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2015年推行的“农村电商”以来,迎来了以“新零售”为核心的重要创新。从“农村电商”到“新零售”是新时代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本质上体现为缪达尔主张的“国家主义”发展模式,体现为国家权力的运作。权力在其中能否得到良好控制,是“乡村振兴战略”成功实施的关键。所以,拟从法哲学视角,对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权力性质、形式、效能等进行分析,构建权力控制的理论构架,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建议,以期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实施提供助益。
关键词: 农民; 权力控制; 主体性;
1、 农民的真实需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数学分析
目前,我国的农村消费市场正在迅速崛起,农村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农村电子商务的交易参与群体也在不断地增加。互联网与“三农”的融合发展,扩大了农村地区创业机会,有效促进精准扶贫的开展,为全球农村扶贫开辟了一条新路径。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农村电商此刻面临两个窘境:一是传统电商用户增长以及流量红利不断萎缩,传统电商的增长瓶颈期开始出现,传统电商发展的“天花板”日益明晰。二是传统的线上电商自始就存在着短板,这些短板在短时间内难以补齐。线上的电商不存在直接可触摸直观属性,观众的购物体验不佳。因此,要推动线上电商与线下电商一体化建设,开展新的“新售”模式,推动电商的优化升级。
2 、“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哲学视角解读:国家权力的运行
2.1、 权力的释义
“权力”这个词语一般是指能力、技能或才能。在人文社科文献中,尽管已经存在上百种关于社会性权力或人对人的权力的定义,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归于两个人,一个是霍布斯,一个是罗素。霍布斯是第一个将权力问题纳入政治哲学中的人,他对权力的经典定义是:人为追求一切显而易见的未来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切现实手段。霍布斯的权力和他说的自然权利是一个定义,权力并非我们今天理解的“公权力”或者说国家、政府的权力。罗素则将权力定义为产生预期的影响。显然,罗素的权力含有一个“倾向性”含义,因为一个即使在他还没有达到未来的利益而采取某种手段的时候,他也可以明显地具备这种手段。他可以不实际使用他的力量,而达到他的意图。
2.2、 权力的基础在于资源
权力的基础在于资源。威廉·伽姆森根据各种资源所具有的“流通性”而分为高度流通性的资源和低流通性的资源。前者指那些“很少需要或根本不需要重新调配就可以直接用于发挥影响”的资源;后者指那些“只有重新加以调配或重新以某种方式加以动员之后才能被用来发挥影响”的资源。伽姆森的分类之间具有含糊性,但“流通性”的概念却是有意义的。高流通性的资源主要指的是个体资源,低流通性的资源主要就是集体拥有的资源。因此,组织是一种集体性的政治资源,它是不均等地分布在社会成员之中的,组织和统一性本身是最基本的集体资源。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规模和数量是集团所具有的一种不可还原的集体品质或集体财富。作为集体资源的集团规模,它与权力的运用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多种多样的,它有助于确定聚焦起来的个人资源的分量。
2.3、 国家权力不等于个人利益的集合体
国家不是政治权力的独一无二的主体。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组织和个人。从权力内容看,国家权力形态是一个其他任何权力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完整形态。从权力资源看,一个国家可以支配的权力资源包括:所有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其中国家权力具有社会强制性,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或群体均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比社会权力更具有优势。从权力运行的目的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虽然二者以公共利益为运行目的,但国家权力所存在的唯一正当性理由则是国家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边沁认为,权力的运行方式和权力根源才是自由政府和专制政府的本质区别,共同体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即所谓的共同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实现需要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边沁呼吁每个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力量来争取自己及他人的幸福,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3、 “要我干”与“我要干”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权力控制
农村政府“要我干”和老百姓“我要干”的选择矛盾是当下农村政府主导型改革和农民内发型改革的具体表现。“要我干”体现的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强制手段,而“我要干”则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自由权的体现。“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兴农扶贫,其体现的就是政府的主导性与农民的被参与性。现如今,若仅仅采取输血式、救助式的扶贫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当瞄准贫困的根本所在,扩大群众参与,加强力量整合,以此带动社会发展。但现实社会中,扶贫项目没有真正为穷人所受益,受益的主体只是扶贫资源的代理人。此外,在扶贫项目中还出现了主体不明、产权不清等问题,农民依然在扶持中处于被动的那一方。参与是一个赋权过程、是一个自主建设、学习分享过程,而扶贫项目的开展则是一个通过增强贫困农户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最终达到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相一致的目的。
3.1、 政府主导型扶贫制度与制度性陷阱
我国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主导型扶贫制度。政府主导型扶贫最主要的目的是使扶贫对象得到发展,但政府在主导扶贫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农民足够的主体性。例如,上世纪90年代末期,云南苦聪地区的政府帮助该地人民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先后派驻五批工作队伍开展扶贫工作,不断试错,最终通过各级政府联合扶贫,使苦聪地区的人民解决了五分之一贫困者的基本温饱问题。四十年的扶贫历程、先后五批工作队伍的扶贫成果对当今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怎样的借意义?各个工作队伍为了消除贫困,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制度性措施,但为何最后成效甚微,使扶贫工作长达四十年之久?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制度性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最主要阻碍不是农村文化素质和基础设施的客观条件,而是农民在发展工作中主体问题的缺少。
3.2 、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陷阱与发展的边际效用递减
阿玛蒂亚·森认为,由于社会存在不平等性穷人享受发展的基本福利机会被剥夺了,他们不存在任何的可选择性,最终导致其权利的贫困。因此,农村贫困者由于农村的客观环境恶劣,其脆弱性相比一般地区的人而言更容易受到冲击,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中,劳动力的市场分割愈发明显。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政府对农民权利的侵害。例如:增加农民的收费名目、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等。在各级政府与农民发展项目合作的过程中,农民过度依赖现有的制度,政府也忽视了培育农村地区的市场体系和组织。因此要想得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发展,就必须创新边际效用递增的发展制度,既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也要体现政府的推动作用。
3.3 、权力控制理论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生活需要国家运用其权力进行管控,而国家政治权力则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双面性也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形,因此,人类对政治权力从古至今便存在一种既相信它、依赖它又惧怕它、怀疑它的矛盾。权力具有支配性,既能支配他人以此来服务社会,也能效劳与掌控者的私人利益。因此,可能导致公权私用,滋生权力腐败。而矫治权力腐败便成了一项在国家政治和社会实践研究中的重大难题。作为一项法治系统工程,权力控制的构建必须调动全方位、各方面的权力监控资源进行有机整合。
4、 结论与建议:“乡村振兴战略”成功实施的法学路径勾绘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法治助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中国当代及未来社会整体系统的两个既相对独立又彼此依赖、密切联系的领域,它们的共同运作和互为支持构成现代中国的统一整体或良性互动系统。基于此,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乡村振兴战略”成功实施应遵循下列三个原则:
首先,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社会本位,减少国家权力的控制。国家主义与社会主义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社会本位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要加强社会的自我管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保障国家为社会服务的观念贯彻落实到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法律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较少,对社会私权利的干预过多,不利于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社会私权利的贯彻落实。再次,对国家宏观干预的权利实施有效的管控,确立国家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市民社会中,人们都将他人作为满足自己私人利益的手段,通过契约实现公正的方式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市民社会既具有双面性。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国民素质还有待提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应当加强国家对社会的适当干预,同时也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最后,必须指出,无论是从社会与国家的法律整合,还是从廉政法治实际而论,法律整合主要是宪法整合。宪法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使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达到平衡,形成一种市民社会的有效自治。廉政建设必须重视宪法制度的建设,宪法制度的建设必须重视宪法的控权机制的建设,从而达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总而言之,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有利于发挥农民的自由意志,更好地体现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性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性权益,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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