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极地航行走入国际视野后相应的航运保障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我国极地航行船员培训缺少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本文对比借鉴他国经验后从我国极地船员培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出发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 极地船员; 船员培训; 极地航行;
全球气候变暖使得极地冰雪融化速度加快,人们探索极地的愿望更加强烈。随着各国家极地活动的增加,满足航运需求的同时也需要确保极地航行安全。与极地船员培训较成熟的国家相比较,我国极地船员培训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对此提出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极地船员的管理与发展。
1. 极地船员培训背景与发展
1.1 、极地船员培训必要性
极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船舶航行时间的减少与极地航行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加等优势使得我国极地航行商业化及普遍化势在必行,但极地水文及环境的特殊性使我国有必要开发满足要求的极地船员培训内容。
1.1.1、 北极特殊的航行环境
极地水域的船舶航行具有特殊性,首先,极地气候条件恶劣;其次,船舶航行安全降低,船舶与冰体之间的碰撞、船舶稳性减弱等原因都会增加船舶危险;再次,航行环境资料匮乏,船员对极地水域了解极少。出于以上考虑,对于极地航行的船员提出较高要求。
1.1.2 、国际公约的硬性要求
自极地航行出现于公众视野之前,国际海事组织不断明确极地航行船舶标准与极地船员培训、发证的要求。从最初的建议性规定至后来颁布的强制性规定,目的都是保障极地环境与航运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保证船舶北极航行的安全,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要求都必须加强对北极航行船员的培训。
1.1.3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的必要性
开发利用极地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极地航道的开通,将为我国乃至全球航运的安全性、可靠性提供了一份国家安全的战略保障,也为一带一路建设增加了一条“冰上丝绸之路”。
1.2 、极地船员培训的发展
1.2.1、 国际上极地船员培训的立法沿革
2002年《北极冰覆盖水域船舶作业指南》的发布,“极地航行”逐渐走入大众视野。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极地水域船舶作业指南》,其中增加“冰区领航员”这一概念。2010年国际海事组织马尼拉大会通过了“确保在极区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措施”的决议。至此为止,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均是建议性质的指导。2014年《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国际规则》中增加针对部分驾驶员要求冰区航行进行强制培训。2016年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进一步针对船长、甲板部船员提出培训要求。
1.2.2、 我国国内极地船员培训的发展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北极航行之初便设立专门小组协助船级社编着《北极水域航行培训手册》、《北极水域船舶操纵手册》。2016年,中国船级社通过《极地船舶指南》的颁布完善了船舶规范体系,《极地船舶指南》主要通过技术指导的方式确保船舶航行于极地时的安全问题。
2017年,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下文简称2017年交通部《决定》),在第十条特殊培训中增加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与“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两个培训项目。
2. 极地船员培训现状
北极航道中的东北航道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化、常态化,其途径国的极地船员培训体系也较为全面、系统,下面以代表国家为例分析现有极地航行船员培训经验丰富国家的培训经验。
2.1、 将模拟器课程与不同内容的专题培训结合
加拿大培训机构中已开发模拟器课程,同时针对在极地区域航行的人员实行严格的分类培训,不同的工作人员(冰情顾问、冰区航行人员以及冰区观察员)需要完成不同内容的专题培训,课程分为针对首次冰区航行船员的基础课程与根据工作环境特点制度的高级课程,培训方式涉及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两个部分。
2.2 、极地航行专设培训机构下开设多类型课程
俄罗斯有关冰区航行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课程设计结合其地域和行业特性较有特点而且发展成熟。海军马卡罗夫学院极地船员培训分为熟悉培训、专业冰区航行培训、高级冰区航行培训、实用冰区航行培训等类型。
3. 我国极地船员培训方面的不足
相比于具有丰富北极航行经验与极地船员培训的国家而言,我国的极地船员培训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极地船员培训不足之处,概括为以下几点。
3.1、 缺少极地船员培训法律法规
从2012年“永盛轮”首航北极后,我国极地航行船员培训开始并不断呈现体系化的趋势,但是就极地航行船员的培训而言,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2017年交通部《决定》中首次涉及极地船员培训,我们需要更多详实的法律法规规范极地船员培训。
3.2 、缺少特定培训机构与监管机构
2013年中远海运集团针对“海豹项目”的短期培训开创性的创建了项目研讨机制、风险评估机制与项目执行机制。我国至今尚未设立专门为极地船员培训的机构,2017年交通部《决定》中增加了有关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的培训项目,但是没有公布培训所适用的场地。
在极地船员培训的监管上,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通过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并明确责任义务以完善培训体系、规范培训内容与程序。
3.3、 极地航行船员资格制度不完善
极地船员培训落后的同时,我国也缺少与国际公约相匹配的极地航行船员资格制度,极地航行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应区别于普通船员进行特别规定。培训中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极地海事训练制度,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船员的资格认证与发证也应进行系统的规定。
4. 完善我国极地船员培训的建议
4.1、 完善极地船员培训的法律法规
国际上就极地船员培训而言,相关的国际公约不断完善,北极航道的部分途径国也已经拥有成熟的培训体系或对极地航行船员资质的标准与要求。我国由最初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自行修订培训内容、开设培训课程到交通运输部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可见,极地船员培训逐渐吸引更多的重视,我们有理由也有必要完善极地船员培训体系,在紧跟国际公约研究内容下规范极地航行船员标准与要求,保障极地航行船员资质以确保极地航行安全。
4.2 、增强极地船员培训的实践培训
4.2.1、 设立专门的极地船员培训机构
极地的特殊航行要求使我国应该配备极地航行船员的招募、安置与培训机构,培训应采纳具有丰富极地航行经验丰富的国家的极地船员培训方法,积极引入极地研究中心、航运企业中有极地航行经验的高级船员参与到极地船员培训之中,设立专门极地船员培训机构。
4.2.2、 增强海事局等行政机构监管
极地船员培训目前空白较大,从法律法规规定到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都需要细致、体系化的规定,海事局等行政机构应加强针对极地航行船员各方面的监管。针对极地船员培训机构而言,机构的设立需要严格的审批,该机构应满足极地船员培训的基本教学设备与环境要求,同时由具有极地航行经验丰富的船员进行指导,设立后的培训机构也应在营运中受行政机构的监管以保证培训水平与质量;海事局应增强对于船级社的监管,保证船员履行航行目的。
4.2.3、 试行极地航行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
我国的极地航行船员培训系统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的普通船员的培训、考试与发证制度,培训方式可借鉴极地航行经验丰富的国家采用“理论培训+模拟训练+实船实习”;考试与发证可根据职位进行区分,按照《极地规则》为不同职位的海员确定培训内容、考核内容并颁发培训证书。
国务院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发展蓝色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中国北极政策》白皮书也表明中国愿依托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应尽快完善我国极地航行船员培训体系,为建设海洋强国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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