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预防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离不开国家间的警务执法合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警务执法合作在机制构建、管辖权冲突协调、境外调查取证、嫌疑人引渡以及跨境资产追缴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地推动该领域的执法合作,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各类合作机制,努力解决刑事管辖权中的冲突,规范境外调查取证活动,灵活开展引渡合作,积极推动跨境资产追缴,从而切实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
关键词: 跨国网络犯罪; 警务执法; 合作机制;
Abstract: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can prevent and effectively curb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However, 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operation mechanisms, the coordinat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s, overseas investigations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extradition cooperation, and cross-border asset recovery.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cooperation mechanisms, resolve conflicts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standardize overseas investigations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conduct extradition cooperation flexibly, and actively pursue cross-border asset recovery.
Keyword: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mechanism;
跨国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并对多个国家或其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跨国犯罪行为。跨国性、隐蔽性、远程性和技术依赖性是此类犯罪的显着特征。1随着互联网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实践证明,仅凭一国之力难以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才是有效的应对途径。2然而,当前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在刑事管辖权、调查取证、引渡等领域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何破解合作中的障碍,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一)预防并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
跨国网络犯罪不仅威胁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的和平稳定。现有警务执法合作机制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显得力不从心。例如,由于国家制度不一样,有效的合作平台缺乏,完善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境外调查取证、引渡合作、跨境追赃等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影响了警务执法合作实效的提升。3同时,跨国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等特点,仅凭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有效应对,寻求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必由之路。
加强国家之间的警务执法合作,有利于强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合力,从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这也有利于增进国家之间的互信,搭建长期合作平台,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4进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预防并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
(二)增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执法实效
当前,跨国网络犯罪有增无减,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随着网络技术迅速向3.0时代迈进,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快速升级的趋势。同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征,网络犯罪又出现了国际化、组织化甚至是产业化趋势。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其规模也呈扩大化趋势,甚至逐步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5
显然,跨国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一个新安全威胁。它不仅扰乱国家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还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地区安全与稳定。然而,仅靠一国力量是难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国家间的合作,构建起顺畅、高效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不断增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执法的实效,从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网络空间和网络秩序。
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1. 现有合作机制的约束力有限,指导性不强。
虽然我国已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领域与其他国家开展了警务执法合作,但有效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现有的合作主要依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协议,或参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合作内容往往停留在单一层面或个案方面。通常,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我国警方由公安部指挥,驻外大使馆协助,通过与当事国的个案协商,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和抓捕行动。然而,个案一般不适用于其他案件的处置,也不利于警务执法合作的长远发展,6因而合作实效受到影响。
2. 国际刑警组织推动警务执法合作的作用有限。
国际刑警组织在推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过于依赖国际刑警组织,认为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只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并借助当事国的警察机关,就可以顺利侦破案件。然而,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松散的国际合作组织,只能在各国法律范围内工作,它所发出的通缉令和拘捕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仍需通过协商、联络等方式推动合作,因而其作用仍具有局限性。
(二)面临刑事管辖权冲突
跨国网络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且这种犯罪通过网络“跨越国界”,易造成刑事管辖权冲突。
1. 属地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跨国网络犯罪活动的链条较长,具体环节可能发生在不同地点,犯罪过程和犯罪嫌疑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例如,在一起破获的跨国网络犯罪中,犯罪团伙的活动地点涉及到菲律宾、新加坡、老挝和泰国,而洗钱分赃窝点则设在马来西亚、缅甸、柬埔寨。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涉及多个国家,必然造成涉案国家都会宣称对案件拥有刑事管辖权。此时,如何确立跨国网络犯罪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就成为刑事管辖权争议的焦点与难点。再加上受跨国网络犯罪固有特点的影响,属地管辖原则往往面临质疑和挑战。
2. 属人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在跨国网络犯罪团伙中,其成员的国籍构成往往比较复杂。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对本国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管辖权不容置疑,但对涉案的其他国籍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保护原则,目前仍存在争议。虽然,一国有权惩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侵害本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地国家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移交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以属人管辖为由来行使管辖权难以实现。
总之,跨国网络犯罪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可能牵涉到具有不同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因而大大增加了刑事管辖权认定的复杂性和难度。简单运用传统的属地、属人或保护管辖原则,必然导致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困难,也给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顺利开展带来挑战。
(三)境外调查取证困难
为更好推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增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实效,开展境外调查取证十分必要。然而,目前境外调查取证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1.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跨国网络犯罪大多涉及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就成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重要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目前有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同时,在衡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时,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是重要依据。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未被删除、添加或修改,计算机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证据录入和使用拥有完整记录;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本身真实性与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事实上,电子证据在传输、存储中很容易被删除或修改,由此会削弱其完整性,降低其可靠性与证明力。7
2.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困难。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是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的关键。由于查证跨国网络犯罪需收集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以下难题:即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隐蔽性特征大大增加了证据收集与保存难度。例如,跨国网络犯罪分子向多个国家发送信息,电子证据便分布在多个网络系统中,我国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时就要同时向多个国家调查取证,并且获得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难以保证,甚至有些早已被删除或篡改。同时,还有部分电子证据可能被加密处理或者被隐藏,需专业人员翻译并解读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而一些国家的警方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此外,在境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往往需进入计算机系统,这又会涉及到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秘密。一些国家的警方会出于对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担心,而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四)引渡合作难度较大
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施地点往往在数个不同国家,犯罪嫌疑人借此规避法律制裁。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国需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渊源、司法制度等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国网络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上经常存在分歧,从而阻碍合作;甚至还可能因引渡方面的困难,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1. 引渡程序比较复杂。
引渡程序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审查和执行。其中,引渡审查最为关键,涉及的程序最多、手续最复杂,且耗时最长。目前,对外国引渡案件的审查遵循“双重”审查原则,即由被请求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开展司法和行政审查,且这两种审查都有完全约束力,都可以导致拒绝引渡请求的结果。司法审查强调引渡请求的合法性,裁定引渡请求书及附带材料是否真实。被请求国在司法审查中会提出严格要求,常常以提供材料不符合重大嫌疑标准为由而拒绝引渡。8在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中,许多犯罪证据分散在不同国家中,因此请求国往往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而被请求国则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
此外,由于引渡程序复杂,引渡工作耗费的时间也较长。在跨国网络犯罪分子的引渡过程中,有的需要消耗几年甚至十年或十几年的时间。由于跨国网络犯罪案件往往要求迅速侦破,如果主犯不能及时引渡归案,将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进程。
2.“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和“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约束。
条约前置主义是指一些国家要求与请求国开展引渡合作,必须以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则不能引渡。事实上,一个国家很难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因此,条约前置主义明显增加了引渡的难度。遵循该原则的国家只能与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开展引渡合作,而对于没有订立引渡条约的国家所提出的引渡请求,它们则可能拒绝引渡,从而影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警务合作,导致跨国网络犯罪分子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近年来,虽然一些国家开始采取变通做法甚至放弃了条约前置主义,但仍有一些国家坚持该原则,使国家间的警务执法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被请求国的国籍时,即使请求国对犯罪嫌疑人拥有刑事管辖权,被请求国一般也不会同意引渡本国国民。在跨国网络犯罪中,引渡对象不仅有请求国国民,而且还可能有第三国国民甚至是被请求国国民,此时被请求国通常会拒绝引渡。受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影响,案件在侦破中常常会遇到犯罪证据不全、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甚至由于没有被引渡到请求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活动,由此导致跨国网络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
(五)跨境资产追缴面临挑战
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不仅要抓捕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是追缴涉案资产。然而,有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涉案资产数额不断被刷新,但这些资产被追回的概率却极低。
1. 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追缴程序复杂而严格。
为及时追缴涉案资产,防止其被转移、转让或灭失,请求国通常会向资产所在国请求司法协助,要求资产所在国的执法部门对涉案资产进行追查、监控、冻结、扣押甚至没收,直至将涉案资产完全追回。然而,开展这方面的司法合作往往需要依照当事国双方缔结的条约进行。如果没有缔结条约,则应按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各国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银行账户查询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个人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和没收则更是慎之又慎。此外,各国对资产冻结、扣押、没收的司法协助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提供资产流向方面的证据,并证明资产的流入与犯罪活动存在关联,同时还要符合资产流入国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所有这些要求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跨境资产的追缴难度。
2. 资产分享机制缺失。
在跨境资产追缴的司法协助中,资金流入国需耗费一定的人力与物力,通过建立资产分享机制,有利于激励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使其更加积极配合资产追赃,最终提高资产追缴效率。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资产分享机制,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在个案合作中实行过有限的资产共享。由于我国境外追赃司法协助机制还不完善,未能明确规定冻结、扣押的决定主体、适用条件、适用标准等,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未有效衔接,因而给跨境资产追缴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的完善建议
当前,跨国网络犯罪活动有增无减,仅凭一国之力是无法实现有效遏制和打击的。为此,有必要增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共同采取相关措施来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
(一)善于把握机遇,构建有效合作机制
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要求增进国家之间的合作,搭建警务执法合作平台。
1. 积极利用现有机制开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2015年9月,为遏制跨国网络犯罪的势头,“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在广西南宁召开。会上,专家学者一致表示中国与东盟应携手合作,继续合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愿与东盟各国完善合作机制,坚决打击网络犯罪,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老挝邮电部部长谢姆·蓬玛占、缅甸科技部司长决萨索等政府官员也表示希望在互联网安全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9在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中国与东盟已开展了良好的沟通对话,双方已建立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东盟国家警察首长会议等机制。中国公安机关还多次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例如,2019年1月13日,191名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分别从泰国、越南、老挝、菲律宾被押解回国;2019年10月12日,244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被押解回国。这些合作机制的建立以及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表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合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为此,要继续发挥现有机制的作用,并逐步将其拓展到更大的范围,以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同时,还要加强双边沟通协调,构建互信互利的跨国网络犯罪惩治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推动情报信息共享,增进警务执法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2. 努力构建有效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大量已侦破的案件表明,及时提供情报信息、推动情报信息共享,是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实效的关键。为此,要进一步增进国际间合作,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拓宽合作渠道,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交换并分享跨国网络犯罪的情报信息。10此外,还可以建立跨国网络犯罪团伙数据库,在广泛搜集和录入信息的同时,加强数据分析和对跨国网络犯罪团伙基本情况的研判,从而及时预警,提前预判,以实现对跨国网络犯罪快速、精准、有效的打击。
构建国际侦查协作机制也很重要,迅速、准确地开展跨国证据搜集,可以提高案件侦办效率。针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各国警务部门需不断扩大侦查协作领域和范围,要通过协同破案、联合侦查、联合取证、跨境追捕等方式,切实增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精准性。
(二)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既要严格落实属地管辖原则,又要结合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建立并遵守协议管辖原则。
1. 严格落实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警务执法合作中,该原则是首要原则。然而,跨国网络犯罪活动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因此在根据行为发生地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前提下,还要结合犯罪结果地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上,跨国网络犯罪不管涉及多少个国家,经过多少复杂环节,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谋取受害人的财产。所以,跨国网络犯罪不是以整个犯罪流程的完成,而是以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为成立条件的。由此,可将受害人错误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地,或者是受害人汇款地作为跨国网络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2. 遵守协议管辖原则。
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确立时,通常遵守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顺序。对于同一跨国网络犯罪案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拥有管辖权,且按上述顺序仍不能确定管辖权的,就需通过协议管辖。协议管辖要求争议双方应相互协商、协调行动,以解决管辖权冲突。11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原则,并遵循实际控制优先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方便调查取证原则、有利于判决执行原则,通过充分协商达成管辖协议,妥善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三)规范合作中的境外调查取证
1. 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形成共识,推动警务执法合作。例如,可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将其看作独立的证据。这是由于电子证据虽然形式多样,但都具有独立性特征,不为某种传统证据类型所包含,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在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跨国网络犯罪越来越多,且呈上升趋势,将电子证据看作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后,国际条约缔约国有必要修改国内法律,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应用于刑事诉讼,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提供支撑。
2. 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制度与保全措施。
通过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制度,可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传送环节和收集环节,确保电子证据按照法定程序生成,传输过程未被删除或篡改,收集方法科学,收集人员组成合理,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在电子证据存在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需对电子证据采取封存或其他保全措施,以防止电子证据被删除或者被更改。12因此,建立电子证据保全措施也十分重要。要建立联合调查制度,由不同国家执法人员共同组建调查小组,对跨国网络犯罪开展调查取证,从而提高调查取证水平,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确保证据材料齐全,增强证据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
需注意的是,跨国调查取证中还要尊重他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对犯罪嫌疑人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与当地主管机构协商并获得同意。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要加强对参与境外调查取证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以提高境外调查取证工作效率。
(四)开展灵活有效的引渡合作
为使跨国网络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执法部门需开展灵活有效的引渡合作,以增强工作实效。
1. 缔结引渡条约,优化引渡程序。
截至2021年初,我国已与5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这为国际引渡合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然而,美国和欧盟国家通常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普遍在100个左右,我国与之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制度,同时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司法制度还缺乏深入了解,它们错误地认为被引渡到中国后,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由此不仅增加了我国与更多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阻力,而且还给具体的引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因此,为推动警务执法合作,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实效,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有必要与更多国家积极进行协商谈判,增进了解与信任,缔结引渡条约、优化引渡程序,从而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警务执法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2. 适当变通部分规定,破除相关原则束缚。
除缔结引渡条约、优化引渡程序外,为顺利引渡跨国网络犯罪嫌疑人,还有必要适当变通规定,破除“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就目前来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与所有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将不仅阻碍本国与请求国的合作,而且也将限制自身引渡请求的实现。为此,可适当变通部分规定,逐步破除“条约前置主义”限制。印度、南非等国家已允许在无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则允许将多边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为国际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破除“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束缚方面,可以通过个案协商来提高引渡的灵活性与实效性。对于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可由外交部门出面就具体个案进行协商。个案协商前,要准备好引渡请求文件以及证据材料,协商中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并适当做出变通和承诺,以破除“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束缚,提高引渡的灵活性与时效,从而达到对跨国网络犯罪分子的有效惩治。
(五)积极开展跨境资产追缴
1. 完善跨境资产追缴的司法协助机制,优化资产追缴程序。
一方面,要建立资产追查与监控机制。跨国网络犯罪中,赃款常通过地下钱庄被转移到境外,从而产生资金去向不明或是转款证据灭失等问题。为此,在国际司法协助中,有必要建立资产追查与监控机制,促使资金流入国及时查询相关账户信息,以便有效监控和及时追回资产。由于账户查询涉及公民隐私,因而请求国必须严格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请求国的司法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可签发客户信息查询令和账户监管令,及时为请求国提供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信息。
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请求冻结、扣押或没收资产制度。为避免流入到境外的资产被转移,有关部门可向资产流入国请求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扣押或没收,以尽可能挽回损失。由于这些措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请求司法协助时,申请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要求提供跨国网络犯罪嫌疑人非法转移资产的情报、犯罪证据材料等,且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求。
2. 建立资产分享机制。
资产分享机制不仅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最终实现资产追回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平等互利原则,完善法律法规,推动建立有效的资产分享机制。要制定好资产分享协议,密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具体的目标、流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协议前置、个案协商以及协议前置与个案协商相结合的多种资产分享方式。要合理确定分享标准,根据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贡献大小来确定资产分享比例。13应在遵守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注重个案协商,与合作国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资产分享标准;为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而开展的证据搜集、审判和执行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请求国全部或部分承担。
四、结束语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应在合作平台搭建、刑事管辖权协调、境外调查取证、引渡、跨境资产追缴等方面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同时,还要注重优秀执法人才的培养,定期开展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会晤,及时分享成果经验,妥善应对新情况和新问题,以不断提升警务执法合作水平,强化网络及信息安全,遏制跨国网络犯罪的蔓延趋势,让互联网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
注释
1董克谦:《论跨国网络犯罪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挑战及其应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欧盟寻求制定网络安全共同政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http://news.cri.cn.cslg.naihes.cn/2016126/a46f3ab6-2b71-a0b5-97b9-f3b41915c812.html,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5日。
3(1)安柯颖:《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中国参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4(2)本社编:《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5(3)张妤婕:《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6(4)夏凯:《论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7(1)王棋:《我国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8(2)曹旭:《国际刑警组织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9(1)李斌、汪军:《跨境网络犯罪频发中国与东盟合力打击》,http://www.xinhuanet.com.cslg.naihes.cn/world/2015-09/14/c_1116559897.htm,访问日期:2021年1月11日。
10(2)王东旭:《“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警务合作》,《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11(3)杨三朋:《论跨国网络犯罪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12(1)李晓明、李文吉:《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解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3(1)吴鹏:《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思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