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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号转网中手机号码的属性及法律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08 共4066字

  摘要: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 运营商之间对手机用户的争夺日趋激烈, “携号转网”即在不变更手机号的前提下更换运营商再次成为一个热点, 但它还面临着许多困难, 其中在法律方面的一个争议便是携号转网的法律属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财产属性的逐条分析, 论证了手机号的法律属性是可转移的财产而不是合同的象征, 认为其法律属性不是携号转网的障碍, 在时机成熟时我们可以推行携号转网。

  关键词:携号转网; 手机号码; 属性; 法律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一、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通信带来的方便已经融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电子科技等话题已经成为我们热烈讨论的对象。电信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创新—发展过程中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目前, 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行业竞争很激烈。

  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是电信行业的主要两大项目, 其中移动通信业务的收入占主导地位。据一项数据, 2017年1—6月, 我国三大运营商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共计4674亿元, 占电信业务收入的72.4%;固定通信业务收入共计1779亿元, 占电信业务收入的27.6%。截止到2017年6月, 用户数量分别为中国移动的8.67亿、中国联通的2.69亿、中国电信的2.30亿, 市场份额依次为63%、20%、17%;很明显, 中国移动优势显著, 在通信行业呈现出一家独大的局面。我国将于2020年实现5G网络的正式商用, 与发达国家保持一致。当下, 三大运营商已经提出5G推进日程, 其中, 中国移动的推进速度最快, 投入量最大, 处于领先地位。为了响应提速降费的号召, 运营商们最开始可以用降价来留住客户;但随着电信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人们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各个运营商对此的态度都是通过自身优势, 利用市场局面, 不断创新推进新型的优惠项目, 拉住客户, 提高经济效益。人们大多能感觉到, 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最近十几年来发生了很多变化, 从心照不宣的分地域垄断逐步变成竞争市场的竞争对手, 各个运营商极力提高服务质量, 维持固定客户量, 推进各种加送话费等优惠, 减免业务费的同时, 激发创造力, 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竞争激烈的博弈中, 携号转网已经不是新话题了。

  携号转网又称号码携带 (Number Portability, 简称NP) , 是指通信用户在更换通信运营商时, 可以不改变原有的电话号码而从原来的运营商更换到另一个运营商网络中, 并享受新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产品或服务。我国电信业也于2010年11月正式开展携号转网政策试点工作, 试图增进电信业的竞争, 并让电信业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创造经济效益。由于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电信运营商的限制条件和缺乏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等, 此次试点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携号转网中所说的“号”不同于SIM卡。手机号码是由国家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的, 运营商提供给客户的号码资源, 使不同客户具有独立性、可区别性。但是手机号码又不同于SIM卡。手机号码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的, 而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则是可以反复补办的。而且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来看, 手机号码逐渐与SIM卡分离, 手机已经完全可以做到有手机号码而不用插入SIM卡。

  虽然当年的试点失败了, 但民间和学界要求实现携号转网的呼声一直存在。最近几年, 随着电信业改革的推进和各家电信运营商竞争的日益激烈, 人们对此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不过, 想要实现携号转网, 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其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就是手机号究竟是不是一个人的财产、能不能“携带”走。

  二、手机号码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叙述

  对于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 学者们秉持不同观点。在携号转网过程中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作为民法上的“物”, 作为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还是说号码只是一个编号, 是运营商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或象征?

  有些人认为, 手机号码就是数字组成的编号, 由国家统一规划、管理以及分配, 是电信运营商和手机号码使用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的代表。此处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 说手机号码就像门牌号, 用户根据自己的门牌号来享受快递、送报等需要定位的服务;一旦用户搬家, 就要失去旧的门牌号而得到新的门牌号, 难道还能把门牌号也搬走吗?

  具体来说, 这种观点认为, 通信业务双方通过订立服务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确定运营商给手机号码使用者提供的服务的种类、期限, 然后客户在签订协议时依法缴纳号码资源费之后才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手机号码使用者作为债权人依法使用手机号, 按时交纳手机费用, 维系双方的合同关系。一旦手机号码使用者没有按时交纳话费, 就意味着没有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 不再享有债权。这时候, 运营商就有权力收回给客户提供的手机号。因此, 他们认为, 手机号码就是运营商和手机号码使用者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的债权凭证, 这并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 认为不适用于物权法律保护制度。

  另一部分人认为, 手机号码就是属于物权法中的“物”。它能满足“物”的要素所具备的各种特征。手机号码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客户所拥有的手机号码其实在电信业操作中是唯一的, 而且能够被人所控制, 使用或者不使用。手机号码满足消费者通信联系需求的同时, 通过电子科技还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 他们认为, 手机号码就是属于民法上无体物的范畴, 应该受物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三、手机号码法律属性的研究思路

  对于携号转网中, 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问题, 笔者支持后者的看法, 认为应把手机号码纳入为无体物的范畴。虽然我们国家现阶段还没有把无体物的概念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但是《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第二版) 》第十条中已为物权下了定义。这一条将物明确成有体物、特定空间、电气。手机号码看起来是非有体物, 也不是特定空间, 更不是财产。与之类似, 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技术的发展,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社交软件账号等我们无法用有体物的概念界定解释的这些东西没有实体, 摸不着看不见, 可就是有物的特征。因此, 我们把它们分为无体物, 手机号码也不例外。为了证明手机号具有物的特征, 可以与物的一般特征一一对照来看:

  第一, 物是客观存在的, 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具有客观实在性。无体物也是。客观实在性并不是指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体物。某种意义上, 物的客观实在性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 能够独立于人的思想并且被人认可。无体物正是如此, 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 但又被人类所认识、了解、使用。本文的重点———手机号码正是符合这一点。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线电频谱资源, 为了更好区别和方便使用而用数字形式被我们所认识、了解。手机号码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也不占一定空间, 可被人类发明出来就一直存在着, 还得到了广泛使用。通过实名制的身份确认过后, 就算不适用、被抛弃, 它也一直存在着。因此, 手机号码具有客观实在性, 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或者消失。

  第二, 物具有可控制性, 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无体物亦然。民法上的物具有实用性、使用性。被人所控制、支配的情况下, 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和生产需要的同时, 具有交换价值, 体现一种金钱价值。手机号码也是如此。从客户把SIM卡插入手机使用开始, 手机号码就被控制, 满足各种通信、发信息、上网等需求。现代电子技术下, 手机号码通过注册的方式还可以发挥电子钱包的作用, 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购买、消费需求。手机号码还体现出一种金钱价值, 有些容易记住的手机号码一直被客户抢着高价购买, 就算这种号码不使用, 还是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而使用带4的号码则比较便宜。因此, 手机号码被控制, 还具有实用性。

  第三, 物具有独立性, 不依靠其他物体而独立存在。民法上的物指的就是不依靠物体而独立存在的物体。无体物也是, 它能够单独存在, 对其他有体物没有特定的依赖性。手机号码作为数字编程的无线电频谱, 它是唯一的, 独一无二的。特定的时间内只能被具有使用资格的一个人使用。

  第四, 物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生产或者生活需求。手机号码在现代科技领域内, 通过自身功能时时刻刻满足着人们的各种需求。手机号码借助手机, 满足我们最基本的通信联系需求以外, 还有上述所说的电子钱包功能, 正确定位、追踪功能等。这些特殊功能在大数据化时代下, 时时刻刻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 满足我们的种种需求。

  第五, 说手机号码不是合同的象征或编号是因为手机号码的新建、存续、变更到最后的消灭, 与合同的新建、存续、变更、消灭往往不一致。手机号码存续期间, 用户与通信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而不变更手机号码。现在有些手机号码是挂在大号下面的小号, 它们就不与具体的合同一一对应。更多手机号码是办了很多业务, 它们就对应很多份合同。因为合同与手机号码的对应关系十分混乱, 所以不适合把手机号码看做合同的代表。

  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足以得出结论:手机号码属于无体物, 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将无线电、网络虚拟货币、手机号码、社交账号等不具有实体而本质上属于物的, 具有支配性、可控制性、单独存在的一类无体物纳入物的范围, 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四、电信行业的发展前景及法律保护

  我们注意到, 近两年多来,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通信运营商不能歧视老客户, 要允许老用户办理新套餐。这是让每个人可以公平地享受到通信事业发展成果的一大举措, 现在已经很有成效了。而携号转网实际上是对老客户使用新套餐的发扬, 令新老客户的时间差别不再是障碍, 所属运营商的区别也不再是障碍, 真正让每个人可以享受到我国通信事业发展带来的便利。

  当然了, 现实点来说, 法律属性上的争议并不是携号转网所面临的唯一阻碍。如果立即实施携号转网, 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如可能刺激运营商推出过于低廉的套餐来吸引客户, 造成剧烈的客户变动, 导致通信设备压力分配不均匀, 推出了廉价套餐的运营商无法提供优质服务而其他运营商的资源被闲置。但至少现在我们已经可以确认它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 待到时机成熟时便可以果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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