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危害令人堪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该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 录
1. 概 况
1.1 概 念
1.2 现 状
2.特 点
2.1 行为的隐蔽性
2.2 主观的故意性
2.3 时间的周期性
2.4 手段的残暴性
3 .危 害
3.1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2 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3.3 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3.4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4. 原 因
4.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4.1.1 性别与家庭暴力
4.1.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4.1.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4.1.4 社会压力因素
4.1.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4.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4.2.1 传统文化因素
4.2.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4.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5 .应对机制
5.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5.1.1 立法原因
5.1.2 立法内容
5.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5.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5.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5.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5.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5.3.6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6. 结 束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1. 概 况
1.1 概 念
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还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暴力形式发展至今,冷暴力--这种新的暴力形式逐渐形成并蔓延开来。与一般的暴力行为相反,冷暴力的对受害方多实施的是精神上的虐待。
这种暴力形式多发生在中、高级知识分子的家庭中。冷暴力看似平静无伤,却对受害者地心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极易形成心理阴影导致不该发生地后果。同时,由于冷暴力对心理上的不良影响,受害者的反抗也往往处于极端而过分激烈,因而冷暴力往往造成比一般的暴力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1.2 现 状
在笔者所在的川东某县,就2009年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情况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超过50%,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可见一般。来信来访的以农业人口居多占80.85%,很少是工商业者和国家干部。从受教育程度上看,40%为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余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2.特 点
2.1 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2.2 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2.3 时间的周期性
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2.4 手段的残暴性
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3 .危 害
3.1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遭家庭暴力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但却往往因受害人的处于弱势地位和惧怕心理,众多被调查者在调查时存在不敢直言等原因,许多真相未能显现而成为“隐蔽的社会问题”.
3.2 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3.3 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
3.4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同样不应小视,应予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