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联系更为紧密, 必定产生贸易的摩擦, 我国遭受反倾销就无法避免。反倾销案件的不断涌现, 已经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产生大量不良影响, 此时, 反倾销会计在整个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面临的现状出发, 分析我国农产品在反倾销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 农产品; 反倾销; 成本核算; 会计监督;
一、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面临的现状
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中提出,要大力促进农、林、牧、渔及种业创新与发展,加快将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步伐。我国与世界贸易之间的往来不断的深入,既是机遇同样也是挑战,促使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联系更为紧密,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必定会加大贸易的摩擦,我国遭受反倾销就无法避免。据了解,世界上遭受国际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中我国已然成为最多的国家。此时,反倾销会计在整个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反倾销会计成本核算的基本情况。
就目前而言,成本核算制度的差异、基础的薄弱、细化的不足等使得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缺失良好的成本核算环境。农产品反倾销会计对于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调查程序了解的不够透彻,并且没有认知到成本核算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本核算在反倾销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在四个方面得以体现:反倾销预警与规避过程体现规避作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体现支持作用;填写调查问卷体现抗辩作用;应对实地核查和申请复审体现举证作用。通过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成本在反倾销过程中重要的作用,因为成本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反倾销诉讼最后能否赢得的关键。因此,产品成本的确定将直接影响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最后的裁定。了解成本核算于反倾销的重要性,我国在成本核算问题上要花费更多精力研究其重要性。
我国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与国际反倾销协定中的产品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农产品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耗费、直接人工耗费和制造费用;我国期间费用主要包括涉案产品应分摊的销售费用、涉案产品应分摊的管理费用、涉案产品应分摊的一般费用。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最大的差异便是对SG&A费用 (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的处理。SG&A费用即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与我国的三大期间费用相似而不同。在核算范围上,国际成本的核算比我国会计准则中成本的核算范围更为宽泛。
(二) 反倾销会计监督的基本情况。
我国反倾销会计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甚至对反倾销会计存在着误解,认为反倾销主要讲述的国际贸易的问题,与会计的关联不足以重视。农产品反倾销会计以“金字塔”的形式在我国发展,整体水平并不是很高,尤其缺乏高精尖的会计人才,反倾销会计对于专业水平以及其他各方面都要求具有高水准。我国反倾销会计面临的监督状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出口企业会计对其不重视及监督职能的缺失,监督往往放不开目光,仅致力于眼前,无法上升到国际层面;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出现反倾销会计监督不到位和弱化现象。
二、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我国与国际成本核算制度中核算范围存在差异。
我国产品成本与国际主流的产品成本核算理念的确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主要表现在对SG&A费用的界定,部分相关成本在我国成本核算中是不计入产品成本之中的。
在核算范围上,国际成本的核算比我国会计准则中成本的核算范围更为宽泛。除了基本的生产成本之外,成本的界定还包括销售与管理以及一般费用等,自然也包括一定比例的效益。国际市场上,如果产品定价比较低时,当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在一定的条件下,农产品的销售毛利无法弥补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支出,也就构成了倾销。就是说,企业出口产品时的销售价格应当不低于产品的完全成本,即生产成本同期间费用的合计。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机构所承认的农产品成本包含两个方面,分别为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换句话说,就是涉诉农产品的成本除去生产成本外,广告费用、运输费用及包装费用等耗费同样包括其中,与国际准则的成本核算趋同。由此可知,一旦农产品的正常价值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则正常价格必将高于出口价格,也就不难理解我国农产品出口存在倾销现象。
(二) 反倾销成本核算内容精细化程度不够。
我国目前的企业核算水平与国际先进核算水平还有一段差距,我国农产品对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的细化程度不足,这使得我国提供的成本信息较为粗略。农业企业对农产品名称描述不够具体,农产品自身的特点不够了解。如果不结合农产品自身特点,忽视生物存在特有生长周期的特性等诸多因素,就无法合理地进行成本核算,也就无法获取农产品成本核算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农产品计算期确认的前提是对于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只有确定其前提条件,然后根据核算对象的特点确定计算期,农业企业才能更好管理农产品,控制农产品成本。因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与农产品本身存在的特点,进一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继而确定符合本企业的成本计算期。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应诉的时候,无法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地按照不同产品、客户等类型细分的会计资料的原因正是因为成本核算不够精细,从而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失去有效抗辩的机会。
(三) 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监督的广度、深度不足。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更大程度地敲入国际贸易领域,企业积极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与国际贸易联系不断的紧密,从中出现的摩擦也会不断的增加。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会计监督范围较窄,应对国际贸易风险时无法有效协助规避。中国出口企业会计监督的视野过于狭隘,他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本国或者本企业,而非全球发展状况,对识别国际贸易风险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反倾销主要涉及与国际的往来,关注国际状况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还必须加强。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会计监督较为无力,对于企业经济活动中已发现的和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予以报告、纠正和调整,对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较差。企业存在随意操纵成本费用的行为,该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会导致企业成本费用的资料信息不准确,从而使得农产品的真实价值无法通过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反映。
三、完善出口农产品反倾销会计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 缩小我国会计准则差异,实现国际标准化。
政府应当结合我国经济基本国情和当今时代发展要求,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的步伐,强调成本核算在出口农产品中的重要性,将为我国打破农产品出口不断遭受国际反倾销的僵局带来契机。
一方面,我国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出口农产品成本核算在海外农产品反倾销中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农产品成本核算的完整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反倾销会计的调查和监督的生产成本、一般费用等方面的主要内容,我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除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利润等方面,另外还要加快成本体系核算方面的国际化进程,并对于各个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继而为更好地实现我国会计准则和IAS (国际会计准则) 的统一,帮助我国农产品反倾销会计制度实现国际化标准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对于相关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修订,我国政府不但要从自身发展出发,还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参与。修改国际会计准则时,根据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形和特殊情况,呼吁IASC酌情考虑。要努力修订反倾销核算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尤其是其中的核算板块,追求在互动中实现准则的融合趋同。政府只有合理汲取运用其最新的智力成果,积极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成本核算有着密切联系准则的改革,才能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步调协调一致达到国际标准。
(二) 细化农产品核算内容,提高成本核算精细化程度。
调查机构对成本信息资料精细化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对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体系要非常细化,以此来应对可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应该尽可能少增或不增核算成本,从而使得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能够满足其对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要求。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细化。
1.成本的核算一定要细化。
一是经营活动的细化;二是人工成本的细化;三是期间费用的细化。这三个方面对农产品这部分相关成本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对农产品的会计数据以农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形式进行良好地分类和登记。
2.从农产品反倾销应诉角度。
为了使我国企业提供的农产品成本相关资料与反倾销调查机构所要求的资料高度匹配,可以考虑严格要求相关企业对成本核算的细化,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将与农产品日常业务相关的费用包括到农产品成本核算中去,精确我国的农产品成本,向国际成本靠齐,降低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风险。
(三) 通过“双位一体”,加强反倾销会计监督水平。
在应对监督问题上,可以站在国际和国内双重角度进行监督,拓宽范围以及加深其深度。
从国际角度,应对监督广度不足,出口企业应当结合WTO (国际贸易组织) 相应的规定以及IAS (国际会计准则) 相关法规,设立高专业水准的反倾销监督部门以应对反倾销案件达到拓宽监督范围的目的。大量收集国内外类似的农产品出口价格数据以及农产品出口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数据,监督企业在农产品出口时可能存在遭受反倾销的风险,在风险来临之前能够及时性的发现、报告、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农产品出口企业针对监督深度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强监督力度,发挥其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严格监督到每一个环节,严格把控每一环节。并且,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制定相关监督以及报告流程,使其监督人员能及时、有效地向公司管理层人员汇报相关的问题,方便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作出对应决策,使会计可以在反倾销过程中行使监督的职能。监督公司的内部行为,不能简单地靠压低价格来抢占市场先机。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不但要监督外部因素,还要督促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律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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