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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完善途径

来源:仰恩大学法学院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4 共3554字

  摘要:图形用户界面兼具美感与实用性, 引发了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进行选择以实现给予其法律保护的问题, 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存在障碍。如何识别并应对这些障碍, 成为值得在理论上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分析、规范分析与制度移植三个角度, 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图像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

法学毕业论文

  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从2014年5月1日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图形用户界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下文简称GUI) 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打破了以往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方式不明确的局面。但是, 一些纯是为了起标识作用而无实际功能的图标、图案是得不到专利法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较之一般的外观设计而言, 其设计与载体的关联性不大。同时, 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展现方式、内容与二维平面纸质上的图形显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因此如果完全将现有外观设计的规则运用于图形用户界面保护, 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些障碍。例如:从保护对象角度看,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其保护范围应是“产品”还是“设计”?从保护模式角度看, 应该如何应对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重叠保护的情况?如何厘清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的界限?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看, 是否有必要以制度移植的方式, 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

  简言之, 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专利保护的主要问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 面对表现形式、设计要素愈发复杂的图形用户界面, 其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其次, 面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重叠可能性的情况, 有关图像用户界面的具体保护方式应该如何明确。为了应对上述问题, 应该在深入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条文的基础上, 结合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其法律保护所涉及的现实问题, 参考域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与经验, 合理构建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体系。

  二、问题成因的理论分析

  (一) 保护对象

  理论上, 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 供使用者在使用智能电子产品的软件时与计算机进行信息交互。[1]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欲通过外观设计制度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 必须符合两项基本条件: (1) 与人机交互有关; (2) 与实现产品的功能有关。唯有上述两点同时满足, 相关图形用户界面才具有被纳入专利法中外观设计制度保护范围的可能性。但是, 上述标准必然会将现实中以诸多形式表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划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说明的过程中, 为了明确可被纳入外观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类型, 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划分为九大类。但若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 九类产品之中只有五类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同时满足“与人机交互有关”和“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两个条件, 而其余四大类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不能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中, 从而不受专利法保护。同时, 由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延及设计思想,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2]但是这一保护对象确定的方式具有局限性, 竞争者或模仿者只需要将被抄袭的界面进行拓展, 就可以重新将之作为一项新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 这显然会加剧抄袭、仿造等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 应该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 制定与之相符合的权利保护范围扩展机制。

  (二) 保护方式

  图形用户界面兼具作品和技术双重属性。上述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包括: (1) 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 (2) 带电子屏幕壁纸 (包括屏保动画) 的产品; (3) 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 (4) 带游戏界面的产品。但不可否认的是, 上述四类用户界面也是设计者智力劳动之成果, 法律也有必要给予其特定保护。但其不满足目前立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之要求, 只能依赖版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其合理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从图形用户界面产生的过程来看, 图形用户界面系设计者精心设计而成, 是由不同的几何元素、图像或图案经过独特的编排与布局之后演变而来。因此, 对于具备艺术性或设计感的图形用户界面, 可以视为美术作品, 进而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之中。其次, 基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 不同产品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功能的实现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据此可以认为, 程序背后的程序员也是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者。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可以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所涉及计算机程序及文档进行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必然依赖于特定的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被纳入软件著作权保护范畴之中。

  根据上述分析,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必然出现重叠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完善途径

  (一) 理论途径

  根据前文分析, 对图形用户界面界定问题存在争议, 作品与产品之间一字之差却涉及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果作为一种设计的表达, 图形用户界面就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同时它作为电子产品的操作界面, 是一种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后, 就引发了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重叠问题。因此,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就在于如何避免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重叠保护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不同保护客体之间的差异。对图形用户界面而言, 可以将其分为“设计型界面”和“功能型界面”两类。其中, 所谓“设计型界面”对应具有设计感或美感的图形用户界面;所谓“功能型界面”则对应更具实用性或功能性的图形用户界面。根据以上分类, “设计型”界面侧重于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而“功能型界面”倾向于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将图像用户界面加以区分, 能够从保护客体的角度解决法律保护重叠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趋势。欲真正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效保护, 必须依赖专利法的修改与调整。

  (二) 立法途径

  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范畴,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在于其合法性。进而言之, 如果仅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并不能够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效保护。简言之,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仅仅指明了图形用户界面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的趋势, 因为电子产业发达国家均已认可通过外观设计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3]但究竟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如何实现保护、如何解决争议等问题, 规定均未涉及。因此, 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要实现实质性进展, 专利法的修改与调整势在必行。有必要通过立法途径, 加强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体系化进程。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相关问题设定专门条款, 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

  此外, 图形用户界面与一般的外观设计具有显著区别。有研究指出, 我国在申请图形用户界面时过多地将落脚点放在产品而非图形用户界面这一保护客体上。[4]例如:图形用户界面所依附的产品与其设计本身是可以分开的, 这就意味着直接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的相关条款, 来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特殊外观设计客体的保护, 必然存在理论与现实障碍。因此, 有必要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这类外观设计出台相应的特殊规定, 使其得到合理与全面的保护。

  (三) 制度移植途径

  通过专利制度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 不仅是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部分增加一项客体的问题, 也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更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体系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参考域外相关立法经验, 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图形用户界面中设计与载体可以分离的现实问题, 以及现实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事实上强调的是对设计本身的保护, 而并不关注其依托的产品 (即载体) , 上述界定引发了外观设计制度中是否存在“部分外观设计”这一概念的问题。例如, 美国认为载体之外的设计仍然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欧盟则认为载体只是申请注册的形式要求, 设计才是最主要的保护对象。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 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概念能够有效解决给予图形用户界面有效保护的问题。于是, 适时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成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一步完善的关键问题。[5]在我国现实状况下, 对部分外观设计是否加以保护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洋.GUI外观设计专利发展趋势及侵权裁判规则[J].电子知识产权, 2017 (1) .
  [2]白亮.浅析如何让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更有意义[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 (4) .
  [3]韩虎, 于金平, 鲁云蒙.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 201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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