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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27 共3899字

  摘要:知识产权商用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抓手。文章通过考察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基本特征、基本表现形式, 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所面临的主要挑战, 并提出了自己认为合理的对策, 希望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 为我国的伟大复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用; 中国; 创新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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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识产权商用的基本特征

  1.1 主体的多样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 都可以是知识产权商用的主体。是否以营利性为目的不是认定知识产权商用主体的标准。具体来说, 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社团等等, 甚至个人, 都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商用化的活动。

  1.2 前提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商用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相同之处, 都要以诚实守信作为第一前提, 都要遵循既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知识产权商用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也有不同之处, 其更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完全确立, 不仅如此, 诸如《合同法》、《诉讼法》、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提供及时有力地援助。

  1.3 操作对象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商用的范畴非常广泛。在科学、文艺等各种智力活动中, 智力劳动者会创造出形形色色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就是对这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再者, 智力成果的信息发布与信息检索, 也是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它们可以普遍地推动相关领域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三, 智力成果本身又能够许可他人使用、允许他人加盟使用, 对侵犯该成果的机构或个人, 知识产权拥有者又有诉讼权。以上这些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都可以被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来进行变现。

  1.4 实现形式的灵活性

  就研发层面而言, 知识产权信息的发布与检索, 可以帮助相关主体明确研发主题、筹备研发资源、选择研发角度;就生产层面而言, 知识产权的商用化, 可以使相关技术成果迅速应用, 从而有力地保障相应产品的生产制造;就商业活动层面而言, 知识产权的商用强化了定价权和竞争力;就保障层面而言, 知识产权的商用是在法律方面的各项许可。

  2 知识产权商用的基本形式

  2.1 知识产权的内部实施

  知识产权的内部转化与实现, 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内部实施。知识产权的内部实施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商业化形式之一, 也是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初级和传统的形式。在我国,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制造类企业的知识产权内部实施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由于很少具备直接进入市场竞争环境的能力, 其成果也很少直接应用于经济生产, 其知识产权的内部实施率普遍较低。

  2.2 知识产权的外部流通

  知识产权的外部流通即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与转让等。对外许可, 指允许第三方按照约定方式享有知识产权的实施使用权, 依据许可权限与时限的不同, 主要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三大类型。对外转让, 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之约定, 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让给知识产权受让主体的法律行为, 通常情况下, 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 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继承转让和继受转让等方式。知识产权的外部流通有多种实现方式, 比如双方直接洽谈、中介机构居间交易等等。

  2.3 知识产权的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 资本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内容。单独运用或综合运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运作方式, 有效或高效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技术价值, 是近年来在中国非常流行的知识产权商用化的模式。但从国际范围来看, 这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方式并不是特别流行。

  2.4 法律诉讼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 这是由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其常见形式, 是知识产权的价值主张主体依据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即各种法律法律及相关政策, 通过商业谈判或者法律诉讼等方式来有效获得实施许可、侵权赔偿等各项费用的过程。知识产权天生具有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律诉讼存在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但也要看到, 法律诉讼模式深深受到其所处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影响。

  3 我国知识产权商用面对的主要挑战

  3.1 知识产权总体质量水平偏低

  虽然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近年来连续排名世界第一, 但质量总体水平并不高。近期爆发的中兴事件中的芯片危机, 就是显证。这里面, 有对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的研发还不足够重视的原因, 有专利维持时间较国际标准明显短暂的原因, 但最主要的, 还是由于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 为知识产权商用服务的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也不强。并不否认, 我国的一些自主创新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位置, 但也要看到, 即便对这些依靠技术, 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也是非常有限的, 我国的专利数量还不足够多, 我们的专利申请的撰写水平还不高, 因而, 还做不到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

  3.2 知识产权商品形态复杂

  知识产权商用的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商品形态的复杂, 就针对交换与应用而生产出来的智力成果而言, 其形态更加复杂。知识产权商用的主体为了利用知识产权商品的使用价值、实现它的商业使用, 各种形式无所不用。再者,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商品的形态越来越抽象化、越来越虚拟化, 实物产品已经不是知识产权商品的主要形态。但也需要承认, 知识产权商品的抽象化与虚拟化对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发展是有很大贡献的, 当然, 这种便利也有其不利一面, 就是知识产权的相关者们更加不容易进行辨识, 进行商用活动的难度也对应提高了。

  3.3 知识产权商用的服务能力偏低

  在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周边, 有许多的专业服务项目, 这是我国社会服务业的最重要增长点。这些服务, 包括知识产权的信息提供、代理运作等等, 为各类知识产权的确权、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特点, 决定了这些服务都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运行, 高回报使得这些服务的竞争也相当激烈, 风险很大。在我国, 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服务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的专业机构来参与运作的, 但它们往往并没有真正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本质, 而是简单将其认为是代理服务, 又有一些机构或者从业者视其自身为中介服务机构, 这都极大制约了它们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知识产权商用服务机构能力和质量的参差不齐、适应性弱、行业规范和标准的缺失, 都制约了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

  3.4 促进知识产权商用的相关政策还存在某些缺陷

  目前, 就如何在商业收购中对相关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以及如何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实质性法规政策。我国已经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科技法对如何在实际需求中进行技术创新、信息与风险的明显不对称等情况, 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规定来解决;在税收政策方面, 对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者等等并没有针对性的措施, 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也不能在社会上形成正向的激励;在金融政策方面, 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保险理赔、证券化等等, 目前还缺乏实质性的政策措施。

  4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的相关对策

  4.1 积极广泛地借鉴国际经验

  在知识产权的商用方面,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 其众多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每年产出巨量的智力成果, 而美国国会所通过的《拜杜法案》等, 确保了这些大学和研究机构即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开展研究的必需资金, 又能保留其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因而极大促进了他们知识产权商用的积极性, 这大约是美国能成为世界上知识产权商用化最成熟的国家的原因。

  对知识产权市场化、商业化、金融化和提升国内制造业的技术能力的辩证关系, 日本政府也有清醒认识。他们通过第三方来公正评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使得金融机构放心的根据估价来贷款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从而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的商用。

  4.2 大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商用的法律法规, 积极出台配套政策, 完善知识产权商用整体战略规划

  我国在2015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积极地推动了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转化。但也必须意识到问题依然在, 如, 我国知识产权商用所得税的征收、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等等, 就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业绩考核, 也应该提出加入知识产权商用化的评定标准, 并出台知识产权商用整体战略规划, 统筹各个地区、行业、产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个人间的知识产权商用化。

  4.3 完善国家对知识产权商用的投入机制

  以美国等国家在知识产权商用化方面的经验为借鉴,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也应当推出有力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比如, 以国家层面来出台扶助中小企业的专项计划, 大力减免中小企业必须支付的知识产权管理费用;以国家名义成立基金, 并承担社会责任, 以积极出资的方式来组织引导社会资本, 就各知识产权专项来成立专用商用基金;加大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调动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4.4 加快知识产权商用专业人才培养和机构培育的进度, 普及知识产权商用理念

  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 各级政府官员, 各行业的企业家, 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 都应当定期参加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 打造大批既懂技术, 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大批“专利管理工程师”甚至是“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 建设国家级别的知识产权人才数据库, 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供智力支持。同时, 我国也要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商用高端服务机构。

  参考文献
  [1]刘海波, 刘亮.知识产权商用与创新驱动发展[J].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6 (9) :1026-1235.
  [2]尹怡然.促进知识产权商用化助力产业转型升级[J].广东科技, 2014 (10) :5-7.
  [3]斯亚奇, 陈劲, 王鹏飞.基于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知识收入研究[J].技术经济, 2011 (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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