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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问题探究

来源:纳税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16 共5484字

  摘要:法务会计是法学、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等多学科融合的新兴边缘学科, 核心职能是诉讼支持和企业管理咨询。本文研究了其企业管理咨询职能, 指出企业引入法务会计在依法治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引导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方面的重要性;分析了法务会计在经济赔偿、内部舞弊、合法合规审核方面的应用;针对当前企业法务会计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社会认知度低及认识上的误区、目标和职责不清晰、工作内容狭窄、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 剖析了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是国家层面没有设定相应法律地位、理论研究不足、企业需求没有被激发出来、供给侧无力等;并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开展官方资格认证体系、加大投入鼓励理论与实务研究以构建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激发企业需求、加大供给力度的对策。以期发掘法务会计的企业管理咨询职能, 满足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 为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开拓一个新思路。

  关键词: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企业管理;

会计学毕业论文

  法务会计试图通过让律师懂财务, 让会计师懂法律来解决经济中的法律问题。1946年, 美国纽约会计师莫瑞克派勒博特首次使用法务会计一词, 因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股票舞弊案、储蓄信贷丑闻得以迅猛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法务会计进入我国。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法务会计师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方法与证据调查技术, 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源, 并以法庭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与陈述, 或以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的方式予以解释, 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为一体的新兴综合学科。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 (Jonathan Lovell) 认为法务会计为法庭服务的属性是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

  法务会计除向法庭提供支持在事后追究中发挥作用外, 另一主营业务是企业管理咨询, 在预防、规避风险, 查处财务舞弊, 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发挥作用。事前防范重于事后算账, 研究法务会计的企业管理咨询职能, 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有意义,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企业设置法务会计岗位。发掘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价值、激发企业需求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法务会计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引入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把企业管理咨询作为主营业务之一,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国是法制国家, 对经济的管理依赖于法律的约束, 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制订非常活跃, 新型经济模式层出不穷, 经济改革不断深入, 法务会计对法言法语的理解和把握比一般会计有天然优势, 能够轻松驾驭法言法语工具, 把握最新法律、政策变革并及时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 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需要

  法务会计在外国企业管理中广泛存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中外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 并且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即我国持股外国企业股份、外国资本持有我国企业股份的现象普遍存在, 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我国企业应当与世界接轨, 同样引入法务会计参与决策、管理, 与之来往时方能不处于劣势,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

  (三)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保障之一

  针对同一笔交易, 会计人员侧重利益, 法务人员关注风险, 不懂财务的法务会使企业原本可以达成的交易无法达成一致;不懂法务的会计将使企业暴露于风险敞口中。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最终目的, 实践中管理层更倾向于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特别批示跳过法务人员来处理业务, 内部控制失效, 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保驾护航作用无法发挥;遭遇极端事件时, 管理层可以轻易避开法务人员, 却很难绕过会计人员。法务会计能够更好地平衡利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恰当的设置双方均可接受的交易条款, 有效防范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为企业增添一份保障。

  (四) 引导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需要

  法务会计通过日常与财务人员的频繁接触, 能够预见财务方面因违法违规、舞弊导致的自身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潜移默化的引导财务人员依法依规, 廉洁自律, 在防范企业舞弊、企业防范舞弊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 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在企业面临外部人员的刑事诈骗、敲诈勒索和内部的财务侵占、挪用资金及生产经营、合法用工、食品安全等事件时, 法务会计能够快速识别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避免企业财产受到侵害。

  (六) 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的需要

  法务会计横跨法务、财务两大核心管理岗位, 自身素质和岗位职能使其眼界更远、思路更宽、考虑问题更全面, 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范围

  (一) 经济赔偿事件

  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违约、安全生产、用工等事项, 均涉及对外或对内的赔偿问题, 即使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额或违约金额计算方法,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调减, 精算损失即成为经济赔偿事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需要法务会计综合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 提出合法合情的解决方案, 以期获得法庭的支持,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二) 内部舞弊事件

  法务会计承载着财务和法务的双重责任, 对审计起着补充作用, 提供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 既是司法审查舞弊的工具之一, 也是企业管理内部舞弊审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 合法合规审核

  法务会计审核经济业务,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避免如三鹿奶粉一样因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法律法规, 最终走向衰亡。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缺乏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社会有序运行依赖法制的保障, 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的规范却是一个空白, 公认的法务会计准则还没有建立起来, 也没有相应的鉴定和认证制度, 从业人员责任不清, 处于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没有执业标准的自由发展状态。

  (二) 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体系不完善

  同庞大的法学和会计学专业规模相比, 我国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院校寥若晨星, 致力于法务会计课题研究的学者人数不多, 研究成果有限, 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关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含义、目标、内容和功能等基本概念, 学者们观点差异很大。

  尤其是, 理论界倾向于将法务会计定位成专为法庭服务的司法会计, 但在经济活动中, 企业家们倾向于通过内部控制的事先防范、监督和激励相结合的经营成果分享方案、更方便快捷的事后补救等经济手段而非司法途径解决企业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其最终目的是挽回经济损失而非追究责任。理论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 社会认知度低, 认识上存在误区, 将司法会计等同于法务会计

  虽然经济发展需要法务会计, 但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并不高, 实践中常将司法会计混同于法务会计, 认识上存在误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联系。 (1) 来源于同一个英文词组forensic accounting。 (2) 理论基础相同。同是法律和会计的边缘学科。 (3) 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相同。都要求从业人员同时具体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 (4) 目标相同。目标都是为诉讼服务, 维护司法公正。

  (2) 区别。 (1) 分属不同的法系:司法会计属于大陆法系, 法务会计属于英美法系; (2) 侧重点不同:司法会计侧重于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不仅涵盖了向法庭提供鉴证结论, 更侧重于会计咨询服务; (3) 会计主体不同。司法会计的会计主体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专门聘请或指派的专业人士;法务会计是法律事件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人士; (4) 出现的时间不同。司法会计只出现在诉讼活动中, 法务会计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 其作用可以囊括诉讼的事前、事中、事后。 (5) 立场不同。司法会计是中立的向法庭提供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的角色;法务会计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 目标、职责不清晰, 工作内容狭窄

  从业人员责任划分不清, 目标不明确, 被理论研究定位成专为司法服务, 工作内容狭窄, 忽视了为企业管理咨询的重要职能。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较为模糊, 工作内容需要扩展。

  (五) 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数量不足

  法务会计是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都有很高的要求, 但是开展法务会计专业教育的高校不多, 供给不足, 这就造成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 素质良莠不齐。

  四、当前法务会计在企业应用问题成因

  (一) 国家层面没有为法务会计设定相应的法律地位

  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法务会计权利和义务规范, 目前仍处于自由发展时期, 各方面起步较晚:

  (1) 组织建设方面。2015年10月18日, 我国第一家省级法务会计促进会—福建省法务会计促进会成立及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

  (2) 资格认证方面。目前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颁发《注册法务会计师》证书进行权威认证,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颁发《法务会计师培训证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进行学术指导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识。但是费用近万元, 在社会认知度上无法与其他资格类考试相提并论。

  (3) 执业准则体系方面。没有官方认可的执业准则, 学术性质的专著仅有于朝和庞建兵著的《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 理论研究侧对于法务会计在企业应用中的研究相对较少

  相比其他专业、方向的研究, 力度明显不足。截止本文落成时, 《中国知网》收录法务会计相关论文872篇、《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收录1223篇、维普网929篇;20余本法务会计专著和译著如《法务会计功能、职业与责任研究》、《法务会计本土理论与应用研究》等;先后共召开了十届全国法务 (司法) 会计学术研讨会议。

  (三) 企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没有被激发出来

  国内主流招聘平台如智联招聘、51job、猎聘网没有法务会计岗位需求, 这一职能仍然分属于法务和会计, 大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两个岗位融合所带来超额收益。

  (四) 供给侧同样缺乏优秀的法务会计人员

  来源于法务会计师网站的数据显示:在美国82所大学中, 开展法务会计教育本科层次的有49所大学, 占59.76%;研究生层次的有38所大学, 占46.34%;同时提供本科生与研究生层次的有4所大学, 占4.88%。

  在我国, 在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生和硕士生培养教育的高校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但遗憾的是, 这些专业是省级而非教育部审批备案, 教育部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2年在《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中不同意南京审计大学 (当时的南京审计学院) 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的法务会计主要靠会计师同时是律师或者律师同时是会计师来承担, 供给渠道非常狭窄。

  五、完善法务会计在企业应用的对策

  (一) 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法务会计师协会, 开展官方资格认证体系

  制度建设是一个学科成熟的基础, 它不仅包括与其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包括职业准入体系、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法务会计离不开职业判断, 健全的制度给职业判断提供依据和指引。

  法务会计链接了法律和会计, 已超越单一的会计、法律领域, 需要同时具备会计、律师的胜任能力和道德修养。官方对其资格进行认证时要从多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规范和考核, 并持续开展继续教育以保持其胜任能力。

  (二) 加大投入, 鼓励理论与实务研究, 构建法务会计理论框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 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是一项学科发展的基石, 法务会计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投入, 引导理论界研究法务会计, 不断拓展法务会计的内涵和外延, 发掘法务会计在司法领域例如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之外如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尽快构建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框架。

  (三) 激发企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目前法务会计岗位需求隐含在其他岗位中, 如法务岗位的任职要求上有“精通计算机操作及财务软件使用”、“有财务背景优先”等类似表述, 其实质就是法务会计岗位。因此, 前赡性企业已经意识到了法务会计对企业的重要性, 只不过没有采取法务会计的岗位名称, 这需要政策和理论去激发, 需要官方认证来提高法务会计认知度。

  (四) 加大供给侧力度

  (1) 扶植财经类或法律类高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审批备案, 固然因为申请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高校没有达到标准, 但教育部拒绝备案不应当是法务会计专业的最终命运, 国家应该加大投入, 扶植有意向设立法务会计的高校, 使其最终能达到教育部备案要求的标准。

  (2) 引导中介机构、企业通过再学习途径自行培养。为了更好开展业务, 不少中介机构从业者既是会计师又是律师;企业中的不少法务、会计也同时具备即精通法务又精通财务的能力, 可以将这部分人才引入法务会计行业, 一方面加大了优秀法务会计的供给, 另一方面是对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未来业务的一个进化和扩展。

  (3) 明确法务会计的就业前景, 引进优秀人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18种“热门专业”的追踪调查, 评出了21世纪18种热门行业中的“热门职业”, 法务会计排在第一位。

  在我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为法务会计提供就业岗位, 需求侧魅力足够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务会计领域, 法务会计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的最热门的专业之一。

  参考文献
  [1]任慧芳.浅谈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J].中国国际财经, 2017 (15) .
  [2]郭子育, 王冬梅.法务会计概念辨折—兼谈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J].上海会计, 2004 (5) .
  [3]陈优.浅议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J].山西农经, 201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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