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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生态法治观的内涵特征和现代价值

来源:昌吉学院学报 作者:刘颖,姚贱苟
发布于:2021-01-06 共7175字

  摘    要: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是传统生态思想、现代生态理论及习近平依法治国理念的完美融合,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制度的紧密结合,其内涵表现为通过推动生态立法、完善生态法规、惩治违反生态行为等途径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在当代的条件下,具有引导当代生态环境治理、提升生态文明和法治意识、维护生态文明秩序、协调生态伦理等价值。

  关键词: 习近平; 生态法治观; 当代价值;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改善了人民生活的同时,无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保护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尽管我国对于二者的协调发展一直高度重视,但迫于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压力和部分人观念意识滞后等原因,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已经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要求产生冲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提出了“最严”生态“法治观”。2018年5月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指出,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1]由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式确立。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地位,是生态文明思想与依法治国理论的融合。搞好生态环境,促进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法治的高度,才能使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整个社会的真正重视。因此,学习和理解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探讨其理论渊源、内涵与当代价值,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文将分析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理论渊源和内涵特征,并探寻其在引导当代环境治理、提升生态文明和法治意识、维护生态文明秩序、协调生态伦理等方面的当代价值。
 

习主席生态法治观的内涵特征和现代价值
 

  一、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生态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形成的。其广泛吸收了中国传统生态哲学、现代生态理论及习近平治国理念的精华,是将生态理论和依法治国理念完美结合的产物。

  (一)中国传统生态哲学思想

  习近平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也多次提到“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它们正是中国的传统生态哲学思想。我国古代为农耕社会,“天”之于人十分重要,“天人合一”理念在诸子百家中是普遍的共识。荀子有言,“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2]其意为天有四时,地有富饶资源,人有治理办法,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方能和谐共处。老子在《道德经》中则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3]意指人与自然俱生于道,表明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庄子则指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4]其意为人与天非主宰与被主宰关系,人与自然并存。“天人合一”的思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认为人们心中要有“天”,也就是自然,强调了人与自然的有机协调发展。

  “道法自然”的说法则是源自老子的思想。《道德经》中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习近平在多次国际交流中都提到了“道法自然”这一用语,如其2014年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讲话就是其中的一次。“道法自然”理念将自然之道作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强调人要参悟、探索、遵循自然规律。[6]这也是中国传统生态哲学思想的具体体现之一。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在对“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思想进行继承之时,取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核心理念,启示我们在实践之时,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

  (二)现代生态理念

  传统生态理念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代表,“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的价值的至上性,而不顾及自然与社会,直接导致了人与自然地位的错位,加重了重人类、轻自然的倾向。[7]工业革命时期,人类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的索取,自然环境迅速恶化,并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之间,在比利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化学、冶炼、汽车等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导致工业“三废”排放量不断增加,爆发了着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八大公害事件”,当地的人民纷纷抗议,要求政府对环境污染进行管制,引起了世界各国人民对于环境问题的重新审视。由此,导致了反人类中心主义的诞生,强调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要将人类的道德法则同样应用于人类外的其他生物。

  “人类中心主义”固然是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违背,但“反人类中心主义”过于强调道德法则的至上性而忽略了当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也不具有可行性,而现代“可持续发展”理念超越了二者的二元对立,强调人的利益,又重视自然的价值,是我国主要采纳的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产生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8]。习近平深刻把握住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内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既保护生态环境,又实现绿色发展。[9]

  (三)习近平依法治国理念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依法治国是一个重要方面,习主席曾在多个场合、多次阐述这一思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施法、全民守法进程”,“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0]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他又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10]习主席的上述讲话彰显了习主席在依法治国上的态度、确立了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行动纲领。

  在实践中,习近平的依法制国理念与生态文明治理也进行了充分的结合。例如在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发展思路,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体系建设中。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表了四次重要讲话,均收录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其阐述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表达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提出“五个追求”的行动倡议,向世界传递中国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决心和信心,并就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做了重要部署。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是将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的理念,源自其治国理念、又贯穿于其治国理念之中。

  二、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内涵特征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法治思想的结合。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特点是高度重视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进行生态保护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功能,主张通过推动生态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并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体来说,它具有如下内涵:

  (一)推动生态立法以保护生态环境

  习近平向来注重法律建设,在生态立法上也是如此。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上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相符。习近平主席对此早有充分的认识,早在2002—2007年在浙江工作期间,他就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立法工作和生态法规的实施,通过法治来保证生态建设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例如在2003—2004年期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制定了大量有关生态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

  进入中央工作后,习近平对生态保护的法治保障同样重视。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的《通报》中,对加强生态立法以及严格实施生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表明了严正立场。在秦岭违建别墅事件中,习总书记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彰显了对于生态保护的鲜明态度。

  此外,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也与习近平主席的大力推动有关。如2016年颁布《环境保护税法》,为“费改税”提供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立法依据;2020年颁布《资源税法》,以导向性的条款促进环境和资源保护。此外,《长江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被列入立法规划中,为我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增加了立法方面的保障。

  (二)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

  习近平认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24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主持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快出台相关改革方案,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12]因此,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以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成为了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这部法律的诞生,正是相关法律的完善的实践行动。

  “最严”的生态“法治观”,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定和落实。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党和国家充分将习近平生态法治观贯穿其中。如生态红线进入法律,使得政府采取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拥有了法律依据,能够制定相应措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污染防治方面,普遍推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企业排污的数量和浓度,提高了可执行性。

  (三)通过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路线方针,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进入新时代,绝不能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10]2013年11月15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可见,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习近平生态法制观的主要内容。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惩,才能体现党和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框架的决心和实践。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为扭转GDP为先的错误思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权威。

  三、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当代价值

  习近平法治建设理念的一个鲜明观点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一切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15]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既传承了中国传统生态观,又与时俱进,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相联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引导当代生态环境治理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在当代条件下,由于工业开发等多方面的原因,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影响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的问题与环境保护的问题出现了对立的状况,当代环境的治理需要引导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我国,由于人口多,底子薄,长期以来,解决十多亿人吃饱穿暖的问题成为国家面临的主要挑战,发展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的问题,然而,长期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多种举措来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习近平生态法治观通过一系列理论的建构,以及生态立法、完善生态法律法规和惩治违反生态法的行为,表明了国家的环境治理态度,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明确了国家和各部门在在当代环境治理上的责任和权利,也为现代人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行为规范准则,起到了导向的作用。

  (二)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生态文明的实现、优良生态环境的建构,归根结底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思维观念的扭转。长期的经济发展,使得部分人生态观念淡漠,甚至于一些部门的领导也持有这种观念,在经济发展中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事例屡见于报端。例如秦岭违建别墅事件、潘阳湖违规围湖造地等事件都是这样的例子。

  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既传承了中国传统生态的思想,又结合了当代中国的生态保护情况。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领导核心,习总书记的思想和行动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时,党和国家在依据习近平生态法制观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惩处了一些影响较大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教育了民众,自然提高了人们的生态法制意识。

  (三)维护生态文明秩序

  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的社会文明形态,是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形态,是绿色的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也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2015年1月,习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又指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16]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文明秩序已经成为了党和国家的重要关注方向。

  然而,生态文明秩序的维护需要采取何种方式呢?习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1]这为生态文明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方向指引。因此,习近平的生态法制观成为了维护生态文明的强有力的武器。

  (四)协调生态伦理

  生态伦理是指人类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动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的关系时所面对的一系列道德规范问题,包括了代际伦理等方面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以及尊重自然等生态伦理观融入生态法治实践。[18]其中,代际公平体现了对生态伦理的协调。代际公平是代际伦理的核心,实现代际公平,要在生态文明形态正在形成的发展进程中,防止集成化的科技创新及与之相应的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在代际延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控现象。[19]这种不仅考虑代内,且考虑代际的伦理观念,有利于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意识,为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提供保障,为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重要价值体现。

  十九大报告为我国的远景发展指明了道路:到2035年我国要基本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35年要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一个跨越代际的行动,是需要国家的不断持续发展方可实现的目标。因而,在当前的发展中充分考虑生态伦理,协调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持一代又一代人持续发展的能力就显得极具价值。

  四、结语

  基于传统的中国生态理论,以及中国当代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状况,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融入了依法治国理念,与时俱进,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习近平生态法制观,彰显了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和依法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方面的思考。其具有通过推动生态立法、完善生态法规、惩治违反生态行为等途径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的内涵特征。在当代条件下,习近平生态法制观很好地解决了当代中国的特殊的、复杂的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对于引导当代生态环境治理,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环境正义、维护生态文明秩序和协调生态伦理均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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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刘颖,姚贱苟.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当代价值研究[J].昌吉学院学报,202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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