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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4 共3073字

  摘要:绝大部分需要通过观察患者进行的实验与对患者进行治疗时, 签订知情同意书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本文将对知情同意书进行简单介绍, 并对其法律保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患者; 知情同意权;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 对于患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文案之中, 并有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是如此。这些问题也导致了在进行治疗或实验时, 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因此, 只有增加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将其实现并加以宣传, 才能更好的促进医学的发展。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起源及内容

  所谓的知情同意权, 便是指医生在进行某些医疗决定或是实验时, 需将相关的事宜与危险性告知患者, 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这个权利的概念源于二战时期后的纽伦堡审判, 在此审判过程中, 揭示了纳粹医生强迫他人进行人体实验的恶劣行为。因这件事情的影响极为恶劣, 《纽伦堡法典》特规定了在进行实验时, 人类受试者应知晓相关信息并同意这项条件条件。在纽伦堡审判后, 这条法典逐渐的成为了医患关系之中最受人瞩目的原则之一, 而这个见解也渐渐的取得了较高的地位, 医学、伦理、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将起列入了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中。在中国古代, 人们对于医术的认知以经渐渐的变成了一种迷信, 那时的医者虽会将治疗时的相关事宜告知患者, 但大多数是通过强迫、威胁或者欺骗等手段达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人民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加, 再加上个人价值多元化的出现, 使得医生再也不能够代替患者做出决断。此外, 随着医学上大量的运用了较为先进的技术, 医学专业进行了详细的分化, 远程医疗的出现, 这些原因也使得医患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化, 这种情况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变得更为重要。

  在现代的理解之中, 知情同意权可被分为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项, 只有患者完全了解进行治疗或实验的后果与风险, 才能行使同意权, 决定是否要参与此次试验或是接受治疗。在治疗疾病时, 患者能够在医生处了解到疾病的现状、建议的治疗方法、治疗方法的目的与性质、治疗中所出现的危险、成功率、失败的危险等等相关事宜, 而实验则是能够在医者处了解实验的目的、流程、相关事宜、实验的风险、实验的时长的相关情报, 患者可根据这些情报选择是否同意。随着医学的发展, 新型药物的出现, 也使得医生在进行用药治疗时, 也需要告知患者用药后的相关情报, 这些都是患者知情权内需要知晓的相关事宜, 也是医生应履行的一项义务。这些一般是由主治医生告知患者的, 有些也可以通过床位护士进行说明。

  在了解以上信息后, 患者所做出的相关决定, 便是患者的同意权。若是患者同意, 其相关的医疗过程便是合法的。就患者而言, 只有三条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 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才是合法的:首先是患者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是患者的神志思维正常, 能从分的理解同意后的后果与相关事宜, 最后, 便是患者应自愿的做出同意决定。然而, 需要强调的是,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例如患者有自杀倾向等问题时, 患者即使没有同意知情同意书, 医生也能够进行治疗。

  二、我国对病人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在我国相关法律之中, 有很多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如《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 从侧面的表示了患者应对相关治疗享有知情权, 第106条也表明了患者在进入医院后, 医疗合同亦然成立, 这种合同也是双方自愿认可且知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在进行治疗时, 应如实的对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当尽力避免其对患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医师在进行临床实验时, 应当经过医院的审批, 并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0条有规定, 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 若检测出某方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等, 应对男女双方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关建议。这些法律法规都有着对患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此外, 患者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消费者, 也能够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项法规的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消费者有知悉将要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的权利”与“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等相关的规定, 这些都能保证患者在知情权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医疗消费中还存在着一些认知上的不同, 但在某些医疗案件之中, 此法规已经被用于法院的审判之中, 且有些省份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在医院进行就医的患者便是消费者这一事项。

  三、对我国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 病人自主权和家属同意有时相分离

  在进行治疗或者是临床实验时, 患者若缺少或丧失自主能力, 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便表现的尤为重要。但因我国大部分人民收到了重视亲情而轻视个人的儒家文化的影响, 导致了亲属的同意往往会出现与患者意愿相违背的情况, 且不能受到法律的制约, 而拥有自主能力的病人也会将权利交给自己的亲人, 患者的亲人也越发习惯于决定一切相关事宜, 无视了患者的自身权利。有些医者也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并将患者家属的意愿优先于患者本人的意愿。出现一些需要患者同意的医疗抉择时, 医者首先询问的便是患者家属, 而不是患者本人。这些情况虽然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不过多数医者都是为了避免患者出现意外后, 患者家属来医院闹事这种情况的发生。但不论出于何种缘由, 这种做法都侵犯了患者自身的权益, 使患者的自主权益受到了限制。因此, 作为维护权益的武器, 法律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确保在第一位。但《执业医师法》仅仅注意到了患者家属同意的优点, 从而忽略了其中的缺陷, 将选择的权利交给医者, 使得出现了以此为原因的医疗纠纷。为解决这项问题, 其根本办法便是完善立法, 使得患者权利得以保证, 并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 有关知情权和同意权的问题上, 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将知情权与同意权进行结合, 便是整个知情同意权的主要内容, 这是不可分割的权利。知情权作为同意权的前提与基础, 不仅是患者形式知情权是否有效的依据, 也是医者应担起的责任。但在我国的法律之中, 这项权利被分割开, 不管在那种法律之中, 病人同意权示的有效与否, 并不是以医者是否完整告知患者相关情报为前提, 也没有关于医生在征得患者同意前的告知义务。在实际之中, 医者往往以不耐烦的态度敷衍患者, 或使用专业的名词对其进行解释, 使患者完全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与流程。患者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同意书, 很难将其定义为患者的真实想法。因此, 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将这种情况考虑进去, 防止医者通过这项漏洞骗取患者的同意权。

  (三) 在立法体例上, 顺应新型医患关系的特点, 制定医疗权利保护法

  虽然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各个法规中都能寻找到, 有些是人大颁布的, 有些是国务院颁布的, 有些是卫生院颁布的等。因这些法规太过于分散, 且效力层次不一致, 导致了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 非常容易出现混乱状态。对弱者实施保护政策, 是当代法律的特点,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都是这项特点的直接结果。而在医患关系之中, 患者的地位处于较为明显的弱势, 因此, 为患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符合了当代立法的特征, 并更加的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相关权益。通过建立医疗权益保护法, 不仅能够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还能够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降低医闹现象的发生, 为医生与患者的权利提供更加直接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亚杰, 崔征.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6, 13 (09) :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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