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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劳动法 ”(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小陈论文答辩
发布于:2015-07-24 共7458字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劳动法中的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各国对人权的态度来看,西方国家主要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生存权、发展权等,生存权又主要体现为劳动权,因此,人权保护与劳动法有密切关系。在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我国,人权一直是我国政府所特别关注并致力发展的事业,我国政府为保障公民的人权作了不懈的努力。1991年10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已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我国政府在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又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副教授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了该问题,宣读了题为《劳动权与人权问题》的论文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人权分类或者分代,最早的人权或称第一代人权是指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andPoliticalRights),后扩大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即民主自决权、发展权等。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被我国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被称为是一部权利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构成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随着人权思想和观念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国际社会有了更多的承诺。

  从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的《劳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应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尊重已成为现代 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也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人格尊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宪法,明确规定人的尊严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这些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特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2)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不得强迫劳动是对劳动者人格新生的一种延伸。在现代社会,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又应当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应当被迫或者强制劳动。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私营企业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人权的基本思想相违背,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3)应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历次宪法中,曾于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1982年的宪法对罢工权予以取消。从宪法对罢工权的规定和取消看,都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动争议由此增多。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和妥善解决时,劳动者就会采取罢工的手段来争取权益,罢工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当对罢工的问题重新认识。罢工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抗用工单位或雇主的一种权种,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也规定了罢工权。罢工权已被视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罢工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象,立法不应当采取回避态度,而是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罢工的构成要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罢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4)应进一步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尤其是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于许多从农村 进城的打工者来说,《劳动法》似乎并未成为他们的权利保障法,或者是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置《劳动法》于不顾,肆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是进城务工人员根本不适用《劳动法》。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8年底,从农村流人城镇的人口是8000多万,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许多人在打黑工,订的是“生死合同”,干的是最重最累的活,却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鉴于我国人口结构的特点,农村劳动力还将加快向城镇流动,进城务工的民工还会越来越多,应尽快制定《雇佣劳动法》,规范各种雇佣劳动关系。此外,随着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许多农村流入城镇的人员从事家庭保姆或小时工,而且越来越多的城镇下岗工人也加入了这一行业,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家务劳动予以规范,因此,也应当尽快制定《家务劳动法》,以保障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六、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1,概念。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的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特征。劳动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征性。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告成。(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而附带产生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证。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了的生产力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老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严格履行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包括(1)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体符合三个要求1)但是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的程序和形式合法。(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但是人指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的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2,程序。(1)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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