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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探讨

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作者:郑丽娟
发布于:2020-05-06 共3292字

  摘    要: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从税法视角看,正确处理功利与权利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公平的价值、更好的理解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通过对不同学派和时期关于功利与权利的关系的研究,探讨新时代背景下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功利; 权利; 税法; 新时代;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公平一直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衡量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原则。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为目标。在各个部门法中都主张追求公平,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税法则追求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不同的学派对于公平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时期对于税收公平也是有不同的认识。税法所追求的公平背后的指导思想究竟是功利还是权利?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应该知道今天讨论功利与权利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对比两者孰好孰坏,两者的侧重不同,但都对于指导公平有着重大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使得我们在面对税法中功利与权利关系的选择上有所侧重。

  一、新时代背景的界定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进入新时代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结果。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稳中求进的转型阶段。为了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悬殊,而科学的财税体制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起着促进作用,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税法中的公平原则。

  二、功利和权利的关系

  功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同的法学学派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以功利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最具代表性。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功利优于权利。功利是目的,权利是手段,权利是为功利服务的。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权利优于功利。每个人都享有权利,自然权利不能因为功利的目的予以剥夺。
 

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探讨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

  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有边沁、孔德、密尔等。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核心内容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他们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者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1]他们追求功利的结果,以行为结果作为评价标准,认为只要结果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利益,那么就是公平的。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设计获得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边沁认为权利对于享有权利的人来说就是利益和好处。[2]在功利主义法学派看来,功利是目的,权利是手段,功利是优于权利的。对人类幸福的追求比维护个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二)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卢梭、洛克、罗尔斯等。自然法学派认为,权利带有“天赋”色彩,人生而平等自由,每个人都享有权利。罗尔斯指出:“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之上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也不能将其践踏……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3]每个人都有一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以功利目的被剥夺。即看待一项制度不能只看是否有经济效率或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是否会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功利主义法学派没有看到权利的内在价值。权利应该是优于功利的,对权利的证成不能只看其效果与目的,应该注重权利的内在价值。

  三、我国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历史考察

  对公平的认识的不同会影响着社会决策与制度的变迁,有时候是直接而明显的,有时候又是间接而微妙的。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通过参与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挥着作用。税法是追求实质公平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都以公平为导向。在税收法定、税制改革中,讨论的焦点也在于税收的公平性。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变了以前分散管理经营的状况。出于维护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考虑,实施了计划经济。为了平衡财政收支,国家规定由中央统一管理全国财政收支,即“统收统支”的财税体制。改革开放后,实施了市场经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4]其实是功利思想为指导的表现。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设计税收制度更加注重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是否有利于财政收入,而不太注重其具体的实现方式的正当性。对于税种的设置上,造成了重复征税的情形,可能不利于对权利的保护。

  一直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在税法制度和政策上都是以功利主义为主导的。功利主义主张对人们行为之价值判断,其标准取决于该行为所带来的客观后果或实际效果,即取决于该行为的功利、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坚持功利主义为主导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对于特定时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新时代背景下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

  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功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的发展,新时代对于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对于税法也提出了新要求。在税法中,虽然还是追求实质公平,但是可能其指导思想或者价值目标发生了转化。

  税法追求实质公平,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5]横向公平是指能力同样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则是指能力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同样的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体现了权利思想,即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不同的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使其在实质上处于与其他群体相平等的地位。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照顾,并不是出于害怕引起社会底层人民的不满,或者对他们的怜悯,而是出于一种对平等原则的尊重。新时代背景下权利优先的公平思想观认为,社会资源分配上的照顾,其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实现权利。最终实现在社会上,经济条件不同、出身有差异或者所处地位不同的人,都能够拥有平等的机会和能力去实现自我价值。

  在过去强调功利优于权利的情况下,重视结果公平,将GDP的增长视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重谋求经济效率,忽视了基本权利等非效益因素以及分配公平。这种追求经济增速而不求质量的观念,放大了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均造成的收入差距,形成贫富差距悬殊。新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发挥税收的保障作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虽然税收法定一直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过去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在2015年之前,只有《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且没有法律对纳税人在“立税、纳税和用税”的过程中拥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有了进一步的规定。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们把关注点放在了税收法定的落实上,注重以法律的形式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这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民主和法治的理念。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由于历史方位的变化,我们需要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所以在面对功利与权利关系时,我们应该改变以往过于注重功利的思想,权利应该是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侧重追求权利,在保障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去追求功利。

  五、结语

  在税法中,功利和权利同样重要,两者并不矛盾。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维护基本权利是时代所需要的更高的价值标准。我们应该追求权利优先,兼顾功利为指导思想的公平观。将功利为主的思想转换为权利优先,使我们在功利和权利的共同指导下实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6-25页。
  [2] John Bowring. The Work of Jeremy Bentham:Vol.Ⅰ,New York:Russell&Russell Inc,1962,p301.
  [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
  [4] 1993年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报告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
  [5] 孙尚清《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第382页。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郑丽娟.论新时代背景下税法中功利与权利的关系[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03):25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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