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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知识产权收益公证的法律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2 共2079字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中高速发展, 公民的财富形式也越发丰富和多样, 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便是其中一例。然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有关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得较为模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该问题也并未涉及。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 不动产、机动车和存款等有形财产是公证当事人容易想到和重点保护的对象, 而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财产却常被忽略, 因此,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婚内知识产权收益期待权制度之前, 通过公证的方式来预防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失为一种良策。

  关键词:公证; 知识产权; 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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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识产权收益公证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的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由于知识产权具备了人身性和财产性, 因此知识产权存在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独有特点。

  知识产权的人身性突出地表现在作者的著作权上, 著作权的人身性可以被认为是人格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 对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也是立法者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维护。

  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往往凝聚着知识产权人的情感, 其有形载体并非仅是一项普通物件, 同时也是创造者的精神财富, 因此应当在离婚诉讼中考虑创作者的人身权益, 同时更有必要通过公证方式提前合理分配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

  2 有关夫妻知识产权归属的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我们判定一项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只能以该财产收益的产生时间是否在婚姻期间内为标准。但是知识产权的收益来源于知识产权本身, 无论是当事人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还是当事人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收益只归一方都是不公平的, 这也为离婚析产过程的知识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的裁判方法, 然而遗憾的是, 该解释未对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 婚后取得收益情况作出任何相关规定。

  3 采用公证方式预防夫妻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的法律构想

  公证的宗旨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 衡平契约双方的利益, 消除纷争隐患, 预防纠纷, 疏减诉源[2]。由公证的宗旨可见, 公证在化解夫妻财产中有关知识产权矛盾的过程中必然会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3.1 通过公证确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

  笔者认为, 婚前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有必要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形式予以确定。如若未做约定, 按照现行法律, 当事人一方婚前产生的知识产权, 其婚后的收益将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在婚前约定了该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后归创作人个人所有, 则可对知识产权人的创作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另外,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仍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形式将上述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以便对纠纷起到预防作用, 打消夫妻间的顾虑和猜疑, 稳固婚姻和家庭生活。

  3.2 通过公证预防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纠纷

  一项婚内产生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的支持, 但该项权利取得后并非必然即时产生经济利益, 一旦知识产权人与其配偶离婚, 则可能抹杀配偶方对该项知识产权取得的贡献。笔者认为, 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 即使在离婚后其收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目前建立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的期待权制度尚需时日, 并且日后行使期待权也可能有一定麻烦,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离婚时通过公证方式预防该项纠纷, 即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公证的形式将上述财产收益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另外, 现实中存在大量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遗漏对知识产权收益的约定, 笔者建议其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对离婚协议进行补充, 明确财产权益归属, 预防财产纠纷。

  3.3 通过公证保全证据, 预防和解决夫妻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法院审判过程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因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证据是法庭胜诉的关键。我国相关法规经过公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保全证据公证已非常普遍, 并逐渐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主要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以其特有的固定证据的优势, 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问题提供了强大助力[3]。

  如前文所述,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与其取得时间密切相关, 另外如当事人办理有关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归属的相关公证, 也可能有必要证明该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因此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取得时间的举证至关重要。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对作品实物现状进行保全, 以证明该实物存在的时间、地点, 也可以通过网络证据保全证明作品首次在网络发表的时间和内容, 还可以对当事人的短信、微信进行保全, 以便固定相关证据应对诉讼。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 1998:63.
  [2]王胜明, 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 2005:286.
  [3]陈慧珍.从知识产权审判角度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完善与拓展[J].中国公证, 2017 (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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