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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移民背景下黎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09 共4810字

  摘要: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一个民族历史的延续、社会结构的完整以及民族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生态移民既是一种改善当地环境、使移民脱贫致富的经济行为,更是民族民俗文化的一个变迁过程,少数民族文化和迁入地文化在冲突、碰撞的过程中面临着融合、同化甚至消失的危机。当前法律法规不系统、权利保护意识欠缺以及权利保障不力等因素都造成了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的困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及培养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以使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在新时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生态移民; 民俗文化; 黎族民俗文化;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文化植根于特定的土壤环境, 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所构成的传统,不同民族在长期的生存实践中,不同环境情势下,通过对资源的认知、利用及适应,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农耕文化、渔猎文化、游牧文化等文化类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体现出该民族的民族意识和行为规范。 不同气候下的不同需求,促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又导致不同的文化。 作为社会组织关系的象征与规范,文化包含传统习俗文化、宗教信仰文化、民族艺术以及村民共同遵守的习惯规则文化。 民俗文化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体现日常行为规则,以口头、风俗或行为等非官方形式创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1]生态移民是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生态资源,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 生态移民所带来的不仅是迁移主体自然环境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使其原有的传统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从而发生文化的变迁及不同文化的冲突问题。 移民离开故土, 搬入迁入地,由异乡人逐渐变成本地人,对移民社会来说, 这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 但生态移民并非简单的空间移位,居住环境的改变不但改变了移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其文化体系也自然随之发生变迁,因此,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生态移民背景下黎族民俗文化面临的危机

  文化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人们的行动。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 不同文化的交流互动频繁, 少数民族的传统民俗文化也面临着巨大的变迁、消解。 所谓文化变迁是指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 或者由于不同民族的相互影响而引起的一个民族文化内容或结构的变化。[2]引起文化变迁的原因既有来自民族文化内部的因素,又有来自外部的因素。 在生态移民过程中,一种文化地域的居民迁至另一文化地域之后,由于迁徙所引起的本民族文化体系与外来文化之间的接触、碰撞导致文化变迁,在人类学视野中,也称之为文化的涵化。

  民俗文化属于生活文化, 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节庆、语言、歌舞等活动中所形成的较稳定的文化现象,最能体现一个族群的地域性、民族性特色。 黎族是海南的世居民族,历史上由于地处偏远、自然闭塞,受外界影响较小,长久以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 一种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满足人类生活的某种需求,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黎族民俗文化蕴含着黎族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于黎族原生族群的繁衍、生息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生态移民中,黎民从封闭的大山深处搬迁出来,传统刀耕火种的农耕经济基础瓦解,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黎族传统社会结构的裂变,附着于传统社会基础之上的黎族民俗文化也面临着解构与重塑。

  为了改善海南昌江县霸王岭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位于大山深处的王下乡水富村(搬迁前叫“牙迫”)整村生态移民,迁入石碌镇,原本一个落后原始的黎族村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黎民摆脱了“烧山种稻、焚山而猎、砍山为柴”的原始落后生活方式, 到如今开展农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养殖、进行规模化种植,告别了“船型”式的茅草屋,搬入了整齐划一的砖瓦房,当地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提高,黎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质的改变。 如今的水富村,当地黎民已适应并融入现代村镇生活,不少村民也走入城镇务工,除了日常饮食文化方面还保留有传统黎族特色外,其他的如传统婚俗、生产、生活方式已基本被强势汉文化所同化,看不出与迁入地汉族村民有多大区别。 作为黎族民俗文化重要载体的传统歌舞、服饰如今已成了礼仪性的装饰,语言、民间技艺等日益衰亡,体现黎族村落文化特色的船型屋也日趋毁损、败落。 变迁给黎族传统民俗文化造成了巨大冲击,通过生态移民所产生的乡村大变革,导致不少黎族传承的礼仪文化、思想观念、民间文艺被渐渐忽略,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追求经济利益,市场化的运作使一些民俗文化传统的展现呈现功利化和变异性,黎族传统民俗文化在加速流失,一些民间技艺后继乏人。

  二、生态移民背景下黎族民俗文化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

  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立法观念和立法保护意识跟不上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文物保护法》是保护民族民俗文化的主要依据,这两部法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列举,从而使得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在一定范围、 程度内有了法律的保护。但这两部法律并不能涵盖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所有内容,民族地区尚有诸多珍贵的民俗文化面临着消亡的窘境。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在于弘扬和抢救,而对于充满生活内容的民俗文化而言,其目的在与保存、恢复和继承,使民族民俗文化能够得到传承和延续, 保留其民族特色。 虽然民族地方自行制定了不少关于民俗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在海南民族自治立法中颁布了陵水、保亭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突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黎族民俗文化特点,但从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立法来看,条例中对于违法责任、激励机制以及管理制度、法律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条款规定的还比较原则,并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细化,不利于操作中具体的适用。 同时,从这两部法律以及民族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来看,主要以公法保护为主,涉及民俗文化私法权利保护的内容较少, 不利于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整体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方面尚不全面、不健全,对民俗文化的保护缺乏系统性。 另外,少数民族民众整体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措施缺乏指导和经验,保护的方法较为原始,在生态移民过程中如传统的村落文化、 民间工艺文化等由于保护不力而濒临消失,因此,更需要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

  (二)权利保护主体、客体难以认定

  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并非特定某个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所创造的,而是整个民族群体持续、长期创造、改进和延续的产物,属于民族的文化产权, 因此权利性质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权利主体的归属问题较难认定,公法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法,私法保护主要靠知识产权法,如不能明确界定民俗文化的权利属性自然影响其权利救济的法律适用。 另外,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角度而言, 知识产权要求智力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于与黎民生活密切相连的黎族民俗文化来说,虽然其是区分不同民族的标志和象征,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并非彼此隔离、没有交集,它们是在不断相互交融、沟通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且一个民族的民俗文化具有传承性和沿袭性,这种独创性与新颖性如何界定、判别也是一个难题。 再者,对于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人以及相邻权人的权益保护,现有的法律中设定的也不够合理,尤其是民俗文化的传承人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传承人的权益保障。 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权利主体、客体、权益保证等制度方面的缺失与不完善,使得民俗文化的权利定性、追责等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民俗文化保护意识欠缺

  一个民族总是离弃穷乡去寻找宝地,而不会离开宝地去寻找穷乡。[3]生态移民对迁出地居民来说, 是一个由落后文明向先进文明迈进的过程,迁移使得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发生改变,旧有的农耕文化也随之逐渐削弱,建立在原生产基础上的民俗文化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相应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随之发生变迁。 生态移民使黎民摆脱了贫困,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得他们更多关注经济利益,关注自身的物质生活,而对和自身利益关系不大的民族文化的保护缺少重视。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随着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大多青年一代都外出务工,融入现代化的都市生活,“利益观”在民众的思想中逐渐占据主导,民众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日渐淡薄,对本民族民俗文化的稀缺性和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很难成为本民族民俗文化的守望者、 传承者。 而政府在主导生态移民过程中,引导不够,政府往往更关注生态移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帮助当地民众脱贫致富是看得见的政绩,而对民俗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够,自然也无法唤起意识落后的黎民保护本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生态移民背景下黎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民俗文化法律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无法涵盖内容丰富、历史悠长的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俗文化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部法律、地方性法规难以承担。 首先,要构建一个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 兼顾中央和地方立法,形成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统领,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多层次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相关法律之间应该相互协调。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保护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对权利主体的归属、权利性质规定不明,侵权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应内容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应进一步完善内容,以使相同权利在不同法律中能得到一致的保护。 最后,要突出地方立法的民族、地方特色。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不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的复制和翻版,而应结合地方民族特色,充分挖掘民俗文化资源的特色进行专项保护,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二)构建民俗文化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文化权利一旦遭到破坏, 很难进行补救。 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作为一个民族文化的象征,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 是民族共同文化传统的体现,具有极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是一种集体权利,当然具有公益性。 对民俗文化的侵害并非少数民族个体权利受损,而是整个民族的集体权利受到损害。[4]因此,将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权利诉讼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合理的诉权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当前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保护主要以公法保护为主,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民俗文化保护领域,能够使民俗文化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得到私法保护,突破现有的权利主体不明、权利救济难的困境,扩大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形成公私共同保护的模式,使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虽然现有立法中未明确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权利主体,但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由于民俗文化所承载的公共文化属性,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社会组织或政府、民俗文化传承人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诉讼主体,最大限度的防止少数民族民俗文化领域的侵权行为,提高民众的文化保护公益意识。

  (三)树立文化自觉保护意识

  在生态移民中, 民众由落后地迁入先进地,其传统的文化在强势文化的渗透下日益边缘化,这是许多民族传统文化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所遭遇的共同危机。 民俗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命脉,代表一个民族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土壤的改变所带来的文化变迁、文化消失也是生态移民过程中无法避免的。 虽然在民俗文化的保护方面,政府仍居主导地位,但仅靠政府的宣传、主导、强力推进是不现实的,必须引导少数民族公众参与保护本民族民俗文化,激发民众的保护热情,树立民众的文化自觉保护意识,培养文化自信。 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的自我觉悟,明白自身文化的来历、形成过程、文化特色以及文化发展的规律和趋向,增强自身的文化转型能力,达到文化自省、自我超越。[5]文化自觉的前提是对自身文化发自内心的热爱、尊敬和珍惜,对本民族文化充满自豪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对本民族民俗文化面临的危机有紧迫保护的意识,也只有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增强对民族民俗文化的价值认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民俗文化保护工作,使濒临灭亡、消失的少数民族民俗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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