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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来源:现代营销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20 共2411字

  摘要: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 具有明确的纳税义务。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高校的教职工薪酬组成逐渐呈现多元化, 其不仅包括教职工的基本工资, 还包括教职工的日常福利待遇、其他津补贴等, 高校的个税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个税涉税风险逐渐增加。因此, 如何有效规避高校个税涉税风险、提高高校个税管理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简要阐述了高校个税基本概念及涉税法律风险, 分析了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问题, 进一步探究了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高校; 个税; 涉税法律风险; 防范;

法学毕业论文

  随着高校个税纳税范围的不断变化,各高校的个税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方法不断创新,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教职工小额薪酬未计入缴税范围、大额其他临时发放津补贴未计入纳税范围、高校教职工纳税意识不强等。针对这些问题,各高校财务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纳税法律意识,科学规划纳税范围、明确高校教职工薪酬性质、开展校园税法宣传、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从而减轻教师个税纳税负担、降低个税涉税法律风险、提高教职工纳税素养、规范高校教职工纳税行为。

  一、高校个税基本概念及税法律风险

  个人所得税是现阶段我国对国家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人的合法收益所应缴纳的税费。在高校中,个人所得税需要教职工根据自身的薪酬进行缴纳,而不是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学校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教职工薪酬数额进行代扣,而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组成较为复杂,不仅包括正常的工资收入,还包括:监考费、兼职工作费、科研津贴、班主任津贴、评审费及超课时酬金等。高校的个税涉税风险是由于高校相关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多种通知、法律法规等不熟悉、理解偏差而导致的高校个税纳税失误所产生的风险。

  二、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问题

  (一)教职工小额薪酬未计入缴税范围

  在高校个税纳税的实际过程中,由于教职工人员的薪酬组成较为复杂,存在一些日常发放的小额薪酬,没有集中纳入教职工薪酬体系中,而是在日常工作中单独发放的,因此,没有计入纳税范围。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个税的涉税风险。举例说明,若教师存在监考行为,则监考费用为30—200元/场次,而监考费用则没有跟随教师的职工工资一起发放,而是单独进行结算,这就表示这名教师在个税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二)科研课题费虚领虚报现象突出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速度,我国社会对新兴技术与工艺的需求逐渐提升,高校教师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强化学科教学效果,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科研课题,产生了大量的专业科研经费。在科研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还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质资源,若将全部份额的科研课题经费下发给提出科研课题的教师,则其会承担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为了避免付出加高的个人所得税,一些缺乏良好纳税意识的高校教师就开始想办法避税,比如:找到一些合法报销的票据来报销课题经费,或提出虚假的学生辅助任务情况,并列出学生劳务费用表,从而避免缴纳大量的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科学规划纳税范围,减轻教师个税纳税负担

  首先,各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要形成正确、科学的纳税思想,在进行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缴时,要科学规划纳税范围,避免出现多缴税、少缴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负担。在我国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主要是指高校教职工的全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去除减除费用之后的收入数额”,举个例子,如一名教师的全部劳务所得是6500元,其中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则需要缴纳的部分为6500-4000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为2500元。

  而“新税法”提出,个人所得税需要计算综合所得,并办理汇算清缴,如:“从两处以上获得的综合所得,则用年度综合所得去除减除额度,其余额≥6万元”,“在劳动所得报酬、稿酬、特许权费用中选择一项或者多项,其年综合所得去除减除费用,余额≥6万元”。各高校财务人员要明确“新税法”与原税法之间的区别,在合法纳税的基础上,减轻教师的个税负担。

  (二)明确高校教职工薪酬性质,降低个税涉税法律风险

  其次,要明确高校教职工的薪酬性质,界定教职工的纳税薪酬范围,避免出现“漏缴”的情况,及时扣足个税份额,降低个税涉税法律风险。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若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并及时获取国家税务方面的最新动态,紧紧跟随国家税务发展方向,掌握纳税关键环节,明确认知纳税行为中的禁忌。

  (三)开展校园税法宣传,提高教职工纳税素养

  再次,还要加大个税纳税知识的校园宣传力度,在校园内科普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提高教职工人员的纳税意识与纳税素养。高校个人所得税是关乎高校教职工个人利益的行为,一些教职工缺乏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对纳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还缺乏科学的纳税规划观念,不能够准确掌握自己的纳税状态。

  (四)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规范高校教职工纳税行为

  最后,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岗位责任,形成良好的财务工作责任意识与纳税责任意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规范高校教职工纳税行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当地纳税机关的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下的纳税义务,并提高自检意识,强化高校个税缴纳工作,规避个税涉税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具有十分明确的纳税义务,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涉税事宜处理时,要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正确认识现阶段高校存在的个税涉税问题,创新涉税工作观念,不断丰富自身税务知识,全面覆盖纳税范围,降低涉税风险,还要积极开展校园个税纳税宣传,提升高校教职工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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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杨明丽.基于新个税法的高校个税涉税风险与管控[J].管理观察, 2019 (1 0) :1 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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