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本科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完善国际空间站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09 共4410字

  摘要:国际空间站是人类航天史上最大型和最复杂的高科技空间合作计划,作为科学研究和开发太空资源的手段,为人类提供一个长期在太空轨道上进行空间科学实验的机会。私营实体对空间站实验室诞生的发明创造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与投资热情,但目前如何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外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私营实体的权利保障,同时影响着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商业化利用。

  关键词:国际空间站; 专利权; 商业化利用;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一、国际空间站的科技成果及其特征

  国际空间站(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简称ISS)是由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俄罗斯联邦航天局、欧洲航天局、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中心、加拿大国家航天局和巴西航天局等共计16 个国家联合推进的国际太空合作计划,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大的航天工程。

  国际空间站自1998 年组建至今,已进行了1800多项科学研究实验和技术研发实验。“国际空间站”的空间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医学与生物学研究、生物工程、空间技术、材料科学、教育活动、地球物理学及对地观测等7 个方面的科技研究性应用。1例如,在医学方面,化疗药物新型靶向输送方法目前正在用于乳腺癌临床试验。通过试验研究显示,在没有重力影响的情况下,装有化疗药物的微型胶囊能够更加简单直接到达肿瘤部位,而在地面的试验中很难达到在空间站上的微重力效果。

  国际空间站及其空间站上产生的科技成果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生于外层空间。利用外空强辐射、高真空、微重力等特殊环境,许多在地球上无法完成的科学实验可以在空间站上进行。例如,由于重力引起的沉淀效应,地面上生长的蛋白质晶体往往有缺陷,而在外空上进行的蛋白质晶体实验已经表明,微重力环境下可以培育出质量结构更好、尺寸更大、衍射极限更高、镶嵌度更低的蛋白质晶体,这些优质的蛋白质晶体能够帮助地面科学家进行结构测定,最终还有可能在药品设计中使用。2第二,有人参与。与一般航天器相比,国际空间站可以有人进驻,因此,在对地观测和天文观测方面更具优势。第三,多国合作。国际空间站是目前为止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空间合作计划,所涉及技术的复杂性和先进性是大多数国家所不能独立完成的,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也是大多数国家所不能独自承受的。而国际合作能够使参与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分担成本和风险,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并能充分利用国际空间站的各种资源。

  二、国际空间站专利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外空国际条约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均未明确规定外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空间专利权),因此,对国际空间站专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般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内法规范三部分。

  在一般国际法规范中,空间站专利权保护主要适用外空国际条约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外空条约》为首的五大外空条约构成外层空间法的框架基础,共同确立外层空间法基本制度,是所有外空活动必须遵循的国际义务。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目前涉及到专利保护的条约主要有《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等,但是上述国际公约均未明确外空专利权保护。且对于一般专利保护在国际层面也大多只是针对程序性问题做出规制,因为专利保护源于一国国内法,即一国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效力不及该国领土之外。3虽然外空国际条约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均未明确规定国际空间站专利权的保护问题,但它们所制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是所有缔约国应予以遵守的,如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国际协议指的是区别于国际或国内范围、成员国相对固定、规范特定主体间特定事项之权利义务的双边或多边法律文件。1998 年《加拿大政府、欧洲空间局成员国政府、日本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一次确立了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是该协议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因为该协议的目标之一就是让成员国或私人实体所有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特别是对国际空间站发明专利的保护。4

  国际空间站专利权保护在遵循国际法规范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依赖于各国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实质性保障,如美国法典第35 篇第10章第105 节对外层空间的发明相关知识产权作出了规定。

  三、国际空间站专利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1. 国际空间站智力成果的可专利性问题

  什么样的智力成果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保护?根据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若想获得专利权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对于第三个条件,只要相关发明创造可以在工业中实际地或者有建设性地制造或使用即可,比较容易满足和判断。而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国际空间站专利权需重点关注的两个问题。首先,和现有技术(prior state of art)相比,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其次,为了满足可专利性的条件,创造性应达到何种程度?5就新颖性而言,科研人员为完成科学实验需要在国际空间站上常驻一段时间,而在其返回地面提交相关产品专利保护申请之前,很有可能会出现该发明已被使用或被他人所知晓或地面上会有相同的发明产生;另外,公开的方式有以出版方式公开和以使用方式公开等,由于在国际空间站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不能立即返回地面进行申请或其产生本身就是被设计用于外层空间的,那么,这类发明创造是否因其在产生后立即投入使用丧失专利授予的条件呢?对于空间站专利权的创造性而言,同样需要将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以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技术不是简单的推论或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造,而是经过同现有技术进行全方位对比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判断空间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通过借助外层空间的条件才完成的,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2.《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条款之间的冲突

  《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第21 条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 款明确规定了“在国际空间站登记部分进行的发明创造”相当于“在登记国领土内进行的发明创造”,即适用“准地域”原则,也就是说,与该项发明专利相关之行为都将受到登记国国内法调整。而第3 款“为保护非本国籍、非本国居民在国际空间站登记部分上进行个人发明创造,国际空间站该部分的登记国不应该基于本国安全的考虑,而对该项发明直接适用本国国内关于信息保护的规定,以侵犯该项发明的秘密信息”的规定则产生了适用不明确的问题,第3 款使第2 款中发明行为地仅仅指发明开始出现的地点,并不影响实际发明人的权利。这里出现了另一种法律适用的可能性,即授予专利的国家的国内法。所以,在发明行为发生组件的登记国与专利授予国之间,出现了法律适用的潜在冲突。这种法律适用上潜在的冲突为以后确定连接点时出现了不确定性,当登记国与专利授予国不是同一国时,就可能产生无法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处理专利行为的结果。6

  3. 与共同发明有关规定的冲突

  由于国际空间站活动的复杂性等特征,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试验通常需要多个国家的合作参与或多名空间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并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就涉及到共同发明的问题,而对共同发明如何进行界定以及在共同发明中如何分配权益成为问题的关键。对于这一问题,作为国际空间站最大合作方的美国和欧空局在相关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不一致:美国规定,如果没有在协议中明确共同发明人权利比例,那么,不论每位共同发明者所做的贡献多少,均100% 拥有该项专利;7而欧空局的文件中不存在“共同发明”概念,所以在处理共同发明案件时只能参照《欧空局决议》中关于“合伙”所遵循的谈判磋商的一般原则。8

  4. 国际空间站专利侵权案件难以寻求救济

  在国际空间站中,一国就其试验所需要的某一器材享有该国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该器材在试验过程中需要在国际空间站中他国实验室中进行使用,此时该器材有可能会侵犯他国专利法对该类器材的专利权保护。此外,如果一国对某一发明认为是可授予专利的,而另一国认为该类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这在国际空间站中也会产生相关侵权问题。在国际空间站中如果涉及侵权的专利被停止使用于科学实验或研究的话,由于空间活动耗费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巨大,由这类侵权引发各国相关空间活动的停止所造成的损失是极其严重的,对各国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也是当今急需避免的。

  四、完善国际空间站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1. 加强对国际空间站智力成果可专利性的规定及完善

  对于国际空间站专利权的新颖性这一条件,在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援引《国际空间站人员行为规则》中的严格保密规则,即各个合作的航天局、信息所有者或者信息提供者都应就记录国际空间站内产生的数据向其宇航员作出指示,并随后启动保护措施的申请。9也就是说,一旦规定保密要求,国际空间站的工作人员则被要求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其完成空间站任务顺利返回地面为止。如果没有经过事先许可,任何国际空间站的工作人员对空间站内的发明技术的披露均会被认定为违反保密规则。从这一方面而言,虽然在国际空间站内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授予前已经被使用,但由于严格保密规则的要求,空间站专利在上述情形下仍不丧失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于空间站专利权的创造性而言,如果该发明或技术仅仅是利用或借助外空条件,如外空的零重力等特殊环境,那么,就不应当认定该发明或技术具备创造性。因为国际空间站专利权同一般的专利权一样,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没有融入智力的成果自然不应被视为具有创造性,亦不应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修改《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

  基于《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是一个规定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多边合作协议,因此,在肯定其作为国际空间站法律框架之雏形地位的基础上,国际空间站成员国对该协议中涉及到的有争议或者不明确的条款以共同协商的方式予以协调修改,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维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条款,以期更加完善。

  3. 建立国际空间管理局

  我国空间法专家赵云教授建议在《专利合作条约》的框架下设立一个名为“空间专利”的新类别,同时我们可以为空间专利申请建立一个特殊的专利局(比如“空间专利局”)10,包括负责空间专利申请等事项,以保障空间专利保护的实际执行力度。目前,空间专利保护已经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重视,相关立法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但空间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机制构建,不仅要做到法律规范上的完备,更要完善相应的执行机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缺乏执行层面的保障,所以,通过建立国际空间管理局来解决国际空间站专利权保护问题不失为一种较佳的方式。

  4. 在国际法院下设国际空间法法庭

  外层空间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属地原则已经被如美国等国家采用,其他一些国家在实践中的做法大多是将国内法延伸适用至与该国登记的空间物体中的知识产权。因而,对于国际空间站专利侵权问题,其救济方式的选择亦多为国内法,但这种做法会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现行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各有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国内法在国际实践和国际社会中并不具有普遍效力,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不可能受到另一国的管辖。在此,笔者建议,由于外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应当在国际法院下设国际空间法法庭,其中包括审理外空知识产权案件。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