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优选10篇)之第八篇
摘要:2017年3月,我国开始了律师分级改革的试点工作,从提升行业透明度,打破行业垄断的角度,律师分级改革势在必行。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基础性的要求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合理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应当是以市场动力为导向,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以及国家的间接管理功能。
关键词:法学,师分级执业制度,律师分级评价制度,律师协会
2017年3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2017文件”),拉开了律师改革的序幕。经过两年的经验积累,司法部于2019年3月27日发布《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文件”),将试点工作范围扩展到全国,其中创新评定和激励机制的内容引起了注意。“试点工作要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此项内容被广泛地解读为对于律师的“分级评定”。
纵观整个文件,除了对于律师分级制度做出了方向性的指导之外,没有过多的做出硬性规定。从“2019文件”的具体内容上可以看出,新的试点扩张的基础来自于2017年上半年所开展的一轮试点,只不过范围被扩展到全国。从实质内容上来说,本次司法部文件除了给予了相应的时间线之外,并没有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做出更进一步的细化要求,改革的主要方向依旧是:第一,促进律师在专业领域内进行专业分工;第二,提升执业律师的业务水平;第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优秀律师的激励机制,确定律师评审细则。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可能在制度设计上,司法部希望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法治运行状况对本地的律师改革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一、 律师分级理论现有观点与评析
作为与律师分级制度关系最紧密的群体,律师们对于此项制度的讨论自2017年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始就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不仅限于实务界,很多理论界人士也纷纷表达了对此项制度的观点。
1. 对分级理论持赞成的观点
司法部研究员任永安认为,律师分级制度的建立是规范律师队伍执业的必然需要,应当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所划定的法官与检察官四等十二级的制度进行对接,以此来保证法院审理相关级别案件中的律师水平。此外,任永安还建议,律师的分级评定工作应当主要由律师协会来主持,在全国与地方律协中选取相关的有资质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的同时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不同的律师申请等级,分别由不同等级的评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陈卫东教授认为,律师本人将会是律师分级改革中“最大的受益者”,律师等级的差异将影响律师的收入以及执业层级,低级别的律师无法代理由高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律师的等级制度从而享受到优质的辩护资源,而律师也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以此得到代理高级别案件的资格。陈教授认为,律师分级制度无疑是符合律师行业发展状况的。
总结而言,赞成观点认为,中国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统一而权威的指引(例如国外的钱伯斯排名),引入律师分级制度,是积极吸取英美法国家的先进经验。律师为了更广大的执业范围和更优厚的工资薪金必然会积极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在提高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律师分级制度更清晰明确的料及到自己所选择律师的辩护质量,享受到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对分级理论持反对的观点
此类观点相当普遍的存在于现在的执业律师之中。笔者咨询了几位执业律师,他们全部都认为当前的市场力量以及准入机制已经足够反映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资质条件,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
持以上观点的代表人物为斯伟江律师,他在《律师分级制度,以改革的名义》一文中写道:“如果律协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是行业自治的,是公平公正的,那么建立律师分级执业制度,以职业年限、工作业绩来划分等级也不是不可以,但现实情况并没有那么乐观。例如《刑法》中规定的藐视法庭罪,在法庭这么一个极具尊严的地方,是不会为法官所滥用的……一旦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来主管律师分级执业制度,如此做法将后患无穷,权力寻租的空间将会无限放大,司法腐败将会随处可见,还谈何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好比,横空跳出来一个裁判者,强行将法律服务市场划分为闹市区、非闹市区与郊区,当事人自己却失去了选择的权利或者说选择权已经被大大削弱到不完整的地步了。”虽然包含个人情感,但是不得不承认斯伟江律师所阐述的相关风险是存在的。律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一种,在其他国家法律上的地位往往是行业内部的自治组织(以德国为代表)。但是在国内的目前情况来看,行业协会与公权力几乎处于天然的同盟地位,中国篮协、中国足协无一例外的都拥有实际的行政权能,律协也不会免俗。反对者认为,实行律师分级制度,实际上无非是将律师的发展倒退到公派律师时代,使得律师的评价机制再次由市场评价变为公权力评价。而这种评价机制的倒退,显然是不适合律师行业发展的。
综上,双方对于律师分级制度的态度各执一词,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双方所处的立场差异。笔者认为,当前的律师制度确实应该改革,由于律师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精英主义”倾向,导致行业本身的垄断性和不透明度较高,门阀之风严重。当事人、新入行的律师乃至整个律师行业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这种风气裹挟与钳制。另一方面,市场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存在,完全依靠市场评价来推动一个行业的发展往往会导致行业最终因失去理性而处于失控状态。所以笔者的态度是,改革是必须进行的,但是改革中的技术路线是不是要如“2019文件”所言,这个问题可以商榷。
二、英国律师分级制度的经验
律师分级制度起源于英国,是由中世纪时期英国的抗辩人、代理人作为缘起,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以及资本主义发展时期逐步演化而来的,且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些融合的趋势。关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概况,本文中不再赘述,因为相当多的学术着作中都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下文中,着重介绍英国的二元制律师职业结构,以供我国的律师分级改革参考。
英国的律师分级制度在不列颠脱离神明裁判之后,自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一直延续至今,英国律师一直被严格的划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出庭律师(barrister)、皇家律师(queen’s counsel)。接下来将从几方面比较它们之间的不同。
1. 资格取得的方式不同
事务律师的认定与国内的律师助理相似,需要法学院毕业,并在律师事务所里拥有少则两年长则五年的实习经验。获取资格条件相对简单宽松。出庭律师则非常严格,需要在事务律师的资格基础上通过伦敦的律师学院学习相关的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辩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相关庭审程序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人际沟通等,并由相应的律师学院举行考试进行验收。通过考试,满足律师学院的出勤要求,再通过品格审查后才可获得出庭律师资格,但是即便获得了资格,也需要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度过一年的见习期,其中前六个月为非执业阶段,后六个月为见习执业阶段,最终获得全面执业证书才能够开始自己作为出庭律师的生涯。而皇家律师是经过英国王室认证的出庭律师,需要在出庭律师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第一,执业年限必须达到十年以上;第二,年龄需满40周岁;第三,在担任出庭律师期间有出色的工作业绩。
2. 从事的业务存在区别
工作方向上,事务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接待来访的当事人,对其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给予相应的接待,起草诉讼、非讼业务的相应法律文书,也可以代理简单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案件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遗嘱公证、婚姻家庭纠纷、简单的企业纠纷等。在刑事辩护层面,事务律师的出庭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其只能在初级法庭出庭,高级别法庭的案件无法出庭。出庭律师则没有如上的限制,他们可以在高级别的法院出庭,处理复杂的企业纠纷,代理金融业务、证券业务等事务律师所无法涉及的领域。
3.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存在区别
这是与国内律师行业区别最大的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英国,作为高级律师的出庭律师是无法与当事人进行直接接触的,这一项工作必须由事务律师操作。如果出庭律师私下里接触案件当事人,极有可能受到来自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这种限制是在长期的律师实务实践中形成的,在习惯法盛行的英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律师认可的行业惯例。
由此可见,英国的律师分级,与其说是分级,不如说是分级制度下的分工合作更为贴切。
首先,就资格取得而言,事务律师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代理案件会受到限制,在律师产业链中更多的是从事基础性工作。随着资历的提升,执业经验的丰富,尤其是成为出庭律师之后,执业范围大为扩展,这种时候在自身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将相当的基础性工作交给事务律师,是一种合则两利的合作方式。出庭律师节省了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事务律师获取了相关的从业经验。
其次,在业务的分配上,双方处于一种泾渭分明的状态,严格遵循着在漫长的律师行业实践中所建立起的行业惯例。虽然有所交叉,但仍旧可以称得上壁垒森严。这无疑保持了这种模式的生命力。
最后,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事务律师是唯一可以接触当事人的群体,出庭律师只能通过事务律师来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其诉求。这种模式虽然保障了二元制律师分级制度的行业基础,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不能直接接触的工作模式,以及行业中繁多的行业惯例,导致了英国律师行业的构成复杂,有时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困扰。比如,出庭律师不能以广告的方式为自己招揽客户,甚至不能在名片上透露自己的高级律师身份,否则就会有受到纪律处分的风险。而在当事人与出庭律师中间作为受领和传达使者的事务律师,一旦其表述出现偏差,最终无论对当事人、事务律师、出庭律师,乃至司法资源,都不会是一件好事。
三、律师分级制度设计所期目标与需要解决的难点
无论是“2017文件”,还是“2019文件”,律师分级改革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促进律师领域的专业分工;二是提升执业律师的业务水平;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好地激励律师行业自净,满足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笔者却担心以下两点:第一,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最应当达成的目的,是不是如上三点;第二,在如今的技术路径下,以上目标达成面临诸多问题。
1. 律师分级改革应当达成的目标
律师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受到的整体环境影响可以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多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律师的职业性质都是不明确的。直到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自身的执业合法性得到保障后,律师行业和律师个人都在宏观政策的起伏中逐步寻找自己的定位,最终公派律师成为历史,律师脱离了国家公职人员的队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职业核心已经从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转移到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基于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提供相应的服务,当事人基于律师的执业水平支付相应的报酬。笔者认为,律师职业的核心关系才是律师改革应该达成的最重要的目标,无论怎么改,唯一不变的是必须让当事人可以得到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当前的律师分级改革中,这方面所释放出的信号可以说是明显不足的。司法部在两年的试点经验中,用相当长的篇幅划定了律师的专业领域,规定了“污点律师”的执业障碍,以及对律师协会承认的“优秀律师”的晋升途径与表彰措施,而律师服务的核心,当事人的辩护权益则笔墨甚少。这是需要警惕的一点。律师“职业只要是为自我利益服务的,它反对国家供给,因为这种干预会否认他们充分地利用有利可图的市场权利。正因如此,客户和更广大的公共利益受损,并且不能因此获得法律服务。”律师分级改革,核心从来不是国家权力在律师行业的顺畅运作,最应当达成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律师分级制度需要解决的难点
第一,是所谓专业领域分工的问题。
法律职业的专业分工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外力干扰,这与工业部门的产业分工不同,后者来自于工业体系设计的客观要求,而前者来自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状况。从社会分工的理论分析,劳动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根据如上理论,这种团结感的建立必须是一种自发性的运作,如果采用工业体系分工的方式生搬硬套,这种强硬的分组方式不仅不会让律师行业的专业化顺利展开,反而会对整个行业的分工细化起到反效果,人为地造成律师行业的对立。
国家则应该更多的在律师行业改革的规制中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职能,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代替行业自治,为行业强行规定发展方向无疑是不可取的。文件中,司法部将律师的专业领域分为9个,让律师选择申报,但是制度设计层面在作出决策的时候是否想过,自己设置的9个专业方向,可能即将落后或者已经落后于律师市场的发展。以金融、证券业务为例,这简单的四个字就包含了公司上市、股权交易、破产重组这些在律师行业中已经完全分工的工种。用本来已经滞后的方式来管理先进行业无疑是不合逻辑的。对此,试点意见中也做出了相应的妥协,规定律师参评业务不限制律师自身的代理业务。可是这种妥协会不会又把专业律师的认定仅仅变成了一种形式?在律师行业已经被证明了自己可以在市场的推动下进行行业细化的时候,国家再执意介入律师行业或许对行业的发展并不会产生有利影响。
既然证明了律师的专业领域的细化可以被市场所推动,那么律师专业水平的提升无疑也会受到市场的影响,而且还会是受到市场波动最激烈的一环。“激烈的竞争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律师对委托人的关心程度。更多的委托人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服务。”也就是说,在律师的身份从国家公务员转移到市场从业者那一刻起,案件当事人就已经取代了国家成为了律师职业关系的核心。当事人选择哪个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依照的是律师在市场考验下表现出来的业务能力,而一个自由的、充满竞争的法律职业市场,是律师提升职业水平的首要条件。“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的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作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 而如果取得所谓的专业律师或者分级律师称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市场机制要求的能力水平提升,那么无论是对律师还是对消费者,都会是一种倒退。律师可能会因为主观能动性受挫而感到心灰意冷,消费者则会因为自己受到了不该有的误导而对司法公正和法律行业产生怀疑,到头来损害的还是整个律师行业的公信力。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律师的评价机制,还是应当坚持以市场评价为主。国家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完善整个律师行业的市场环境,通过对律师在案件中的表现,收集制作律师的行业工作信息并进行公开(包括律师的胜诉率,受到行业惩戒的情况,法律援助服务的完成度,等等),以此来保证律师行业的公开和透明,使得消费者可以在选择自己需要的律师时更加得心应手。
第二,关于律师协会在律师分级改革中所起到的作用问题。
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治过程中的功能在这里得到了不必要的提升。行业自治的原则下,律师协会应当代表律师行业的相关利益,这意味着它绝不可以成为律师行业中国家利益的“传声筒”。如果律师分级制度的评审委员会中律协仅仅具有组织职能,而在人员选择、章程制定的过程中丧失了实际的话语权,那么这无疑是和律师协会自治的原则背道而驰。但是,如果仅仅保持单一的市场评价模式,很明显会加剧律师们对法律持有的工具主义态度(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几乎已经是一个公式化的举动),最后损伤的是整个律师行业和法治运行状况。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评价制度中协调律师的商业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更好地维护律师形象,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这是律协作为行业协会所应该起到的作用。行业协会应该是行业的守护者,而不是某一特定利益的代理人。
综上所述,律师分级改革方案在律师从业人员中不被看好,主要的现实困境来自于过分强调国家力量,忽略了法律市场的选择以及行业领域内自治。所以说该制度的执行成功与否,最重要的就是平衡国家、法律市场与行业协会三方面的关系,在对律师的评价体系中,确立社会评价而非公权评价的评价思路,发挥国家在制作信息方面的优势,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在行业、律协、国家之间形成正确的三者合力,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律师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司法权威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如今,律师行业也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需要有新的经验和方式为其注入活力。律师分级改革必须一如既往地立足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只有在正确的基础导向下,才能探讨律师分级改革的技术路径,最终实现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真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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