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的宗旨在于减少企业承受的税负, 对于新时期的市场发展以及产业融合进行了全面促进。从推行试点至今, 营改增整体上表现为显著的综合效益。近些年来, 与营改增密切相关的产业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其中涉及到旅游行业。作为新时期的朝阳产业, 旅游业与营改增的整体形势实现了全面的结合。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现阶段的旅游业表现为全新的特征。因此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 旅游业应当能够健全与之相应的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 确保在根源上提升旅游行业的综合效益。
关键词:旅游业; 营改增;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从本质上来讲, 营改增构成了第三产业中的核心与关键部分, 而与之相应的旅游服务也涉及到较多要素。随着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城乡居民整体的生活水准获得了全方位的提升, 这种现状也在客观上突显了旅游业的重要价值。旅游业本身具有微利润与轻资产的特征, 因此如果要全面适应营改增对其带来的挑战, 那么应当因地制宜转变旅游业的模式。在营改增的影响下, 旅游业正在致力于转变自身的业务流程, 进而体现了更健全的供应链关系。由此可见, 营改增具体涉及到旅游行业本身的税务以及会计处理, 通过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措施来推进营改增, 进而突显营改增运用于新时期旅游业的必要性。
一、旅游业推行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一) 推行营改增的价值与意义
首先, 营改增运用于现阶段的旅游业, 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隐患与风险。这是由于, 增值税在本质上应当构成价外税, 此类税种属于中性的税收类型。对此如果能够加以完善, 那么有助于创建更加公平的旅游行业税收环境。自从推行营改增之后, 针对结构性的减税就可以进行全面的推广, 这种现状有助于减轻重复性的旅游行业征税。
其次, 营改增有助于健全现阶段的财税制度。具体在推行营改增的实践中, 受到增值税带来的影响, 发票管理以及发票使用表现为更严格的特征。由此可见, 增值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迫旅游行业逐步健全现阶段的财税体系。最近几年, 旅游行业正在致力于全面推行营改增, 因而有助于健全与之有关的税务处理模式。
第三, 营改增还可以推进旅游市场的不断健全,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旅游管理的整体水准。这是因为, 增值税运用了凭票抵扣、统一监管以及统一印制的模式, 企业针对可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进行相应的增加, 以此来提升企业拥有的综合竞争水准。受到上述模式的影响, 旅游企业就有必要致力于推行更加健全的内控模式, 全面规范现阶段的内部监管。旅游企业只有转向技术密集型, 才能逐步健全新形势下的旅游行业监管模式。
(二) 营改增过程中旅游经营企业面临难题
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 企业承受的税负不但没有下降, 反而整体上表现为上升趋势。除了差额征税之外, 企业通常都很难获得进项税票。除此以外,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都面临挑战。受到不健全的机制影响, 某些企业针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了违反, 这种状态很可能干扰到整体旅游业的顺利开展。从游客的角度来讲, 很多消费者针对旅游行业的现行价格都持有很敏感的心态, 因此在客观上加重了潜在的恶意竞争。从事旅游行业的某些人员欠缺较高的综合素养, 以至于破坏了整个行业的优良形象。企业很难完善税收筹划, 因此导致了企业无法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
因此面对上述的现状, 旅游企业就有必要致力于提高会计核算能力, 推行更加健全的内控模式, 全面规范现阶段的内部监管。旅游企业只有转向技术密集型, 才能逐步健全新形势下的旅游行业监管模式。例如:旅游业实行差额征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 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然而截至目前, 上述类型的纳税人中仍有较大部分习惯于开具专用发票, 而不是将其更换为普通发票。因此可以得知, 新时期的旅游业仍然缺乏相对健全的税收监管, 而这种现状增大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整体难度。
二、探析具体对策
(一) 加强税务筹划能力
企业取得进项税票很关键。具体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 应当明确进项税属于可以抵减的费用, 企业应当尽量取得合理凭据, 对于可以合理抵扣的项目, 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小规划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并不想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主要原因是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来平衡税负。对此, 建议提前筹划, 销售额如果有扩大趋势, 建议再成立一家公司, 将业务划转一块出去。
(二) 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旅游业营改增新政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对新旧政策的对比要有比较精准的把握, 会计核算能力也要跟上。
从“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 变化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 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 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二是税率的变化, 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在实务中, 会计人员需要关注几点:
1. 实行差额征税, 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相比原政策多了一项“签证费”。
2. 可扣除的项目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 方可做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3. 旅游业试点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差额征税的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4. 实行差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 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5. 开具发票。依照现行的差额征税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针对消费者如果收取了特定比例的费用, 那么对于专用性的增值税发票不应当进行开具, 仅能开具普通的增值税发票。除了特殊规定之外, 纳税人针对发票如果进行了开具处理, 或者选择了增值税发票**的措施, 则有必要录入扣税额与含有税率的销售额。在自动化系统的辅助下, 针对不含有税负的资金应当能够自动进行计算。在备注栏中, 应当给出差额征税的相关标注。与此同时, 上述发票以及其他发票不应当混合开具。
例:A公司构成了一般规模的旅游行业公司, 为完成特定的旅游业务, A公司作为纳税人有必要开具专用性的增值税发票。具体在开具发票时, 纳税人应当借助开票系统来实现差额征税的相关功能, 针对含有税负的销售额应当进行录入处理, 而这部分销售额占据了100万元。与此同时, 应当扣除的税额占据了89.08万元。系统对此有必要进行自动化的相关处理, 针对销项税额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显示为 (100-89.08) /1.06*6%。除此以外, 票面还应当包括不含有税负的资金总额, 进而显示了6%的整体税率。
三、旅游企业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风险
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一旦符合了现行规定, 那么就符合了特定的纳税人资质, 对此应当予以办理登记。依照旅游行业的现行规定, 企业如果拥有了500万元或者更多的年度销售额, 则有必要办理上述的资质登记, 此项登记涉及到纳税人的一般资质。应当明确的是, 试点纳税人应当可以减免特定的应税行为。在各个年度内, 应当纳税的销售额具体等于扣除税额之前的企业整体销售额。如果遇到差额征税的现象, 则要完成与之相应的备案登记。在现阶段的旅游行业中, 试点纳税人如果运用了差额征税作为应税服务的提供方式, 那么对于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也要予以申请。具体来讲, 申请机关应当是特定的税务主管机构。如果没有申请登记, 那么就不能实现差额征税。
如果要证实某些扣税项目, 企业有必要获得与之密切相关的有效凭证与合法凭证。从整个价款的范围内, 试点纳税人应当将特定比例的价外费用进行扣除处理, 对此也要符合特定的营改增规定。在这之中, 合法凭证应当涉及到个人偿付的款额以及其他款额。如果境外个人或者某些境外单位支付了上述的款额, 则要获得有效合法的签收凭证。税务机构对此如果存有怀疑, 那么有权请求开具此项公证证明。
此外, 旅游行业还要符合“一票不得两抵”的基本规则。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讲, 纳税人如果收取了消费者的签证费、旅行交通费、餐饮以及食宿等费用或者门票费, 那么通常可以扣除上述的各项费用。然而, 如果将其计入了重复性的进项税额, 则不可以再将其计入扣除的销售额。
结束语
截至目前, 各地的营改增都已经全面推行。从纳税人角度来讲, 营改增将会影响到旅游服务中的税额计算, 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纳税报表的填报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依照现行的基本规定, 营改增将会全面转变旅游业涉及到的税负计算模式, 而与之有关的会计处理也将产生特定的转变。旅游业应当构成生活服务业的一类重要模式, 面对营改增给旅游业带来的全面转型, 从事旅游行业的相关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营改增的珍贵机遇, 确保从自身入手实现全方位的转型。未来在实践中, 旅游业的相关企业还需不断的摸索, 不断健全自身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以此来适应营改增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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