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公司各项活动强调合法性,也重视规范性。本文以公司治理法理学价值、法理学目标等内容为切入点,予以分析,再以此为基础,研究法理学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弊端,给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社会责任的履行等内容,最后给出可行的优化策略,仍以法理学为着眼点,论述加强规范化框架建设、重视平衡经济效益等建议,服务后续工作。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法理学; 内部框架; 社会责任; 经济效益;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就公司治理而言,因其治理过程、管理活动、发展规划等均带有较强的动态性,以现有法律进行约束已经无法满足治理要求,从法理学视角进行公司治理分析,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治理法理学目标
(一)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是指公司根据法理学原则、方法进行的管理活动,如在劳动法下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的签订年限并无硬性规定,公司可根据自身目标、员工能力等,灵活进行合同年限的选取,其过程符合法理学要求。公司管理框架、结构的建设和完善,以遵循类似特点[1]。
(二)盈利目标
盈利目标,是指公司治理活动满足法律要求的同时,强调以经济效益的追逐目标,以法理学原则和方式为依托进行各项具体治理工作。如上海表厂在改革开放之初,首先以“不会降价”麻痹国内竞争对手,再以突然降价的方式将积压产品大量卖出,其做法虽为业内所不齿,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视作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竞争的客观现象。
二、公司治理法理学价值
(一)形成规范的内部框架
从法理学角度着眼,公司治理应强调以法律规范为基本约束框架,法律文件中未能明确规定的部分,则借助法理进行约束,这是其基本价值所在。如我国规定公司包括两大类形式,即“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存在差别,责任有限公司是指是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拥有2名以上股东,在该类公司上市筹资的过程中,股东人数可能达到十数人、上百人甚至更大规模,在进行治理时,所有股东均有理论上的参与权,但一般依据法理学特点,以少数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行政工作,并以监事会进行监督管理,股东人数、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总数并无明文规定,公司治理的规范框架,更多参考了法理学原则[2]。
(二)形成公平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包括竞争环境、融资环境、政策环境等等,我国并未对公司的治理给出全方位约束,在针对外部环境进行公司治理时,法理学原则和方法成为主要依据。如我国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总额下限为3000万元,部分中小公司资本无法达到对应规模,在尝试融资时,无法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获取满意效果。以法律文件为参考,该类企业可通过私募股权的形式获取资金,私募股权模式下,融资的额度、投资人数等,并未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规定,公司可根据外部竞争条件、市场条件,自行斟酌融资规模、计划,并予以推行,其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也参照了法理学工作原则,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外部环境,为公司治理活动提供依据[3]。
三、法理学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弊端
(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法理学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弊端主要受到动态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无法通过法律强行界定或尚未得到界定,影响公司的治理活动。如此前万科集团的治理工作,其创始人王石在万科集团出现产权变动时,放弃了大股东身份,理论上已不具备经营主导权和决策权,但法律并未就该情况进行明确约束,因此王石仍能在放弃大股东身份、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下,持续多年从万科地产获取数千万元资金用于消费。同样,法律并未完全明确规定企业董事长在何种情况下可被罢免,但万科集团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罢免了王石的董事长职务。在此过程中,王石、万科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了显着冲突,法理学无强制性,无法给出完全等同法律规律的约束,这是其弊端之一[4]。
(二)社会责任的履行
公司与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而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如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着引导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整的重责,社会责任较重,而普通的民营公司,往往不被要求承担对应责任。2017年,某地的牙签生产公司出现恶性竞争,当地牙签企业经过协商,确定了对外批发牙签的公认价格,该价格亦满足国家法律规定。其后不久,日本客商到当地大规模购买牙签,某公司在未与其他企业商议的情况下,将每吨牙签的价格压低了100美元,形成了地区内部的恶性竞争。其经济效益总体上出现上升,且并未违反法律,从法理学视角来看,该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呈现出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三)经济效益的追逐
公司对经济效益的追逐,可提升其竞争力、效益,但以不当竞争进行经济效益追逐,或以不当手段进行运营时,其行为往往与法律精神和法理学原则相违背。如此前西安利之星维权事件,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售出的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其行为并不符合法理学原则,直到消费者呼吁社会、引发人民日报等官方主流媒体关注,事件方得到解决。该过程中,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显然逾越了应有的道德底线,法理学精神、原则和方式无法予以约束,法律也无法给出对应处理(消费者此前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这表明,仅依赖法理学往往无法为公司治理提供完全有效的依托。
四、法理学视角下公司治理的优化
(一)加强规范化框架建设
从特点上看,以法理学为依托进行公司治理,必须强调形成规范化、稳定的工作框架。如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机制为平衡经营者和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必然存在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为保证治理效果,可在后续工作中加强合作分析,就出资比例、经营贡献等可量化分析、可定性分析的元素进行商讨,确定权责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并将其注明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作为各项工作的依据,消除可能出现的后续纠纷。就公司治理内容而言,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这要求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以法理学内容、方式为参考,明确外部治理方式方法,以管理部门的文件作为基准并形成规范文件。就公司治理的模式来说,存在股东主导的类型,而有限责任公司无疑可归类于股东主导型模式。这要求在公司治理时,强调法人治理的强制性和灵活性,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内部分析,获取适宜自身情况的管理模式,并逐步予以推行和改进,直到模式完善、规范。
(二)强调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各类公司的治理行为具有显着影响,一定程度上看,强调社会责任影响了公司经济效益,这对该项工作的持续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国有股权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尽管我国政府以及学界人士在不断探索有效管理国有股权的途径,希望解决国有股权虚置、国有股东缺位的问题,但至今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在此背景下,以法理学原则为视角,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有助于保持国企作用,为其经济地位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如法理学原则下,公司可加强对股权的分析,所有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国企人员,均可享受一定的期权。该模式下,国有股权虚置的直接问题得到控制,职工在期权激励下更愿意投入工作中,有助于国企获取竞争主动。同时,国企经营的完善则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助力,能够带动周边产业综合走向完善。该模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理学原则,也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可视作法理学视角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可行方法。非国有制、混合制企业,也可根据法理学特点、自身特点谋求履行社会责任。
(三)重视平衡经济效益
以法理学方式为依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尝试平衡经济效益,将短期、中期、长期计划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之内。具体方式上,仍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的综合完善。从外部治理的角度上看,良好的外部治理不仅是公司内部治理发挥功效的关键,而且能限制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所产生的消极作用,这有赖于管理部门给出工作支持。如某地的轻工业制造行业较为发达,法理学视角下的外部治理工作,应强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激活市场环境,营造必要竞争条件,促进行业综合发展。管理部门可给出激励机制,在获取当地立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调整税务工作,所有能够完成计划内生产任务、创造就业岗位、获取专利技术的轻工业公司,均可获取一定的资金奖励,或得到免税优惠。以符合法律、法理学要求的方式,平衡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从内部治理的角度上看,因法理学并无强制性,公司的治理活动往往偏重追逐短期经济效益。后续工作中,公司可推行多元治理模式,允许各层次职工、股东等参与治理活动,给出发展建议。如大部分职工建议避免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尖端产品研究,实现短期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平衡。公司负责人可对该建议进行评估,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形式分析其可行性,使公司治理在“集思广益”模式下开展。为确保公司治理效率,员工和股东的建议可采用周期汇总形式进行处理,每个季度鼓励相关人员提出一次建议和计划,以符合法理学特点和公司治理要求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
五、总结
综上,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牵涉到多个方面,应重视当前公司治理的实际不足,给予改进。公司治理法理学价值体现在内部、外部两个层面,治理目标则包括管理、盈利等方面。法理学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弊端牵涉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社会责任履行和经济效益追逐等方面,为予以优化,应强调规范化公司框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平衡不同时期经济效益追逐计划,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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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亭立,姜莹.卖空机制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基于转融券制度的准自然实验[J].商业研究,2019(11):131-140.
[4]单蒙蒙,宋运泽.制度环境对家族企业亲缘治理的弱化机制研究——基于CEO变更的经验证据[J].华东经济管理:1-9.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