔者认为, 俄罗斯仅将经营者延展进自然人的立法体例比德国的立法体例更优越,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能是民事行为也可能是商事行为, 在自然人层面独立出来导致体系不够干净清晰, 远不如将经营者即商自然人独立出来的好。《俄罗斯民法典》第23条第1、2款规定, 不组成法人的商主体为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 , 范围大体同于德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上的规定;并且要求进行国家注册, 坚持了商主体法定主义。第25条还规定了商自然人个体经营者的破产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在将来修订时, 有必要借鉴俄罗斯的立法例, 在自然人中延展出商自然人, 把流动摊贩、个体工商户、土地承包经营户都纳入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相应地为商非法人组织, 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相应地为商法人。这样一来, 在民商合一的体系下, 使得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主体上的民商的联系和区别都更加清晰, 使得相应的规则更加科学合理。

  四、对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立法的几点启示

  1. 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 把以年龄为区分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区分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大类, 对二者的行为能力的范围进行更为细致的类型化规定。其中,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小额日常生活行为, 已获得学术界的公认。[4]立法上亦已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为纯获利益的行为, 进一步规定可独立为小额日常生活行为也顺理成章。除这两种之外的具体行为类型, 应根据国情和时代特征来考量。如有人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条, 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 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状况, 为保护交易安全, 其行为也应有效。”[5]

  2. 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 设立被保护人制度。

  一是为因某些恶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人设立保护人, 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保佐制度;二是针对我国人口日趋老龄化的现状, 增设对老年人的保护制度, 降低老年人监护的门槛, 扩大老年人监护的范围, 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巨大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日益增多, 城市也即将出现超老龄化现象, 这都对监护提出集群化需求。为应对这一变化, 降低老年人监护的门槛, 建立老年人保护制度, 势在必行。

  3. 如前所述, 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 把商自然

  人作为自然人、把商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延展。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169.
  [2]德国民法典 (第3版) [M].陈卫佐,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39-40.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全译本) [M].黄道秀,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44-45.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235-236.
  [5]魏振瀛.民法 (第七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7:59.

原文出处:[1]李憣,魏美妮.中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比较研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18(10):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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