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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23 共2896字

  摘要:农业是我国三大产业中的第一产业,是基础性产业,对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频繁,导致我国农业生产的风险性较大。因此,为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能力,保护农民基本利益,实施农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国现阶段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逐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产业,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法学毕业论文

  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进行扶持的最常用的做法,主要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它对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应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

  1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一直以来,农业都是处于“看天吃饭”的状态,虽然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发展,农业的抗灾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然是具有较大农业风险的。而农业保险则是一种应对农业风险的市场化的机制,对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保险机制,必然是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这就需要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来制约农业保险活动中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进行。由此可见,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以下显著意义:首先,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使农业保险参与人的保险活动更加规范,通过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力提高农业保险的发展与运行。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整合资源的功能,其中有很多条款能有效的处理农业保险交易活动,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1]。最后,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有效的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农业保险是WTO组织认可并提倡的一种农业扶持政策,因此可以说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的必要措施。

  2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农业保险条例》,从此改变了我国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状况,成为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是经过近几年的实施和对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借鉴,发现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以下方面的不足。

  2.1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较低

  自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事业给予了补贴以来,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发展,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是财政补贴的方式单一,主要集中在农民的保费补贴上;其二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只针对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母猪和奶牛等9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险种;其三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层次偏低,主要是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这对于经济发展落后、农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地区来说,地方财政将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了财政补贴的效果[2]。

  2.2 巨灾风险分散措施不完善

  在一般的商业财产保险业务中,对承保风险进行分散是科学管理承保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阶段国内农业保险中,自留责任和累计责任风险控制缺乏可行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域间的分散来保持经营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当某一区域内产生巨大的农业灾害或风险时,只凭单一市场区域和单一的保险公司是很难建立足够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更无法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的巨灾损失之间的匹配。

  2.3 经营管理制度欠缺

  如今政府引导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为突出、财政支持和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但是对于市场不能完全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机构,另外还需受理于相关农业保险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则没有对经营组织机构进行量化标准的规定[3]。另外,在具体理赔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精确的理赔,尤其是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就更无法做到查勘定损到户,只能通过抽样查勘来推定受损程度,操作方式粗放。

  2.4 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不严

  《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进入发展阶段,没有雄厚的基础,缺乏相关的经验,因此农业保险制度体系还需逐步加强,为今后的发展得到更大的提升。

  3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3.1 加大对农业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可以实行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将保险的责任进行分摊,在遭遇巨灾风险时,可以实施政府财政兜底或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费用的补贴制度。另外针对农业保险补贴层次低的问题,应实施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补贴责任,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则相应降低,从而提高财政补贴的层次。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应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给予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补贴。

  3.2 加强农业巨灾风险措施

  农业本身就是一种具有风险的产业,尤其是地域方面的原因,产生巨灾风险的概率很大。虽然在《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国家应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机制,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农业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的实践中要不断加强完善。首先,建立整体管理框架。建立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商业性再保险公司的农业巨灾风险的组织框架,这样不仅使这一框架中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发展,更充分发挥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过科学的整合市场再保险队伍,促使农业巨灾风险体制得到进一步改善[4]。其次,应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针对农业保险具有地域性和高峰性的特征,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仅仅依靠农业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障基金,不仅不能有效的化解农业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还有可能会危及到农业保险公司的存亡。因此这就需要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必要时可以给予农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补偿,来增强其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4 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的建立与完善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还需要很多方面进行发展和完善。如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加大农业保险的教育和宣传力度等。总之,随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会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玲玲.校园网贷风险的控制与规避:基于保险法律制度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8(10):91-92.
  [2] 李长健,屈怡,廉靖.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中州大学学报,2009,26(1):18-21.
  [3] 陈盛伟.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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