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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原因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4 共6264字

  摘 要:当前我国娱乐事业发展迅猛, 基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 作为社会性公众人物的明星, 其隐私权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法律层面的漏洞与不足导致了明星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隐私权时遭遇困境。鉴于此,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规制、坚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司法审判公正以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法律保护措施来保障其隐私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明星; 隐私权;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80年代末90年代初,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 人们除了对生活品质上的追求, 也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放松, 于是娱乐新闻也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从90年代初期开始, 娱乐新闻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新闻种类。然而普通大众的猎奇心理、娱乐行业利欲交换等导致了明星隐私权不断受到侵犯。其本源在于对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足, 例如其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缺乏专门性法律制度保护等。而在社会现实中, 影响个人关系的新因素又要求对保护个人不受侵犯为主的法律原则得到更为广泛的发展。[1]因此, 需要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上, 利用法律技术来解决好明星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 从而更好地维护明星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起源和内涵

  1890年, 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 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 于是被公认的隐私权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 一般按照张新宝的看法, 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隐私隐瞒权: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保密, 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隐私利用权:指公民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个人隐私进行利用, 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需要的权利;隐私支配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个人隐私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维护权:指公民个人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 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3]

  二、明星隐私权的内涵及限制

  (一) 本文中“明星”的含义

  在解决明星的隐私权问题前, 首先界定一下本文所述“明星”的含义。这里的“明星”是指自愿型公众人物中的社会性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 一般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 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并且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成员, 主要包括体育明星、影视明星、著名科学家和文学艺术家等。而在我国, 一般又将公众人物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前者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者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 并且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又可分成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后者是指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对象的主观意图, 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发生, 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由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在其主观上并没有成为社会广为人知的关注对象的意图, 所以他们在利用隐私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受到的限制要小于自愿的公众人物, 往往可以按照普通的隐私侵权来处理。而自愿的公众人物因为其主观追求的目的和客观的需求, 通常要暴露其一定范围内的隐私, 如出生年月、职业、身份等。尤其是其中的社会性公众人物, 有时是利用自己的隐私来换取社会的关注度, 提高自己的人气, 因此这类公众人物在遭遇非自愿的隐私泄露而维护自身权益时会受到舆论甚至是法律的限制。本文所指“明星”就是针对这些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 正是基于公共人物身份使他们的隐私权设有限制, 因此更加需要对此加以保护, 避免限制不当, 造成权利的过度挤压或膨胀。

  (二) 明星隐私权的内涵和所受到的限制

  明星尽管作为公众人物, 但仍然依法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引用王利民先生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所下的定义, 明星的隐私权可以理解为, 娱乐明星这一特殊群体对自己的,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这个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4]

  但是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的需要, 需要将自己的部分隐私公之于众, 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一方面体现在他们的基本个人信息甚至是私人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曝光, 例如现在上网随意搜索一位娱乐明星, 就能够显示出该明星的身高、体重、婚姻状况等基本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 明星们还不得不承担私生活遭到曝光的风险。例如前几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文章出轨案, 在南都娱乐周刊爆出后, 短短几天内关于该事件的内容和信息就在网络上疯狂流转, 而该事件的当事人文章和姚笛也不得不承受私情遭曝光后来自网络的骂声。从道德角度来说, 两人的确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可是换个角度来说, 婚外情如果只是发生在普通的社会公众身上, 应该不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 可以说文章和姚笛遭遇到的是他们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所应当承受的私人生活通过网络被社会放大的评价。另一方面的限制则在于当明星的隐私权益受到侵害后, 基于其特殊身份, 他们所受到的保护是有限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很少有明星选择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主要就在于身份的特殊和法律保护的有限。而且很多社会性明星也都是以自己的隐私来换取网络上大众的关注度, 这就涉及隐私利用权和隐私支配权的限度问题。总之, “社会价值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以多元形态存在的体系。各种价值之间既统一又对立, 统一使它们能够相互促进, 对立使它们相互抵消”。[5]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 其一举一动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紧密相连, 因此其隐私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

  三、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原因

  (一) 明星隐私权在法律保护方面遭遇的困境

  1. 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足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 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并且主要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等方面。首先, 法律起着规范性指引作用, 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人或情况的指引。而当前我国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较少, 这也就导致当前社会缺乏对此进行保护的行为范导。随着娱乐媒体的快速发展, 数据信息的急剧传播, 明星的隐私在社会公众面前暴露得越来越多, 大众窥探明星的猎奇心理的激增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对社会进行一种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其次,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 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可是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有关隐私侵权问题按照名誉侵权来处理, 但二者无论是在侵害内容, 还是在侵权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而且名誉侵权通常涉及社会评价的降低, 所以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对明星隐私侵权的放纵, 使得侵权者能够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施自己所谓的“合法”行为。最后, 法律的规范作用还在于它具有某种教育功能, 即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当社会公众看到了法律宣示的行为规范, 就知道什么该做, 什么不该做。法律所展示正反事例都具有一定的教化大众的作用。但是, 当前我国关于明星隐私侵权的案例不仅数量少而且缺乏代表性, 这主要也是由于对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使得明星为了考虑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关注度而不得不对此放之任之。结果也就导致了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达到教育和规制社会大众行为的目的。总而言之, 法律规范作用在保护明星隐私上的不足, 就使得社会大众在面对侵害明星隐私上的漠然和无知, 也就导致了一些明星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2. 缺乏法律法规的事后保障与惩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是作为裁判规范来应用, 它们通常起着事后的修补、保障和惩罚作用。当前, 我国针对明星隐私侵权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惩罚规范, 仅能在民法和刑法中见到一些间接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 所以目前我国对于侵犯明星隐私权益的事后保障与惩罚是不够的。正是因为得不到一定可靠的维权保障, 使得许多明星在遭遇侵权时无法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是因为事后的处罚力度不够, 惩罚措施不足, 导致越来越多不法分子通过侵害明星的隐私来牟取暴利。尽管很多明星的隐私作为娱乐性质的新闻, 满足了社会大众的好奇心, 但是也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甚至严重影响了其私人生活。如果针对明星的隐私侵权有足够的保障措施, 如通过法律规范娱乐媒体, 明确行业职能, 设定报道范围等, 或者是对于侵权者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如向遭到侵害的明星进行赔偿, 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等, 那么相信侵犯明星网络隐私的案件能够有所减少, 明星们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二) 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遭遇瓶颈的原因

  1. 明星隐私权缺少法律关注

  当前, 我国的几部基本法中都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 有关内容只是在不同的法律中零星分布。尽管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将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 但纵观整部法律, 仍然没有专门性的条文进行规范和保护。并且涉及隐私侵权的问题, 通常与名誉权混为一谈。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就导致了学界对于隐私权的关注度不高, 相应的理论研究也较少。而明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 在其隐私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也使得其在隐私权益受到侵害时, 更加难以得到必要的法律关注, 从而导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救济, 其隐私维护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2. 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法律规则的保护

  “‘规则’最明显的好处是它带来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这对于当事人安排未来的交易或在谈判中确定自己的筹码和立场都非常重要。”[6]然而, 我国目前对于明星的隐私权并没有制定足够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保护。尽管近些年来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应对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 但是对于不断发酵的隐私侵权问题, 尤其是倍受争论的明星隐私权益的保护问题而言, 这是远远不够的。近几年来,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 明星的隐私在急剧膨胀的公众兴趣中越来越被大家追求, 特别是在当前法律法规对此缺乏针对性、具体的专门保护的情况下, 就更容易导致明星隐私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

  3.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造难题

  新技术的发展使得隐私生活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渗透, 而侵犯隐私者已经对纯粹现代技术力量驾轻就熟。[7]多样化的技术手段使得明星隐私更加容易被获取, 但是针对这种技术性的侵害手段在法律上是难以进行确认并给予保护的。这主要是由于其侵权手段形式多样复杂, 法律无法一一列举。而且伴随着当前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法律也无法预知未来隐私侵权的各种形式, 这也就给明星隐私侵权的法律保护制造了无法预见的难题。

  四、针对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 加强法律规制作用, 推进专门政策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 并非绝对, 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 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之必要, 得以法律限制之”。[8]我国要想加强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就必须加强法律规制, 充分发挥法律事前调整规范和事后保障救济的功能。

  第一,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 必须明确隐私权, 清晰地界定其涵义、范围和主体等, 使其能够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对明星隐私权的限制需要有明确的标准, 既不能够放任也不能限制得过死, 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保障。所谓“对症下药”, 针对明星隐私的侵权问题, 具体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协调解决。除此之外, 行政机关也可以出台一定的决定命令等来规制当前针对明星的隐私侵权问题。在法律无法起到有效规制作用时, 合理的政策调整往往能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

  总之, 对于明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同于普通的隐私权, 需要针对其特殊性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法律解决办法。

  (二) 坚持财产损害赔偿, 兼纳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明星的隐私侵权问题, 在侵权责任救济上应当坚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双重标准。一方面侵害隐私权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直接的财产损失, 但对于明星而言, 侵害其隐私权中的商业性利用内容, 会损害其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 特别是明星隐私的商业价值往往高于普通人, 所以应当允许对其财产损失予以赔偿。[9]另一方面侵害明星隐私往往也给他们带来了非财产损害, 如公众形象的曲解, 社会或自身对个人评价的降低, 从而引起感情性的无形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慰抚。拉伦茨认为, 合理的金钱赔偿,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因为非财产造成的损害不能以来金钱计算。然而支付一定的慰抚金, 能够使受害人产生愉悦和安慰, 对受害人来说, 这也是一种形式上的补偿。同时, 支付慰抚金后, 加害人也为其行为负了法律上的责任, 受害人也可以由此得到满足。所以, 在明星遭到隐私侵权后, 要坚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双重标准, 这样才能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 给予加害人一定的惩罚。

  (三) 保障司法审判公正, 合理适用法官裁量

  通常在明星隐私侵权案件发生后, 社会舆论中总会出现两种主要的声音。一是认为明星的隐私权益受到了侵犯, 并且一致对侵权者进行口诛笔伐;二是认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 其隐私的泄露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兴趣, 并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 要避免社会舆论的引导, 不能让舆论导向来影响司法审判。在明星隐私侵权的案件中,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贯彻司法的公正性。保障司法的公正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规范, 而且需要社会大众的理性对待。勒庞认为, 个体一旦融入集体, 感性和思维都转向同一个方向, 从而形成一种集体心理。[10]所以不管社会舆论偏向哪一方, 大众应当保持理性, 认真看待此类侵权事件, 避免非理性的干涉司法审判的结果。在明星隐私侵权案件中, 最大的难点就在于隐私权益和公众权益的衡量,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结合理论和实践, 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被侵犯的隐私是否是具有新闻价值、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侵犯隐私的程度是否具有合理性;这种隐私的保护是否是明星作为特殊群体所需要受到的隐私权限制等等。

  (四)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 多数发生的针对明星的隐私侵权事件都与娱乐行业的发展密不可分。近些年,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也开始挖掘娱乐兴趣以作为生活消遣的方式, 这也促进了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而大众公共兴趣的膨胀, 也导致了当前娱乐事业的非健康化发展。作为娱乐事业中的推动者, 一些无良的娱乐媒体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窥视和猎奇心理而对明星的隐私做出超界限的侵犯。虽然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 其隐私权受到了法律一定的限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娱乐媒体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政府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对娱乐行业进行整理规范。其原因就在于行政职能包含了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在执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规制娱乐媒体, 从而推动娱乐行业朝着健康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减少明星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

  五、结语

  社会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 其隐私权往往受到限制。然而, 近些年来的隐私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也给人们敲响警钟。明星隐私受到侵犯, 在法律保护方面遭遇困境主要是由于明星隐私权缺少必要的法律关注和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法规的保护, 以及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技术性难题等。因此,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有效解决此类明星隐私侵权案件, 即加强法律规制作用, 推进专门政策保护;坚持财产损害赔偿, 兼纳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司法审判公正, 合理适用法官裁量;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总之, 随着我国娱乐事业的蓬勃发展, 明星的隐私侵权问题将愈加突出, 这也就更加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

  参考文献
  [1]阿丽塔·L·艾伦, 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 等, 编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19.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版) [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12.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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