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荡湖作为江苏省十大淡水湖泊之一, 在推动金坛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小城镇建设步伐的推进, 大量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入湖内, 网围养殖密度过大, 外源性污染严重, 水草衰退明显, 且水体自净能力下降, 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这种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生态发展的模式引发人类深思, 随后“生态功能区”保护被提出, 且在长期探索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对应的法律体系。而本文则结合实际, 对长荡湖生态功能区的法律保护给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长荡湖; 生态功能区; 法律;
长荡湖, 别名洮湖, 地处太湖流域上游, 总面积85km2, 属于集洪涝调节、饮用水源与农业灌溉、渔业发展等于一体的浅水草型湖泊, 2015年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现今, 长荡湖面临着资源匮乏、生态功能区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也慢慢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生态功能保护区即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维持生物多样性等上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功能区中, 选择性的划出一定面积给予重点保护并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现今金坛市长荡湖被划分作沿湖生态缓冲区、航道泄洪区、湿地修复建设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网围生态养殖区、资源养殖与捕捞区、渔业文化休闲区的七大区域, 通过对区位功能整体布局的明确, 力求能将长荡湖打造成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湖泊。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当中, ***总书记提到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 随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 他强调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故而借助法律来实现对长荡湖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也属于一种可行手段, 也是积极响应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表现。
一、立法理念
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定应转变现代人以经济利益为主的错误理念, 本着尊重自然的立法精神, 把立法重心从“重污染防治”向“重环境保护”方向转变, 从“预防为主”向“预防优先”方向转变, 在环境立法里充分渗透可持续发展理念, 为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二、长荡湖生态功能区的法律保护
(一) 国家立法
现今国家层面制定的用于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法律较多, 较典型的如《水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应用范围更广, 也较完善, 属于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法律[2]。同时, 在2015年时, 国家立法部门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整, 且添加了生态补偿制度, 明确指示国家应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确保生态补偿制度得到实施, 且倡导依靠协商或市场规则实现生态补偿。
《水法》的立法目的即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预防水害, 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即是水污染与饮用水安全保护。长荡湖属于我国非常重要的水资源储备库, 维持了金坛市大量居民的饮水需求, 故而应通过这两部立法来实现水环境质量的保护, 做到水污染的科学整治;《森林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样在金坛市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长荡湖生态功能区除开长荡湖水体区外, 还有半山区与四周山区, 且解决当前的水土流失、乱砍滥伐、栖息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减少等一系列问题是当务之急, 故而离不开这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渔业法》与《农业法》可为长荡湖生态功能区里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的种植供给法律依据。如《农业法》指出, 国家应进一步对农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体系等各种制度进行完善, 使农产品质量更有保障, 发展生态农业。故而长荡湖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上鼓励当地农民全面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发展, 进行绿色农产品种植, 实现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质是针对长荡湖生态功能区全面推进的旅游项目建设而实施法律监管的上位法。
(二) 地方立法
当前, 江苏省地方针对金坛市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法规制度有:《江苏省取水许可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长荡湖保护条例》等, 其中的《江苏省长荡湖保护条例》是专门针对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法规制度, 而其它法规制度除适宜于长荡湖外, 还可应用于该省其它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另外, 还包括部分有针对性的、且非常重要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如《长荡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金坛市长荡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长荡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规划》等。这些均充分表明当前专门进行长荡湖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已初具雏形。
三、结论
因不同湖泊-河流具备自己独特的生态特征, 而国家层面的立法仅可在湖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中发挥统领功能, 而要实现金坛市长荡湖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更多的还需依靠地方立法, 尤其是《江苏省长荡湖保护条例》与《金坛市长荡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来实现。
参考文献
[1]孟凡颖.试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J].法制博览, 2017 (36) :236.
[2]才仁卓玛.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研究[D].兰州大学, 2016.
[3]陈学林.加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 2015 (08)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