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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技术人员的法律追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6 共2990字

  摘要:以新兴科技手段为支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蔓延, 但作为诈骗犯罪源头与支撑点的诈骗技术及此类技术的提供人员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司法界重视。通过界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技术人员的范围, 分析了技术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被处理的现状, 探讨了打击技术人员的技术难点、法律难点和人才难点,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电信诈骗; 诈骗技术; 技术人员;

法学毕业论文

  徐玉玉案件的背后是黑客利用网络渗透技术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而直到徐玉玉案中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者被审判之后, 该黑客才走进公众视野, 相应的司法程序才刚刚开始。与徐玉玉案中的黑客相似的,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人员还有很多,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 这些黑客部分受到法律的追究, 部分受到了较电信诈骗具体实施者更轻的刑事处罚, 还有部分隐匿于网络世界, 甚至没有被追究责任。这种状况, 显然不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引起办案人员对涉案技术人员的重视, 就显现出了必要性。

  一、技术人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作用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技术人员的范围界定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电信、互联网、计算机软硬件知识等信息技术, 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或组织提供技术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其所提供的技术具有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风险或是为电信诈骗的实施人行使该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便利。在主观上技术提供人员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技术可能会给公私财物、个人隐私等带来一定损害的风险。如技术提供人员利用IP地理位置计算、购物数据爬取、网上言论爬取为电信诈骗的实施者分析出被害人的个人画像。虽然IP地理位置计算和相关数据的分析并不会导致个人财物损害, 其行为也未必一定会使被害人的隐私得以泄露, 但是分析被害人的画像将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极大便利, 从事这样相关行为的人应当被认作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人员。

  (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技术人员的作用

  1.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 使犯罪更加容易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能够让很多受害人上当受骗, 究其原因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了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 这种技术对受害人具有迷惑性, 受害人难以辨别真伪, 丧失了对真实情况的判断力, 落入诈骗团伙圈套。如“易期通”网络平台炒原油进行的诈骗犯罪, 该犯罪团伙通过微信交友等方式诱使受害人在“易期通”平台投资, 操纵后台使受害人亏损进而获利, 累计作案100余起, 涉案金额5 000余万元。受害人难以了解网络交易平台系统的运作情况, 无法通过简单的浏览、操作发现其中的问题。随着电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手段不断升级, 时至今日, 几乎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背后都隐藏着技术和技术人员的身影。这些技术人员和其提供的技术服务, 支撑起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运行, 为诈骗团伙提供接触被害人的路径, 为诈骗行为披上难辨真伪的外衣。

  2. 传播犯罪技术, 使犯罪更容易复制和扩散

  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还具有传播性。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 处于犯罪顶端的是真正具有高超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人, 他们往往会将自己编写的代码, 打包成易于传输使用的脚本程序, 并将此类程序主动上传到网络世界进行销售或传授、指导、服务等, 使得犯罪技术被更多的犯罪下游的人员所掌握。

  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建议

  (一)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现有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仅规定了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论处。诚然, 对于近几年大量涌现的“伪基站”和依托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所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该司法解释具有很好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 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往往远远超出以上几种类型。而现有的司法解释却对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缺乏合理的规定, 相关的技术人员犯罪难以得到有效的惩治, 导致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因此, 应在现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增加处理相关技术帮助人员犯罪的兜底条款, 同时细致梳理行政立法、执法与刑事立法、执法的衔接程度, 关注社会各层面的技术与制度应对措施及程序是否得当, 以更好的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帮助活动。

  (二) 重视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 对技术帮助人员惩处不到位还源于司法人员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技术人员行为认识、评价不到位。如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 不理解相关犯罪的行话, 几次言语的交涉之后, 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案件承办人对该犯罪活动完全是“外行”, 对于相关的犯罪活动就可能进行隐瞒, 相关犯罪的线索和源头难以被挖掘和发现。所以两高应当对于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台相应的指导案例, 以帮助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网络时代的机遇和挑战, 利用指导性案例加强司法人员在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在多地频发, 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此类案件可能已经积累一定的经验, 可以考虑以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为契机, 多开展相关案件的交流活动, 让更多的司法工作人员获得更多更好地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经验。

  (三) 开展技术合作,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 技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此类案件时, 应当加强和技术部门合作。如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可以联合网安部门、信息中心等部门开展此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在批捕公诉阶段, 检察机关可以向检察技术部门委托技术协助、勘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来获得对于此类案件的支持。除此之外, 司法机关还可以积极借助“外脑”, 向院校、相关鉴定部门寻求一定的支持。这样,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工作人员就能够查清该类案件的整个脉络, 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提升人们的防范意识, 加强对电信网络安全的监管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技术的了解, 进一步提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影响, 可以将相应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制作成相应的法治宣传材料, 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宣传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诈骗技术和手段, 特别是那些与高科技相结合的骗术以及沿海等地的新型案件, 以向提升人民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此外, 检察机关还可以对相关的电信网络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 来加强对电信网络的监管力度。电信网络诈骗中涉及到的技术较为专业, 通过相关对口的政府部门的监管, 能够提升有效的打击和防范的质效。工信部早在2016年11月就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 其目的就是防范和打击通信和信息诈骗, 该意见对实名制、强化入网管理、打击“改号软件”和“伪基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之后, 可以向当地的无线电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以增强监管力度, 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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