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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中外企业家 作者:马文贤
发布于:2019-12-10 共3620字

  摘    要: 受尊重权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在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方面却存在诸如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立法缺失与滞后以及司法救济成本高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采取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以及降低司法救济成本等措施,以弥补我国在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消费者; 受尊重权; 法律保护;

  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对于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从我国目前对于此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无论是实体性还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况且从实际的操作层面来看也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消费者的受尊重权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1、 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意义

  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以法律的武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对于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中基础性权利的受尊重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有利于改变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各种力量对比上基本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得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原本就不平衡的地位得以矫正与恢复,从而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规范明确的对于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提供保护,使得经营者得以清楚地知道并且积极主动地履行自身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在消费者的权利体系中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对于其他权利能否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营者肆意践踏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那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就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比如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在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经营者蛮横无理的情形下消费者往往不被允许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甚至无法与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便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3)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消费者的受尊重的权利,这就使得消费者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由于国家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因而可以主动寻求法律的积极帮助,这样就可以大大鼓舞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而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居民消费积极性的不断提高,预示着旺盛的商品需求,这样就可以极大地带动国内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使得生产与消费形成你增我长的良性循环,国内市场将会出现繁荣的景象,我国的整体经济也将呈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
 

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问题与完善建议
 

  (4)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十六个兄弟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在饮食、服饰、居住、婚丧、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各个生活领域都形成了各自民族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对不同民族消费者的风俗习惯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尊重,是一件事关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大事,意义十分重大。相反,如果不尊重某一民族消费者的风俗习惯,往往会直接侵害了该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利于民族团结。

  2、 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法律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百密必有一疏“,我国在消费者受尊重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

  两千多年来,我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吃亏是福“等诸多息事宁人的退让思想,深刻地左右了广大被侵权消费者的选择。广大消费者在面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时,更多的是选择逃避,选择退一步海阔天空,选择一味地忍让退缩,而不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侵权经营者斗争到底,为自己寻求一个说法。消费者的这些做法,不仅使得自身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同时也极大地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使其嚣张气焰愈演愈烈。

  (2)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淡薄。

  我国自古就有“无商不奸“的说法,说明商人的贪利本性并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是所谓的西方舶来品,而是古已有之的贪婪本性在交易中的现实反映。有的经营者一心只想着如何赚更多的钱,在利欲熏心的情况下,不仅忽略了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还疏忽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因而往往无法做到守法经营,同时也就自然而然地会发生不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3)立法上的缺失与滞后。

  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提纲挈领的不可替代性作用的是1993年颁布的距今已有二十多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关于保护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的相关规定仍然是目前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方面的主要规定。但社会在发展,在商品交易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时难以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得到妥善的解决,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的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的强烈需求,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这种需求。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这种现象表现得比较典型。

  (4)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我国目前对于侵犯消费者受尊重权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复杂而冗长,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时取得司法救济的成本。虽然国家特别设置了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必须在证据确凿充分而且案情简单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够予以适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就属于违法了。可是在消费者受尊重权侵权纠纷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理,而且案情往往也并不十分明朗,所以在该种情况下该程序就派不上用场了,只能启动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的审限相当长,费时又费力,对于单个消费者而言,在面对如此复杂而冗长的司法救济程序时个人能力往往显得较为单薄,容易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从而选择放弃维权。

  3、 完善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针对以上所述的关于消费者受尊重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的受尊重是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充分意识到自己享有这项权利,才能够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积极主动地维权。所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要充分抓住时机不遗余力地对消费者进行法制宣传,着重培养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如,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些媒体中播出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规范或者针对受尊重权维权的最新案例进行解读。《说天下》、《杂志天下》、《老梁观世界》等节目在这方面就做的挺好。

  (2)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首先,经营者应该树立消费者是上帝、顾客至上的观念。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能否作为市场主体继续生存以及生存状况的好坏都是由消费者最终决定的,正因为如此,经营者有必要树立消费者就是上帝的牢固观念。其次,经营者应该树立自律的观念。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经营者在努力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如果能够考虑到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并以实际行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必将多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

  (3)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中涉及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并不多见,即使鲜有的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多是一些难以进行现实操作的不清不楚的规范,对于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并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消费者受尊重权的立法,除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应该健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建立一个完整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保护体系。

  (4)降低司法救济成本。

  首先,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审理消费者受尊重权侵害案件。法院受理案件不及时、举证困难以及起诉过程的其他耗费,都是消费者放弃诉讼的原因。在消费者提出侵权诉讼之后,法院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受理案件并积极做好审前准备,尽早安排开庭审理。其次,人民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也可以根据需要,就地办案。再次,应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救济渠道。比如,可以仿效英法等国建立小额诉讼法庭,仿效西方发达国家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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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云鹏.关于消协发展的认识和几点建议[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8):45.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原文出处:马文贤.论我国消费者受尊重权的法律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9(36):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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