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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高铁霸座”事件成因与警察执法思考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杨诗萱
发布于:2020-07-08 共5089字

  摘    要: 从“821高铁霸座”事件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警察执法科技手段不足,公民法律意识道德素养不足,使得警察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无可奈何。因此,本文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推进执法科技化创新化,提升公民规则意识与道德素养,以求更好地解决“高铁霸座”相关问题。

  关键词: 警察执法; 高铁霸座; 信用制度;

  一、“821高铁霸座”事件概述

  (一)“821高铁霸座”事件经过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当事男子孙某强行霸占某女乘客座位,且拒绝与乘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称其“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将被占座女乘客安排至商务车厢。由于媒体的曝光,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发生三日后,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火车。

  (二)高铁霸座行为性质认定

  孙某高铁霸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违法行为具有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高铁霸座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违法性。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

  二、从警察执法视角分析“821高铁霸座”事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无法可依

  依法治国、以法立威,执法者有法可依是对霸座行为最好的回应。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铁路公安对霸座者的最终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但是将此条法律依据适用在高铁霸座事件的处置中,有些牵强且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见,我国目前针对类似高铁霸座行为的立法还很模糊,乘警无法可依,只好选择了“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因此,这种执法的“软弱性”实质上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

  (二)执法不当

  执法措施效果不明显、惩罚力度不够,事后罚起不到当时正义的效果。众所周知,乘警拥有在列车上的执法权。孙某在实施霸座行为后,乘警虽对其进行了劝说和警告,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直到在各路媒体曝光之后才对孙某罚款了200元,然而这事后的200元惩戒效果微乎其微,不可否认的是,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明显不当[1]。
 

“821高铁霸座”事件成因与警察执法思考
 

  (三)守法不严

  部分公民无视公序良俗,没有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这种情形在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受教育水平显着增高的背景下依然存在。

  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霸座者孙某的法律责任如下:首先,从民事责任上来看,霸座者构成侵权。被霸座女乘客对其车票上记载的特定座位在特定时间内享有使用权,毫无疑问,孙某故意霸占女乘客的座位即是侵权。其次,从行政责任上来说,孙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纪守法的表现。

  三、“821高铁霸座”事件成因分析

  (一)高铁霸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执法主体及其执法的正当性规定不明确。在我国,协辅警的身份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否拥有执法权以及执法权限的大小都比较模糊,因此其在“执法”时,常常采取例如“劝说”这样的柔性方式,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二,违法成本过于低廉,经济制裁力度不大,强制措施规定不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从1987年开始施行,虽然在这二十余年中有不断的修改,但对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罚款数额一直维持在200元,这一数额在当前社会明显过低,与经济发展和民众收入水平不相适应。除此之外,对于强行霸座者,执法者能否将其强制带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霸座行为在警察自由裁量过程中难以适用“情节较重”的情形。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较重”规定各不相同。北京将“不听民警劝阻”规定为情节较重情形,天津规定“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为情节较重,重庆规定“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为情节较重。但由于中国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对公民的执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补充,因此霸座行为很少适用“情节较重”。

  2.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关于个人信用的专项立法。其次,个人失信惩戒机制不足。由于没有合理且有效的惩戒手段,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较小,因此对于徘徊在失信边缘的人来说,很多时候更愿意铤而走险。

  (二)警察执法科技手段运用不足

  在当今这个各种科技手段迅猛发展的社会,仅仅依靠人力与传统执法手段早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智能警务作为一场全新的警务革命,能够提高警察战斗力。强化推进执法科技手段的创新和运用,是警务能力提升、执法效率提高的重要支撑。

  (三)公民法律意识、道德素养水平不高

  1.法律意识

  在当前社会,一部分公民依然缺乏法律意识[2]。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公民而言,法律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但其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法律意识的欠缺会使某些人为所欲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

  2.道德素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社会价值导向多元化,由于社会公德建设没能跟上社会其他因素的发展,加上西方文化价值观的抨击,逐渐滋生社会不良风气,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影响。高铁霸座这种只看重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社会公德败坏的表现。

  四、国外霸座事件处置比较

  (一)德国依靠个人信用制度规制霸座行为

  在德国,如果出现了“霸座”等事件,只要警察出警,就很可能会在个人信用中记上一笔,影响其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找工作、买房贷款、购物分期付款等。因此,绝大多数德国人根本不敢冒险这么做。

  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覆盖面较窄,违反个人信用所造成的后果也较轻,完善信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的串联已经比较容易,技术手段也已经足够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二)美国通过警察强硬执法手段制裁霸座行为

  美国的警察执法非常强硬。在美国,遇到霸座不走的情况,有可能会被关进牢房。他们认为,对于这种霸座行为,是侵占他人空间,这个座位是他人花钱买的,在票据显示的时间内,属于持票人的合法空间,霸占别人空间跟强闯他人后院没什么区别,当乘务员要求其离开座位,但其却拒绝离开时,这个时候霸座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违法行为。如果警察出现后拒不改正,那么警察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将人带离现场。

  在我国,高铁霸座事件接二连三,在乘警处置过程中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乘警略显软弱,霸座者依然嚣张,公众对此颇有不满。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在公民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到一定程度时,有义务对其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

  (三)日本并用罚金与公开道歉惩罚霸座者

  日本也有“霸座”现象发生,依据日本《铁道运营法》,将处以2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并发表公开道歉。除此之外,日本早在1958年就实行了《轻犯罪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定性为轻犯罪,用于惩处不文明行为。《轻犯罪法》对规范公民遵守秩序、提高素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国在大部分的高铁霸座事件处置中,都采取了罚款的手段,然而罚款金额与日本相比相差甚远,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且我国法律对违法者是否发表公开道歉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要罚款,就要让罚款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罚款金额过于低就形同虚设了;公开道歉是对违法者在思想上的鞭策,同时也能够对其他公民起到警醒作用。

  五、从警察执法视角对“821高铁霸座”事件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明确执法主体。在法律中将协辅警执法的正当性确定下来,并且要划定执法者的职责范围。由此,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使协辅警和列车上经授权的安全员都有权在高铁上执法,缓解警力不足与执法困难的现状。

  第二,确定合理的罚款数额,明确高铁上可以采取强制带离的情形。首先,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继而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一般的处票价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票价5倍罚款。其次,强制带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适用情节有所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在高铁上,由于其行驶速度非常快,乘坐人数多,行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高铁上闹事的危害性更大,影响列车行车安全以及全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在高铁上采取强制带离的适用情形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规定在高铁上扰乱车厢秩序即可采取强制带离措施。

  第三,规范执法程序。乘警或安全员在面对高铁霸座的行为人时,应当先对其进行劝说,劝说无果则给予警告、告知其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警告无效则按照一定标准开罚单,扰乱了车厢秩序的则由乘警对其采取强制带离等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无正当理由不离开的人,可以强行带离。

  2.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包括扰乱铁路运输管理秩序、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次,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仅仅在限制乘坐列车上,而是形成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要在找工作、签合同、贷款等社会生活多个方面被限制,可以规定通过社会服务等来消除影响,从而引起人们在思想上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约束自己的失信行为。

  最后,加快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应明确界定失信行为,及时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3]。

  (二)推进执法科技化创新化

  1.运用电子警察的非现场处罚的执法方式

  第一,利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人脸识别,传送到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内,进而对违法行为人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再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第二,在座位下设置投诉装置。乘客在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一键投诉,安全员即可切换监控至纠纷处,查看情况,视频沟通,确实需要现场处置时再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以此来缓解高铁上执法人员人数不足的现状,避免浪费警力。

  电子警察这种非现场执法方式,首先,能够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其次,能够保障执法权益,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再次,能够有效缓解执法者与行为人的矛盾,尽量避免直接对抗;最后,对培养乘客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起到积极作用。

  2.建立乘警智能管理指挥系统

  乘警智能管理指挥系统是在充分利用现有技术高度普及、高速发展、高效便捷的特点和优势下,主动接轨新媒体的发展和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队伍管理建设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来初步建成的指挥系统。能够助力铁路公安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以指挥扁平化为龙头,以安保实战常态化为保障,打造出具有铁路公安特色的信息化、扁平化、实战化、立体化铁路治安防控体系。

  (三)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

  1.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内心才会认识到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遵守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和保障,这就要求国家健全公民道德法律监督体系,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针对“高铁霸座”行为,铁路管理部门可以在乘客所持车票后加印相关法律法规,以示警醒,这样能够使一部分因不懂法而做出霸座行为的乘客望而却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提升公民道德素养

  破窗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就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因此,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加大公民权利义务教育宣传,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意识到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社会公德内化为人们内心信仰,优化社会大环境。最后,要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孟母三迁”的故事都告诉我们,社会环境对人的内在素养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利用道德和公序良俗对人的约束力来创造良好的社会公德环境。良法和善治相辅相成,加强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推进,社会公序良俗才能建立起来,社会文明建设才能快速进步。

  参考文献

  [1]韩明洋.高铁霸座事件的法律问题浅析[J].中国新通信,2019(3):224.
  [2]陈雅娟.从“高铁霸座”看当前我国社会公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9(6):188-190.
  [3]侯静.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问题探讨[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杨诗萱.从法学视角探析“821高铁霸座”事件[J].法制与社会,2020(1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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