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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14 共10907字

  摘要:西藏拥有丰富而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西藏的文化产业有了较快发展。而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主要是知识经济形态,其中的知识产权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但当前西藏文化产业所走的还是传统产业道路,并没有对当地文化产业相关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现代知识产权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西藏的文化企业和个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应认识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对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合理、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下,推动西藏文化产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西藏; 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法律毕业论文

  西藏作为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为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西藏建设文化强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要把西藏的文化产业打造成本地区的重点支柱产业,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如何实现运用知识产权谋求发展,在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有效开拓市场,促进产业经济快速发展,并在竞争中占得先机等方面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全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关注,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应提高相关文化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要用知识产权保障措施来不断激励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动,以实现文化产品的市场价值。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对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藏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西藏不仅有美丽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还有充满神秘色彩的宗教文化资源,同时还有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由于西藏独特的地理位置所形成的交通相对闭塞性,使西藏的文化资源得以更好地保留了下来,呈现出独特的风韵和原生状态。恰恰也是这种原生的状态,造就了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多种重要优势资源,其中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哲学宗教、藏医藏药、天文历算、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建筑美学、雕塑绘画、工艺美术等。近年来,随着西藏民族自治地方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西藏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文化对经济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 表现比较突出的文化产业包括了工艺美术品制作业 (特别唐卡艺术)、歌舞演艺业、生态旅游业、藏医保健业、藏式餐饮业、藏香业、藏式建筑业、氆氇、藏纸等。目前,西藏有2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8个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和单位有近3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门类近20种,年实现税收3000余万元[1]。拉萨娘热民俗风情园、唐古拉风演艺中心等一批文化企业迅速崛起。大型原生态歌舞《幸福在路上》和民族歌舞《五彩西藏》、《雅鲁藏布情》等特色商演剧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13年1月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精品创作,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培育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力争到2017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以上、逐步成为全区新的特色支柱产业[2]。西藏的各种民族文化资源,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这是西藏的文化优势,在充分利用西藏的地缘优势、人文优势的基础下,使自身的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且这种转轨不会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与自然资源开发相比, 文化资源的开发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对于民族传统文化尤为独特的西藏来说,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特别应注重文化产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最有竞争能力的发展空间和发展领域,文化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其附加值极高、整合性强、 成本较低、无污染,并且可以进行重复开发利用,而对于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西藏而言,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促进西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不仅可以促进就业,还可以刺激消费,对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3]。

  西藏的各种文化资源许多是一种历史文化的积淀与大自然禀赋的完美结合,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有着浓厚的人文气息。民族文化深受百姓的喜欢,具有其发展的社会和经济价值。西藏的民族文化产业是以自身特有民族文化作为核心品牌价值的一系列工业的、生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产业链条。西藏的民族文化产业在市场上如何获得竞争的优势就必须将创新发展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西藏的民族文化在市场化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可复制性的民族文化产品,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民族文化作品与权利人之间的著作权法律关系;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的邻接权法律关系;民族文化产品的商标权法律关系、专利权法律关系、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法律关系等 [4],如基于唐卡文化产生的唐卡艺术作品,兼具著作权、商标权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西藏的民族文化产业产品如改变其新的包装形式、服务形式、研发方向和商品化规模生产就会有创新的发展,在其创新发展的道路上要妥善保护好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巩固其创新的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体制的核心,文化产业作为一个西藏今后的支柱产业,在发展同时更要注重在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西藏在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文化产业在西藏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市场化运作,文化产业的相关产品与服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与传统产业的不同,发展中特别会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阻力,我们还没有看到我区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应有的紧密衔接,当前,西藏文化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理念不到位,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工作滞后、意识薄弱。文化企业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据笔者在拉萨的实地调研显示,由于西藏文化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主要分布于传统工艺和服务行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制约,大部分企业对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如员工人数为10人以下的小型文化企业几乎都未采取过任何针对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一些企业的固有观念,认为消费者对其传统文化产品有较强的信任感,没有必要再在知识产权上面下功夫, 产业中的著作权、品牌、技术保护措施运用不够。而且,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持一种消极怀疑的态度。有些企业对已有的知识产权始终未能重视,文化产品停留在商品化的初级状态,不仅未进行高层次开发利用、创造收益,有的反而长期搁置,造成其无形财产价值下降,甚至出现放弃已有权利的情况,给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上工作都不到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强,无法利用法律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无法利用法律知识及经验制定相应的办法, 为企业家出谋划策。

  其二,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认识也存在诸多问题。在著作权方面,传统观念与法律思维的矛盾,在我国的大众理念中,作品创作的源泉是社会公共资源和前人已有的经验,作品所有权的界限模糊,故而对作品进行无偿利用在人们的观念中已形成是无可厚非,甚至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西藏有许多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地域性、传承性等特征,没有明确作者的作品,人们对其的无偿使用则理所当然。在商标权(地理标志)方面,西藏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 其相关文化产品的品牌建立不完善,不能形成强大的品牌效益,因对商标等品牌认识的不足, 不懂得用商标法律来对自己的品牌进行保护, 使得相关文化产品不能形成具有核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商品。同时,文化企业的品牌发展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存空间,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西藏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手工艺作坊的字号(商号)还未能及时注册为商标;具有浓厚地方色彩、体现地方自然条件与人文传统的产品的产地名称,都还没有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如果相关产品的商标,域名等被他人抢注,则意味着现有使用人(企业)要获得注册人的许可和付出高昂的费用来使用商标或域名。 在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方面,西藏独特的建筑物设计、家具设计、服饰、皮革、木器等的样式设计和外形设计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像西藏的卫藏唐卡、藏纸的制作工艺等,必须要切实加强保护其商业秘密,防止他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相关技术信息,但所有这些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程度是不尽人如意。

  其三,政府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在文化知识产权方面涉及面广,目前西藏尚无专门的部门提供全程管理,造成行政保护职能的缺位和保护区域上的空白, 西藏的文化产业主要由自治区文化厅和各地市文化局主管,其中文化部门主管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局主管书报刊业,广播影视局主管影视录像业,旅游局主管文化旅游业,工商局主管艺术品生产、流通业,教育厅主管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行政分割严重,无法协调各行业统一发展,虽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 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使得知识产权管理上出现一些盲区。同时,我国的对文化产业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都属于事后保护,无法在文化产业相关产品、作品产生时或之前对其进行引导和保护。对此,西藏在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权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有待加强,与知识产权制度配套的自治法规、政策和市场环境函待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信息公开的广度不够。

  二、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完善

  西藏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其整个产业链的形成,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运用,通过对我区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权利人能够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而这种回报对推动西藏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传承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在文化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挥对文化产业的保护和促进功能。针对目前西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加强西藏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

  西藏发展文化产业当然首先要依靠当地的文化企业,只有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做大做强才能带动整个产业向前发展。而西藏文化产业若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相关文化产业企事业单位要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部门或专职人员,应当有一套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办法,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加强技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运用,整理好企事业单位已有的知识产权,搞好企事业单位著作权、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资料的收集,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固定化、书面化。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专项培训, 提高企业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树立全面、完备的现代经营理念,从而不断提高文化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与水平,只有企事业单位真正重视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会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的手段进行坚决的回应,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能对西藏文化产业产生积极的影响。西藏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是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而这其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人、相关文化产品的权利持有人、技术持有人等是特殊的人才基础,他们或掌握重要的技术,或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因此,要使掌握这些知识产权的职工出于对收益长期化的预期,安心留在企业,应设计适当的产权安排,允许特殊人才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特殊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作价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使之成为与企业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参与利润分配是增加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路径。

  其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则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文化产品或用品的创作者个人及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是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作者既是最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主体,同时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易受侵权的一方。创作者在文化作品素材发掘和产品传播过程中,应具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针对西藏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我们要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可以通过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常识, 大力营造积极向上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 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正深入人心。

  (二)完善西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

  首先,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效应。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已经通过评审的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为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更快地促进西藏的文化资源转化,为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但是限于规划纲要本身的总括性特征,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合理安排或设计并没有在相关的规划纲要中得以体现。按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针对西藏当地文化产业制定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自治法规已成为落实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应积极推动我区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的文化发展政策体系, 使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发展需求相结合,完善相关的产权制度或政策[5],需要强调的是,西藏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自治法规的制定上,应将相关政策的重点落实到促进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培育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自治法规的制定要根据不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特性采取不同的举措,同时通过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保障相关措施得以落实。

  其次,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实现, 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具体工作中包括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厅等多个不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种多头管理所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已成为制约西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应当有效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西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效能。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文化产业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可考虑由自治区政府出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文化厅牵头,成立西藏文化产业保护基金,帮助文化企业或个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如资助相关权利的申请、登记、注册、诉讼维权等。

  第三,提高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培养相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分不开的,西藏民族文化资源的有效开发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的制约。无法把西藏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具体实际的经济利益。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来应对当前西藏文化产业扩大的急切需要,以及目前不尽人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现状。要充分利用西藏高等学校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西藏高校在相关人才培养方面应积极进行探索,比如在已有的法学院系,着力培育具有专业知识产权法律素养的优秀人才,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设定为具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精英人才的培养模式, 在办学方式方面,切实依据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主动调整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6],使毕业生既懂法律又懂产业,既懂市场又懂知识产权,只有拥有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能在文化产业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三)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对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保护

  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各种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则有不同的侧重点要求,因此,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框架下,充分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工具,对于西藏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区别保护,防止其不当利用和大量流失。 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有不同的运用模式, 西藏的文化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实际权利需求,及所处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选择最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1、在西藏文化资源中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领域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应重点运用著作权的权利保护。

  西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各种神话、传说、诗歌、民间故事、民间说唱艺术等语言或口头表达,民歌、乐器等音乐表达,民族舞蹈、羌姆、藏戏(剧)作品、民俗表演、民间仪式等动作表达的编排。虽然这些民族文化资源固然因其早已处在共有领域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为弘扬这些传统文化,可由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对其有深入研究并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或是相关文化传承个人自行将其编纂成创新作品, 或者是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将其传承发展。对这些民族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编撰,甚至是加工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却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人格权方面的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同时,还应当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一系列权利。如,西藏大学协助扎巴艺人说唱《格萨尔》近1000小时,共26部,为藏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7],所以西藏大学和扎巴艺人应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民间舞蹈、戏剧、曲艺、民俗、祭祀仪式等虽然存在年代久远,但是, 参照著作权中的临接权制度,表演者却可以就其表演获得表演者权,录制者也可以获得录制者权。即便这种表演艺术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确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鼓励包括传承人在内的社会民众去整理、保护和推广本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8]。同时,我们在注重西藏当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时,仅用简单的文娱表演来展示当地的文化是远远不够的,西藏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可在著作权保护基础上,积极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民族民间文学题材的结合,通过现代科技和产品生产线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转化为音像、动漫、影视、游戏等文化产业产品,因此,自治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文化企业应充分运用电脑、互联网技术,聘请IT企业寻找双方利益的交叉点,发掘出代表藏民族文化特色的具体人物形象,这些人物既可以是真实的历史人物,也可以是卡通、漫画或其他演艺人物;开发诸如像登山、徒步、探险、历史英雄等内容具有西藏特色的网络游戏,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字动漫作品,然后再通过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的方式来构建高附加值的文化产品,这样就可以把多样互动的网络因素注入到传统文化的舞台表演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著作权登记,其主要是对著作权人身份的认定,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在现实纠纷中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的有力证据,也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重要凭证。

  2、对于传统技艺、生产或设计方法等方面所形成的产品宜采用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

  西藏民族传统工艺产品涉及多种行业,包括纺织、服装制造、皮革制造、家具、造纸、艺术品、金属制品业、宗教用品等。从区域分布看,拉萨盛产地毯、唐卡、金银铜器、藏纸、藏香、木雕、藏锁、土陶器;山南盛产围裙、氆氇、木碗、竹制品、玉器、藏戏面具(蓝脸);日喀则盛产卡垫、藏刀、藏鞋、藏纸;昌都盛产唐卡、铜像、马鞍;那曲盛产帐篷、氆氇;林芝盛产藏刀、响箭;阿里盛产陶器、藏戏面具 (白脸)[9] P224。藏族唐卡、藏族造纸技艺、拉萨风筝、藏族邦典与卡垫织造技艺、藏刀锻造技艺、藏香制作技艺、拉萨甲米水磨坊糌粑制作技艺、藏族矿植物颜料制作技艺、酥油花制作技艺、扎西吉彩金银锻铜技艺、扎念琴制作技艺等民族手工技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关联的手工艺技术,只要符合专利条件,就可获得专利权保护,但西藏绝大多数文化产品中的技术含量都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关于发明所需要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笔者认为上述传统工艺产品应多考虑以样式设计和外形设计作为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保护,以防止他人的不当利用。同时,积极鼓励文化企业和个人对于制作民族传统文化产品所传承的技艺、生产方法上进行新的改革和创新,因为传统手工艺,能保存至今的,多是由一代代工艺传人经过不断变化,创新方才传承下来的,这样就可以赋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以促进对传统工艺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因专利而获得的技术垄断,并不会阻碍这某一行业的发展, 反之,因为可以凭借创新获得专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会有兴趣投入其中,有利于人们自发保存和研究民族传统文化典籍,探索传统技艺的奥秘,并开发新的技术和方法。况且,一旦保护期届满,他人也可以使用专利技术,这又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8]。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 西藏的文化资源中还存在很多商业秘密,例如西藏唐卡(免唐画派)、藏式造纸、藏式金银器皿的制作技艺等,这些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 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 因为专利具有公开性,要求申请人公开其申请专利的技术细节,这就给相关文化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两难的选择,这些特殊的技艺对于文化企业或个人而言具有生存和经济意义,对于竞争力相对较弱的西藏文化企业而言,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文化资源和产品是十分必要,原则上还是应该以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保护方式。这就要求相关文化企业应组建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对商业秘密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不同保密级别执行不同强度的措施。同时,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随员工的流动而外泄。

  3、对手工制品、特色美术、艺术、表演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宜采用商标权(地理标志)来加以保护。

  就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看,商标权应是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首当其冲采用的权利保护手段,针对上述西藏民族传统工艺产品中的手工制品、特色美术制品、艺术、表演等商标权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保护模式。商标具有识别、 品质保证和广告竞争等多重功能,如果以相关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或表演形象为基本元素申请商标保护,能够很好地凝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及企业声誉,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 在文化产品的传播、销售阶段,商标能起到统一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提高文化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与专利相比其没有“新颖性”和 “创造性”限制的有点,商标只需要达到"可识别性"这一条件就可受到保护,而且这种保护还可以通过商标权到期后续展的方式加以相对永久保护,所以,从西藏文化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 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上应大力提倡使用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我区的某项文化产品或服务一旦使用了商标,就必须及时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存在被他人抢注的风险[10]。在实现商标保护途径中,西藏的文化企业或个人除采用普通商标注册的同时,应该特别注意运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时附带地理标志的使用,这是实施区域文化品牌战略的重要举措。通常西藏的某一地方或区域的传统工艺和技艺产业是该地区的代表产业,如江孜地毯、杰德秀围裙、扎囊氆氇、拉孜藏刀、拉萨的金银器械和勉塘画派唐卡等,在文化产业相关产品或服务上具有的特殊名称,所形成的一个地方或区域文化品牌,其所代表着一个地区特色文化产业主体的群体形象,体现该地区特定文化资源的历史与显著特点,因此,地方或区域文化品牌的打造在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环节,这不仅可以增强当地文化产品的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还将有助于扩大当地民族文化传承的影响力。具体操作可考虑下列注册商标的保护模式:

  第一,关于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因此,我们将文学、艺术、仪式等民间文化特有称谓注册为集体商标,比如,拉萨觉木隆藏戏、芒康弦子舞、昌都锅庄舞、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山南雅隆扎西雪巴、山南琼结卡卓扎西宾顿、嘉黎民间故事等文学艺术形式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可以将其称谓以"地名+艺术形式"的方式注册为集体商标,具有表演资质或者其他资格的成员可以申请为该集体商标的成员,而集体商标的所有者通过协会内部章程的形式对民间文化传承的表演和创作等加以规制和监督,鼓励表演者和表演团体传承和发扬民间文化,防止对传统艺术形式的滥用和歪曲[11]。

  第二,关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我们可以将传统工艺、技艺及其制品等民间文化的特有称谓注册为证明商标,比如,尼木县吞巴藏香、贡嘎县杰德秀镇的围裙和典邦、拉萨甲米水磨坊糌粑制作技艺等的传统工艺或特有技艺及其制品,可以通过以“地名+商品名称”的形式注册证明商标,对采用属于民间传统工艺、技艺等制作出的商品通过授权其使用证明商标的形式,标志该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定品质[11]。

  第三,关于商标中地理标志的使用。我国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上述与特定地区有关的民族传统技艺、生产方法等所出产的工艺产品,其特殊的发源地代表着这些工艺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特征,非常符合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使用规定,这是文化产品巨大的经济效益来源点,地理标志结合证明商标的综合运用,对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同时切实加以运用这些传统符号、称谓。

  此外,我国商标法允许同一文化产品和服务上注册多个商标,也允许同一商标在多个产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但这正是西藏文化产业或个人在商标权保护上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如果经营者只满足于拥有某一类别中的某一个商标,这恰恰为他人搭便车抢注商标提供了可趁之机。在实践中,我们对文化产品尽快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并且注册时与文化产品相关联的商标(即防御性商标)都应该一起注册, 防止抢注现象的发生。同时,相关文化企业的字号与商标还要避免冲突,就是避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不同,现实中某些企业将其他企业有影响的字号、企业名称的简称作为商标在与他人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将其他企业有影响的商标作为生产相同商品的企业字号登记,以合法的手段通过商标、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12],造成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标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建议我区的文化企业尽量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一并注册,强化企业字号(名称)保护。

  综上所述,促进西藏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西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不仅仅有着经济上的意义,同时也是对特有民族文化保持和弘扬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切实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涵,加强文化产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由此构建起以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为基础倡导、企业或个人为主体,充分运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保护功能,这样才能又好又快的促进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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